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1417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柳政规〔2019〕5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区域的通告
- 发文字号:
- 柳政规〔2019〕51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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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19〕5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区域的通告
柳 州 市
人民政府文件
柳政规〔2019〕5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区域的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
(一)禁止时间:自2019年9月24日起;
(二)禁止区域:鹧鸪江路—柳长路—北环路—白露大桥—瑞龙路—在建线路(莲塘)—焦柳线—三北高速—柳石路—洛维路—泉南高速—强容路—056县道—鹧鸪江路,组成的环线并向外延伸50米所构成的区域(见附图)。
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除重大节日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经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并报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
原《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和区域的通告》(柳政规〔2019〕2号)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柳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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