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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19〕10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02-20 17:27 【字体: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我市拟定了《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现对文件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主要特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国家和自治区分别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以下称《国务院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称“《自治区实施意见》”)。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我市国有企业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落实好我市各级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各级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切实推进我市改革有序开展,我市结合实际拟定了《柳州市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称《柳州市实施办法》)。 

  二、《工作方案》主要内容

  《柳州市实施办法》基本按照《自治区实施意见》的结构和内容制定,并参照《国务院意见》增加了指导思想。《柳州市实施办法》共五大部分,共八条二十七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这部分包括第一条的(一)、(二)两项。参照《国务院意见》明确了开展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四个改革方向。 

  第二部分组织保障,这部分包括第二条的(三)、(四)两项。这部分主要是从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改革、做好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部分适用范围及企业分类,这部分包括第三条的(五)、(六)两项。明确了《柳州市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工资总额范围和国有企业类型划分。 

  第四部分主要任务,这部分包括第四、五、六、七条的(七)至(二十六)项)。这部分是改革工作的核心,《柳州市实施办法》主要是明确各项改革任务,并对每一项任务都落实了责任单位和责任内容。这部分包括: 

  (一)适用范围和企业分类。《柳州市实施办法》明确全市各级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其他企业主管部门都列入使用范围。并将“企业界定为商业类企业、公益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和文化类企业,其中商业类企业细分为商业一类企业、商业二类企业。” 

  (二)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明确了工资总额的确定办法和联动指标和联动方法,明确这部分工作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柳州市实施办法》明确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工资总额预算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构成并明确企业工资总额的分类确定方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四)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柳州市实施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应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 

  (五)落实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柳州市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要求,强调政府职能部门对所属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职责和监管责任。 

  第五部分附则。这部分包括第八条第(二十七)项,这部分是明确《柳州市实施办法》的生效时间以及与我市现行相关规定的冲突规则。 

  三、《工作方案》主要特点 

  《柳州市实施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和《自治区实施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我市各级国有企业发展实际需要,坚持突出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明确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实行多指标联动,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得到加强

  《柳州市实施办法》明确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确定以及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应统筹考虑合理因素,由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与企业约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使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更多由市场决定。在工资分配主体上,《柳州市实施办法》明确实行预算管理办法,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并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及企业内部组织机制等情况分别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并探索试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从而使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更加突出,企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得到进一步落实。  

  (二)明确工资分配监管责任

  《柳州市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了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整合了《自治区实施意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对各级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工作要求,强调政府职能部门对所属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职责。一是要求市各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适时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进行调整完善;按照上级的布置和要求探索制定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二是强调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控和清算,加强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企业的知识,定期对所监管企业开展工资内外收入情况抽查,及时纠正企业违规行为等,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同级市政府或者人社部门。三是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规范董事会、监事会运行,落实企业监事会和工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定期向职工公开,定期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四是强调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要求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国资监管、审计、税务、纪检监察等加强协同工作,形成监督合力。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明确改革具体工作任务

  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柳州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对我市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强、工资分配自律性强的国有企业开展负面情况管理试点。按照《实施意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稳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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