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规〔2026〕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6年柳州市市辖区(除柳江区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柳州市政府办栏目组 发布日期:2026-10-12 16:49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26年柳州市市辖区(除柳江区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现行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更新,制定了《2026年柳州市市辖区(除柳江区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6年7月30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已批复该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柳北区、城中区、鱼峰区、柳南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柳江区和各县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柳江区及各县人民政府自行公布。收回国有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本次公布的补偿标准共包含四个:1.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2.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涵盖水利设施、电力设施、坟墓、其他设施、房屋装修等五大类;3.征收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涵盖粮食作物、蔬菜作物、经济作物、水产养殖等四大类;4.征收林木、果树类成片种植和零星种植青苗补偿标准。各类补偿项目共计400余项,基本覆盖了征地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类别。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本通知没有规定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其补偿标准可参照本通知中类似或相近的补偿标准执行;无法参照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区征地机构和被征收权利人通过市场询价协商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四)不予补偿情形。自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抢建的地上附着物、抢栽的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五)新旧标准衔接。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1日起实施,《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23〕8号)同时停止执行。在本通知公布实施之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获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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