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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是什么、在哪里办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信息来源:柳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7-26 18:30 【字体: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收养人和送养人需分别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办理收养登记,其中:

被收养人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三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一般而言也有三类: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需同时满足几个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制);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若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经评估后都满足以上条件,可携带相关材料(收养人提供身份信息、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抚养能力、健康检查情况、犯罪记录情况等材料;送养人提供身份信息、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捡拾弃婴的证明等材料)共同到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所需材料因收养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

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咨询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儿童福利院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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