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规〔2018〕28号关于《柳州市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6-04 11:44 【字体:小中大】
关于《柳州市专利资助与
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柳州市专利资助与奖励经费的管理,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牵头对《柳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3〕189号)进行了修订,在征求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形成了《柳州市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
一、修订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提升专利质量和促进转化运用的政策导向,将支持重心由申请阶段的资助转移到授权后的奖励。
(二)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新增奖励为辅,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新增一些激励发明创造和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的奖励。
(三)坚持统筹兼顾与重点突出原则,调动各方积极性。
(四)加强信息公开。增加了资助奖励的公示环节,把关键节点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修订要点
(一)明确了资助奖励对象。
明确为在柳州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以及身份证或居住证地址在柳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国公民。
(二)调整了资助与奖励范围与标准。
(1)不再资助国内专利申请费、实审费、代理费。提高对单位的PCT国际资助奖励标准,不再资助其他途径的外国专利申请费。
(2)调整国内有效发明专利部分年费资助标准,不再区分职务与非职务,而是以专利权人为衡量,即“一个专利权人资助当年应缴年费的7.5%,两个以上(含两个)专利权人资助当年应缴年费的15%”。(与自治区不再重复资助)
(3)调整授权奖励标准。发明专利授权奖励标准由原每件奖励0.2万元提高到0.5万元。通过PCT途径获外国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标准由原每件奖励1万元提高到2万元,同一发明技术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奖励2次。明确奖励获香港、澳门授权的发明专利0.1万元/件。不再奖励其途径获外国授权的发明专利。
(4)调整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件提高到50万元/件。
(5)取消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发明人排名奖励。
(6)将原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发明专利申请量排名奖励改为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标奖励,不设名额限制。
(7)增加“奖励代理柳州市发明专利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0.05万元/件”、“奖励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1万元/家”、“奖励国内有效专利拥有量首次达到1000件(其中发明专利达200件)、500件(其中发明专利达120件)和100件(其中发明专利达30件)的企事业单位50万元/家、20万元/家和10万元/家”、“奖励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50件(含)以上的高等院校2万元/家,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20件(含)以上的其他单位2万元/家”、“奖励维持时间长的有效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满10年的奖励0.5万元/件,满15年的奖励1万元/件”、“奖励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5万元/家,奖励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3万元/家”、“奖励通过企业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5万/家”、“ 对通过考试获得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并在柳州市专利代理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任职,且任职合同2年以上的代理人,一次性奖励0.5万元”、“奖励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5万元/家,奖励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试点示范单位3万元/家”、增加“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园区认定的,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获得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园区认定的,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县区认定的,每县区一次性资助5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县区认定的,每县区一次性资助70万元。获得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县区认定的,每县区一次性资助30万元;获得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县区认定的,每县区一次性资助50万元”(该资助资金只能通过申报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并用于开展试点、示范的建设工作。)
(三)调整了资助奖励条件。
新增了对资助奖励对象近三年内未被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的失信惩戒名单的诚信要求。
(四)加大了对资助奖励经费的监管力度。
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加大了处罚力度,列入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办理资助的工作人员也纳入监管范围。
原文件:柳政规〔2018〕2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