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规〔2019〕4号 《柳州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文档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01-21 11:48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全面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委起草了《柳州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上报稿)》,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投资事项,现将文件起草说明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我委按照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要求,不断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因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我们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意见,起草了《柳州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上报稿)》。
二、文件起草依据及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7〕15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我委起草了《柳州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文至各相关单位及九大集团公司征求意见,共收到27家单位回复,其中11家单位有明确修改意见(详见附件4:《柳州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汇总表)。经过认真研究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参照上级部门的文件规定,采纳了一部分修改意见,修订形成了《柳州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上报稿)》。
三、文件主要内容
该《办法》有十章共计六十二条(自治区共计六十三条,部分章节内容做了调整,对不符合柳州实际的做了一些删除),文件规定了责任追究范围、国有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程序、国有企业职责、监管部门职责等相关内容。
四、主要修改内容
(一)第十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1.增加“工程代理建设”。对自治区“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柳州市调整改为“工程承包建设、工程代理建设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
2.增加一条“(七)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投资额,造成重大浪费、经济损失的。”理由:大多数市属国有企业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代建、项目业主的职责,应严格遵守市政府代建制办法。
(二)第十六条 融资、负债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
1.对自治区“融资、负债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柳州市调整修改为“融资、负债、担保管理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修改说明:本条(五)项涉及违规担保的情形。
2.(三)对自治区“融资后未进行有效地资金使用管控,导致资金使用不当、资金收益率低下,影响还本付息的”。柳州市修改为“融资后未按监管规定及内部规章制度进行资金使用管控,导致导致资金使用不当、资金收益率低下,影响还本付息的”。 修改原因:“未进行有效的资金使用管控”评判标准不明确
(三)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1.(三)对自治区“法律审核不到位”,柳州市修改为“对于明显违反规定的事项,法律审核人员未作书面风险提示或保留意见等”。修改原因: 对认定标准予以具体表述
2.(四)对自治区“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柳州市修改为“过度负债、不管控筹资费用(财务费用)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修改原因: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的原因一方面是存在不必要的负债造成利息负担过高,一方面高利率融资造成利息负担过高。
(四)第十八条 金融业务开展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三) 对自治区“企业内部金融业务风险控制部门不健全,制度、措施缺乏,导致金融风险事故发生。”柳州市明确修改为“企业内部金融业务风险控制部门不健全,或企业内部金融业务风险控制部门未按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等要求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度,导致金融风险事故发生”。
(五)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1.(三)对自治区“未履行规定决策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柳州市调整修改为“未履行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决策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2.增加一条“(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上述2项修改说明: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四(一)条对相关决策程序做出具体表述。
(六)第三十条 对自治区“企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应当承担主管责任”,柳州市删除“财务总监” 。修改说明:结合当前柳州市属企业清理总经理助理职务专项工作,市属企业原则上不设置财务总监职位。
(七)第三十三条 对自治区“据国有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二条和三十四条,柳州市对“纪律处分”调整为“调查处置”的表述(第三十四条同)。
(八)第三十四条 对自治区三十五条“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柳州市增加调整为三十四条(四),在结构上使薪酬和激励的处罚内容归集到第三十四条。
(九)第四十三条 对自治区“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另行处理”,修改增加“柳州市”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十)第五十二条 柳州市加入“按干部管理权限”。
(十一)第六十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十二)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