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规〔2026〕2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5-12 15:30 【字体:小中大】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023年6月,柳州市政府公布实施2023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三年来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执行平稳有序,对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6年3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6〕8号),明确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及时公布本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6〕8号)。
三、内容解读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含义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的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情况
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上一轮相比,各县(区)区片数量无变化,各区片的标准均有所提高。
(三)新标准实施时间
柳州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对2026年1月1日(含)以后获得批准的土地征收,组卷报批时依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低于本标准的,应按本标准补足差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规〔2023〕9号)同时停止执行。
(四)新标准适用范围
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集体农用地的征收补偿,其中,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一般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
(五)其他规定
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其补偿标准可参照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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