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1359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文档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柳政规〔2018〕7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政规〔2018〕76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28日
文件下载: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柳政规〔2018〕7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 州 市

 

人民政府文件

 

柳政规〔201876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柳州市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

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81127

柳州市进一步加强疫苗

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9号)等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加强和规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建设健康柳州,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职,切实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规范透明、公平有序、监督到位、处罚严明的疫苗流通机制,依法、科学、有序、规范地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确保预防接种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从预防接种服务,疫苗流通,日常监督管理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全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一)预防接种服务管理。

1. 合理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密度、地理条件、服务对象、服务半径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设置接种单位,满足服务需求,保证预防接种服务的可及性。原则上,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模式,每个乡镇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设在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乡镇卫生院,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公里。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经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者村级接种点。新建城区、居民区、开发区应当及时增设接种单位。设有产科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承担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卡介苗的预防接种服务。各县(区)要通过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对本行政区域内指定的接种单位进行公示,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2. 合理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服务需求,在周末提供半天接种服务,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根据接种量选择日或周接种方式,在有“圩日”风俗的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在“圩日”提供接种服务。村级接种点每月应当至少提供2次预防接种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3. 实行预防接种资质管理。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定接种单位,并明确其责任区域和预防接种服务内容。接种单位要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接种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资质,并经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正式工作后每3年接受一次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预防接种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4. 规范预防接种服务。全市各接种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要求,严格按照《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规范》(DB 45/T 1227-2015)的标准,建立规范化的预防接种门诊,合理设置功能分区,改善接种服务环境。健全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配备接种人员、冷链设备、急救药品和抢救设备,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制度,规范开展信息公示、接种告知、健康询问、登记、接种、留观、不良反应处置等。各县(区)应因地制宜,大力推进“互联网+预防接种”新模式,推进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升级服务能力和服务环境,并逐步推广预防接种相关的手机软件,加强数据信息安全,建立接种单位与公众多渠道信息沟通桥梁。对需要设置临时接种点、上门接种服务的,需由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核准。(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5. 严格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全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托幼机构、学校负责做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托幼机构、学校要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及时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并向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进行补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生计生委)

6. 规范疫苗接种信息公布。全市各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作用、禁忌、接种方法、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不允许接种单位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要保护受种者个人信息安全,严禁非法从预防接种相关信息系统中获取或外传受种者个人信息,严禁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等名义,向受种者及监护人推荐未经官方认证的网站、移动客户端程序、社交媒体公众号等非官方信息平台。 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建议信息由自治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7. 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机制。各县(区)要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接到相关报告,要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县(区)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要求由本级疾控机构建立本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库(柳州市市区(不含柳江区)各城区可共享柳州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库专家),及时对辖区内发生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开展调查诊断工作,对诊断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应及时通过相关补偿申请渠道及时为患者申请补偿,切实保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者基本医疗、康复与生活需求。(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二)疫苗流通管理。

1. 全面实行疫苗集中采购。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地需求制订第一类疫苗采购计划,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自治区统一招标采购和分发。第二类疫苗由公民本着“知情同意、自愿自费”的原则受种,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自治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布的第二类疫苗入围结果,到自治区第二类疫苗采购交易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采购供应合同,并将疫苗供应给本辖区的接种单位。(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在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传染病暴发疫情等急需开展应急接种、疫苗短缺等特殊情况下,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紧急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开展疫苗临床试验所需疫苗可由申办方直接提供使用,对照疫苗也可由研究方的现场实施机构(通常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对照疫苗生产企业直接购买使用。临床试验用疫苗不能用于临床试验方案规定以外的目的。(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2. 严格疫苗配送管理。第一类疫苗由疫苗生产企业或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疫苗冷链运输要求将疫苗直接配送到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冷链系统逐级将疫苗下发至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或者委托具备较好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和机构配送,发挥集中配送的效率优势。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和机构不得委托配送。在应对传染病暴发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苗短缺危害公众健康等紧急状态下,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接收自治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直接配送。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偏远地区疫苗及时配送。(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

3. 注重索取证明文件。各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接受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要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所有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

4. 保证疫苗全程冷链储运。疫苗储存、运输须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不脱离冷链,确保疫苗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并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定时监测和记录温度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受或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并核实温度控制是否符合要求。(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

(三)日常监督管理环节。

1. 建立疫苗全程追溯系统。各县(区)应按照自治区有关部署,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等,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

2. 强化疫苗质量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实施对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的疫苗质量的监督。(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 加强预防接种卫生监督管理。全市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卫生监督,针对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情况,以及疫苗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4. 加强价格监管。全市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疫苗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对疫苗生产企业和接种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预防接种目标考核机制,加大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和频次,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250号)要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监测评估、疫苗运送等工作运转经费,按照辖区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各县(区)人民政府还应当持续加大免疫规划工作特别是对疫苗冷链系统、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强化公共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公共卫生医师培训基地,将学历教育、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培训和岗位继续教育有机结合,推进全员岗位培训。通过订单定向减免费培养方式为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的疾病预防控制人才。简化公共卫生人才公开招聘程序。对报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以下级别公共卫生机构岗位的全日制预防医学专业大学毕业生,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免笔试,并不受开考比例限制。(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创新建立薪酬激励机制。

鼓励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含防治结合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通过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获得合理收入。在现行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框架内,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指导所辖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和完善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单位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向承担和接触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等工作的工作人员予以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县(区)要按照“钱随事走”原则,紧密结合实际,合理测算预防接种补助标准,对从事具体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乡村干部、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开展入户宣传、摸底登记、预约通知、接种疫苗等工作给予合理补助。各县(区)要对其承担任务数量和完成质量进行绩效考核,按规定纳入基本公共卫生购买服务范畴,相关补助可以从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列支。补助经费的发放要与绩效考核挂钩,未完成考核目标要求的,核减补助额度。(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绩效办、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三)严格执行疫苗接种服务收费制度。

接种单位提供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收费。接种第二类疫苗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桂价医函〔2017535号)文件要求,按照本县(区)制定的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物价局)

(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

各县(区)要加大预防接种知识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作用,大力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氛围。在预防接种门诊不得宣传非疫苗类的产品,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介使用。(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四、监督考核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当地政府考核内容,并与绩效工资挂钩。各县(区)每年组织卫生计生、药品监督管理、财政、发改、编制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考核不达标的部门给予黄牌警告并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全市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自治区免疫规划综合评估及基本公共卫生考核项目,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疫苗购进、配送、储存、接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全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照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地区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通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28日印发

返回 行政规范性文件

首页

走进柳州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回应

数据专题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1359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文档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柳政规〔2018〕7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政规〔2018〕76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28日
文件下载: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柳政规〔2018〕7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