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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20〕30号 关于《柳州市规范文明养犬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9-01 02:10 【字体:


关于《柳州市规范文明养犬行为工作

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方案》的背景

随着我市城市不断进步,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里养犬的人越来越多,犬只伤人、扰民等问题层出不穷,其管理工作成了急需解决的问题。

目前,在养犬管理方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各地多以地方立法的方式进行规范。我区的犬只管理依据是自治区1985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经过2004年和2016年两次修改,该办法规定:“对除警卫用犬和科研用犬外的其他犬只实行禁养”,显然已落后且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当今社会实际,对犬只实行“限养”才更符合现实。200710月,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调研出台的《柳州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犬只进行限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九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的是禁养,《柳州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限养,超越了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在2009年柳州市政府在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停止执行《柳州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二、《方案》的编制与审查修改经过

在我市开展规范文明养犬工作以来,柳州市公安局立即启动文明养犬相关立法及养犬工作方案的编制工作,确定由柳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牵头负责,责成专人落实编写工作,与司法局积极对接并制订《方案》,通过研究学习、调研和资料收集,内部评审等多种形式,经过修改和完善,形成《方案》最终稿。

(一)研究学习阶段。我局组织市委市政府相关单位,多次前往先进城市学习城市规范文明养犬工作,同时收集和学习先进城市的工作条例及实施方案。通过学习,进一步完善了规范养犬工作要求,明确了《方案》思路,确定大致方案、进度和措施。

(二)编制阶段。向相关职责部门收集基础资料,分析我市规范文明养犬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在此基础上编制形成《方案》(初稿)。

(三)内部评审阶段。202077日,柳州市公安局组织召开了《方案》评审会议,并将《方案》(征求意见稿)传发相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并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经过司法局审议,形成《方案》(送审稿)。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为规范市民文明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控制犬类伤人、犬吠扰民和动物检疫,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助力“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1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文明养犬行为工作。方案包括工作重点及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和任务安排、实施步骤和措施、工作要求等方案制定4大点22小点内容。

四、《方案》编制依据和主要参阅资料

(一)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主要参阅资料。《南京养犬管理条例》、《苏州养犬管理条例》、《杭州市养犬管理办法》、《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方案》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市中心城区(建成区)。中心城区的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以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方案》。

(二)关于主要管理措施。不得饲养大型犬、猎犬等危险犬只,在城区内养犬实行养犬自愿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同时规定了养犬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规范。

(三)关于实施主体。从养犬管理的部门来看,涉及的单位较多,有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本《方案》参考先进城市的做法,确定由各城区政府为实施主体,协调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规范文明养犬行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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