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解读(二)
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负责人系列谈
信息来源:柳州日报 发布日期:2015-11-19 11:59 【字体:小中大】
明星不能任性代言未满十岁不能代言
法律条文:第二条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各类明星将告别任性代言,广告代言需使用过该产品或接受过服务,明星代言各类生活用品、男星代言女性用品等情形在新《广告法》中将受到限制。广告代言人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能再代言。
童星的代言也将受到限制,如果是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将被严禁代言。
十大禁区不能跨越极限用语不能乱用
法律条文: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解读: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国旗 、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等行为,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军队的尊严,以免误导消费者。当然,除了国家利益之外,个人的尊严和利益也不容侵犯,所以《广告法》中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严禁使用的,还有绝对化的极限用语。
如顶级 、极品 、第一品牌 、最高级 、国家级 、最佳等是绝对禁止的,但也存在绝对禁止的有限例外。如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如“××型号是我公司生产的玩具里最新型的”,“××车型是本品牌汽车的顶配车型”,诸如此类,在限定范围明确且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又如在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如“顾客第一、诚信至上”等,这些都可以合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