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1398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08日
标  题:
柳政规〔2019〕24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政规〔201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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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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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19〕24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试行)的通知》

 

 

柳 州 市

 

人民政府文件

 

柳政规〔201924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

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956

 

柳州市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试行)

 

一、柳州市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基础扎实。制定柳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方案,并组织实施。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建立制度,配备人员,落实经费。村庄配备环保与卫生保洁人员,协助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比例不低于常住人口的3‰。饮用水源得到有效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

2.生产发展。主导产业明晰,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辖区内的资源开发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没有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农业基础设施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林地无滥砍、滥伐现象,草地无乱垦、乱牧和超载过牧现象。有机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成效显著。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得到妥当处置。农家乐等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健康发展。

3.生态良好。村域内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水体、大气、噪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未划定环境质量功能区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无黑臭水体等严重污染现象。村容村貌整洁有序,生产生活合理分区,河塘沟渠得到综合治理,庭院绿化美化。近三年无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象,环境投诉案件得到有效处理。

4.生活富裕。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住安全房、喝干净水、走平坦路,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

5.村风文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村规民约深入人心。邻里和睦,勤俭节约,反对迷信,社会治安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历史文化名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优秀的传统农耕文化得到传承。村级组织健全、领导有力、村务公开、管理民主。

(二)建设指标

柳州市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的建设指标共18项,包括生产发展(6项)、生态良好(6项)、生活富裕(3项)、村风文明(3项)四个方面;按照指标属性,分为约束性指标14项,参考性指标4项。具体指标情况下表1

1 柳州市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建设指标表

类别

序号

单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

生产发展

1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食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逐年提高

约束性指标

2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

折纯,

千克/公顷

低于所在县(区)平均值

约束性指标

3

农药施用强度

折纯,

千克/公顷

2.5

约束性指标

4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85

约束性指标

5

农膜回收率

%

70

约束性指标

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综合利用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生态良好

7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8

生活污水处理率

%

80

约束性指标

9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10

森林覆盖率

山区

丘陵区

平原区

%

 

75

50

30

约束性指标

11

河塘沟渠整治率

%

90

约束性指标

12

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

95

参考性指标

生活富裕

13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高于所在县(区) 平均值

约束性指标

14

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比

%

80

约束性指标

15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93

约束性指标

村风文明

16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农户比例

%

50

参考性指标

17

遵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农户比例

%

95

参考性指标

18

村务公开制度执行率

%

100

参考性指标

 

二、指标说明

(一)基本条件

1.基础扎实。制定柳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方案,并组织实施。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建立制度,配备人员,落实经费。村庄配备环保与卫生保洁人员,协助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比例不低于常住人口的3‰。饮用水源得到有效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

指标说明:

1)编制柳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方案,经乡镇人大或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2)建立健全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村庄环境卫生保洁管护制度,配备环境卫生保洁队伍,明确责任、考核落实,协助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且配备比例不低于村庄常住人口的3‰,常住人口低于350人的至少配备1人。

3)明确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经费渠道,落实相应设施运行维护、保洁人员工资等费用,确保村域范围内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完善。

4)村域范围内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和完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宣传牌等环境保护设施;农村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农村1000人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设立警示标志。

数据来源: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方案文本及其批准文件;查看落实相应制度、人员、经费的文件、档案;查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现场检查。

2.生产发展。主导产业明晰,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辖区内的资源开发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没有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农业基础设施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林地无滥砍、滥伐现象,草地无乱垦、乱牧和超载过牧现象。有机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成效显著。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得到妥当处置。农家乐等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健康发展。

指标说明:

1)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2)近三年内无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辖区内的资源开发符合生态文明要求,广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颁布实施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没有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4)农田水利设施、农田道路、农田林网、农资销售网点等农业基础设施完备;

5)耕地保护参照与上级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要求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林地无滥砍、滥伐现象。草地无乱垦、乱牧、超载过牧现象;

6)有机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模式得到普遍推广,近三年内有机、绿色食品种植面积逐年增加,农药和化肥施用强度逐年减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有所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膜回收得到加强,农业总产值(含农、林、牧、副、渔五业的全部产值)逐年增加;

7)村域内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等环境管理规定,所有企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8)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得到妥当处置,农村卫生医疗服务站(室)产生的医疗废弃物按规范要求送乡镇卫生院集中存放,并送有资质的处置中心有效处置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9)利用农村田园风光、山水景观、乡风民俗等资源,积极发展“农家乐”、休闲农业、旅游农业等,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治理设施和旅游基础设施完备,景区管理规范,特色鲜明。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统计、发改、经信、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部门,现场检查。

3.生态良好。村域内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水体、大气、噪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未划定环境质量功能区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无黑臭水体等严重污染现象。村容村貌整洁有序,生产生活合理分区,河塘沟渠得到综合治理,村屯绿化美化。近三年无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象,环境投诉案件得到有效处理。

指标说明:

1)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环境、土壤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功能区(类型区)标准,未划定环境质量功能区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辖区内无V类和劣V类水体,无黑臭水体等严重污染现象;

2)无耕地土壤遭受污染的现象;

3)村容村貌整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有序、美观”,无“脏、乱、差”现象,村域范围内无乱搭乱建、残墙断壁、乱涂乱画、乱堆乱放等现象;

4)生产生活实现分区,村民集中居住区无污染企业和畜禽养殖场(小区);

5)村域内河、塘、沟、渠等淤积得到疏浚,河塘坡岸自然、生态,无污水塘、臭水沟,河道沟塘无垃圾、杂物和漂浮物;

6)村庄道路沿线种植绿化树木,住宅舒适美观,与乡土文化、自然环境相协调,宅间有绿化,绿化树种优先选用当地适生物种,乔灌草合理搭配,村庄绿化覆盖率得到提高;

7)近三年内无《柳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柳政办〔2016198号)规定的较大(Ⅲ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环境投诉案件得到有效处理;

8)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秸秆焚烧遥感监测日报和卫星遥感监测秸秆焚烧信息列表中,显示近三年内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火点(经生态环境部核销的火点除外)。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水利、农业、住建、林业等部门。

4.生活富裕。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住安全房、喝干净水、走平坦路,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

指标说明:

1)近三年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

2)通过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农村居民住房安全、饮水安全、出行安全得到保障,村庄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通村道路、村内主干道、次干道适度硬化,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饮水安全率达100%

3)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村集中居住区给水、排水系统完善,管网布局规范合理,农村户用厕所和厨房条件得到有效改善,无露天厕所和简易茅房,太阳能、沼气池等清洁能源逐步推广,电力、通信线路架设安全规范、无违章交越和搭挂;

4)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完善,有卫生室、文化阅览室、体育活动场所等;

5)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全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老人居民实现全覆盖。实施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医疗保障,村民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住建、水利、交通、环保、卫生计生、农业、人社、民政局等部门。

5.村风文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村规民约深入人心。邻里和睦,勤俭节约,反对迷信,社会治安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历史文化名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优秀的传统农耕文化得到传承。村级组织健全、领导有力、村务公开、管理民主。

指标说明:

1)制定有关节水、节电、节地、节材、节能、饮用水源保护、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分类收集、化肥和农药科学施用、有机肥生产和使用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方面的村规民约,居民自觉遵循,基本形成了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2)社会风尚良好,邻里和睦,勤劳节约,无偷盗、赌博、封建迷信活动,婚丧等无铺张浪费和盲目攀比现象;

3)社会治安良好,无重大刑事犯罪和群体性事件;

4)加强对历史文化名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等物质文化和优秀的传统农耕、技艺、民俗等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24号令),强化村域内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与管理;

5)村级党组织健全,团结协作,村党组织和村委会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勇于开拓,在群众中的威信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年修订)》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工作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民主,档案管理规范。

数据来源: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村规民约;地方特色历史文化名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的相关材料;村务信息公开文件等。

(二)建设指标

1.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食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指标说明:指村域内有机、绿色食品种植面积与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百分比。有机、绿色食品种植面积不能重复统计。

计算方法:

有机食品:指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产品生产方式及国家《有机产品》(GB/T 19630-2011)标准生产、加工出来的,并通过合法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并颁发证书的一切农产品。有机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产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以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可持续发展的有机农业技术进行有机食品生产。

绿色食品:指在无污染的生态环境中种植及全过程标准化生产或加工的农产品,严格控制其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使之符合国家健康安全食品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有机、绿色食品的产地环境状况应达到《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2-2006)、《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3-2006)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村内无成片种植基地的,不考核该项指标。

数据来源:近三年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证明材料、相关证书等。

2.农用化肥施用强度

指标说明:指村域内每年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施用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耕地总面积之比。化肥施用量按折纯量计算,即把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照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一百折算,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

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统计部门。

3.农药施用强度

指标说明:指每年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药施用量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统计部门。

4.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说明:指村域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参考《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目录(2014)》(发改办环资〔20142802号),包括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基质化等。村域内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环保、公安部门,现场察看综合利用设施并走访群众。

5.农膜回收率

指标说明:指村域内农田回收薄膜量占使用薄膜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环保部门。查阅农资使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农膜回收系统及其回收利用证明原件和原始记录单;抽样调查。

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说明:指村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便量与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计算方法: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达到《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133号)规定的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养殖场。

养殖小区指在某地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办法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养殖小区规模为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需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相关规定。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环保、统计部门。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指标说明:指在村域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地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监测认证点位(指经村所在县级以上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下同)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相应标准的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百分比。村域内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不考核该指标。

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如无上述计算取水量的数据,可提供环保部门的监测报告。

8.生活污水处理率

指标说明:指村域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污水处理厂包括采用活性污泥、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化加人工湿地、土地快渗、氧化塘等组合工艺的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小型湿地处理工程等分散设施。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住建、环保部门。

9.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说明:指村域内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气和堆肥)。

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指在开展垃圾“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他垃圾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14)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住建(环卫)、统计部门。

10.森林覆盖率

指标说明:指村域内森林面积与村庄总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林业部门。

11.河塘沟渠整治率

指标说明:指村庄内完成整治河道、水塘、沟和渠的数量占村庄需要整治河道、水塘、沟和渠总数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村庄需要整治的河道、水塘、沟和渠指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已印发实施或批复的规划、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等文件,以及社会关注的黑臭水体等需要整治的河道、水塘、沟和渠。河道指《河道等级划分办法》(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确定的四级(含)以上的河道。塘、沟和渠分别指村域视线范围内的主要水塘、水沟和水渠等。

河塘沟渠整治指村域内的河道、塘、沟和渠开展了截污治污、拆除违章、清淤疏浚、环境卫生治理、河岸生态化改造等的治理内容。完成整治的河道、塘、沟和渠需净化整洁、无淤积、无臭味、无白色污染、无垃圾杂物等。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水利、环保部门;现场检查。

12.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指标说明:指村庄居民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状况的满意程度。

计算方法:

调查方式:对村民进行抽样问卷调查。随机抽样户数不低于全村居民户数的五分之一。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数据来源:现场抽查;考核期间,进行公示,接受群众举报。

1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指标说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按照农村住户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水平。单位:元/年。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部门,查阅乡镇政府相关证明材料。

14.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比例

指标说明:指村域内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清洁能源指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产生有害物质排放的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化石能源(如天然气等)和利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过的化石能源,如洁净煤、洁净油等。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能源、统计、经贸、农业、环保等部门。

1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说明:指村域内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百分比。卫生厕所标准执行《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193792012)。

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住建部门。

16.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农户比例

指标说明:指行政村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定期收集的农户占总农户的比例。

计算方法:

生活垃圾分类指按照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的方式。

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餐厨垃圾主要包括农村居民产生的餐厨垃圾、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茶叶渣等。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公开发行的废旧报刊书籍,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卫生纸、餐巾纸、烟头、果皮果壳等不可回收垃圾。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住建(环卫)、环保、食药部门,现场察看。

17.遵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农户比例

指标说明:指村域内遵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农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

计算方法: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村规民约指村庄依据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从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以及引导村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方面制定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

数据来源:问卷调查,查阅村规民约,现场走访、察看。

18.村务公开制度执行率

指标说明:指村庄实际村务公开的事项占应当村务公开的事项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村务公开制度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年修订)》所建立的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内容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社会保障享受对象及标准和五保供养享受对象、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数据来源:村务公开的有关制度、村务信息公告、抽样调查表等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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