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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20〕28号 ​《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9-24 13:25 【字体:

《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近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告》出台背景。

养犬管理工作是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群众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群众饲养宠物的愿望和需求日益增强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是一项新兴的城市管理项目,已经成为我市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文明养犬也是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我区的犬只管理依据是自治区1985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经过2004年和2016年两次修改,该办法规定:对除警卫用犬和科研用犬外的其他犬只实行禁养,显然已落后且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我市城市居民养犬逐渐增多,由此带来的犬只伤人、犬吠扰民、乱拉排泄物、违规饲养犬只等安全、卫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反强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近年来也多次提出相关议案、提案,建议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市委书记郑俊康在今年72日召开的柳州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推进会上提出工作要求,市政府于713日召开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常务会议,加快推进全市养犬管理工作。

二、《通告》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通告》编制过程

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自治区、市文件精神,同时借鉴浙江杭州;江苏南京、苏州;山东省青岛、济南、威海等市的相关养犬管理规定和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文明养犬管理专题会议工作要求,牵头编制了《通告》,并征求相关部门的修改意见,通过市司法局审核确认,确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713日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后,进一步将《通告》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

四、《通告》主要内容

(一)通告适用范围:柳州市六城区建成区、城乡接合部主要街道的区域。

(二)养犬人责任:《通告》对养犬人携犬出户等8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1.市民养犬应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自觉规范养犬行为,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登记。

2.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有安全完善的防范犬只伤人措施(如束犬绳、链,戴犬只口罩等),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避免犬只接近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特殊群体。

3.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携犬出户活动中,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4.不得携犬进入农贸市场、商场、餐厅、饭店、学校、医院、机关、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候车(机、船)室,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

5.不得携犬乘坐大型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须征得司机同意。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

6.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7.严格按照犬只防疫规定,携犬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免疫检查,注射疫苗。

8.市民所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积极主动化解纠纷和矛盾,并立即将伤者送至防疫狂犬处置门诊或其他医疗机构诊治,采取免疫措施,并对犬只进行检查。

(三)明确了犬只伤人的处理情形,养犬人应当积极主动化解纠纷和矛盾。

(四)对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明确了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文明养犬相关工作。

(六)明确了对于辖区内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狂(病)犬、失去约束的恶犬和无人照看的流浪犬的处理方式,将对狂(病)犬、恶犬和流浪犬做无害化处理。

(七)明确了广大市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举报,并公布了举报电话。倡导文明养犬观念,自觉做到文明、安全养犬,携手共建美好柳州的行为。

(八)明确本《通告》实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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