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四批第118号的调查情况汇报
发布日期:2016-07-23 13:40 【字体:小中大】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广西迎检工作领导小组:
转来的《关于严肃查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四批)的通知》(桂环督信〔2016〕44号)中,第118号反映的“关于鹿寨县新胜村二坪屯村民反映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多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村民集体中毒、自然大学曾帮助村民对中成化工公司排水口水质进行检测pH值为10、环评调查有14人不是企业周边村庄村民以及投诉中成化工公司废气排放等问题”及“柳化集团在柳州市柳北区,产生废气废水对柳州市城区造成20多年废气废水污染问题”已收悉。我市高度重视,立即对此问题展开调查处理。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举报内容调查处理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化工公司)10万吨/年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项目(以下简称保险粉项目)建于鹿寨县建中西路鹿寨中心工业园区一号区柳化控股鹿寨基地内,该保险粉项目于2013年5月13日获得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证(鹿发改登字〔2013〕10号),并于2014年1月26日获得我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保险粉项目环评报告书的批复(柳环审字〔2014〕8号),2014年8月该项目基本建成。2014年10月9日中成化工公司向我市环境保护局正式提出试生产申请,并于2015年1月14日得到试生产批复。该保险粉项目自2016年6月25日起处于停产状态,正在办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
(二)群众本次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
1. 关于“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多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村民集体性中毒的情况”的调查情况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资料,中成化工公司自开工建设以来,并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只发生了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即2014年12月13日,中成化工公司在试生产期间发生1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王洪,男、29岁,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合成操作工。发生这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我市环保局及鹿寨县环保局没有接到有关“造成村民集体性中毒”方面的投诉和反映。
(1)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4年10月20日,中成化工公司取得了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告知书》(柳安监管三项目备字〔2014〕3号)。2014年12月13日,中成化工公司在组织工人进行试生产,大约23时30分,中成化工保险粉分厂合成岗位操作工王洪按岗位班长卢义松的安排把5楼S207f合成锅内的物料放至4楼S212a干燥器内,随后班长卢义松巡查发现S207f合成锅底已打开,但物料未放下去,并未见王洪,于是立即拨打王洪电话未联系上。23时40分,当保险粉分厂值班技术员黄金泽巡检至碳酸钠干燥岗位时发现王洪已掉入了4楼S212a干燥器内。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对王洪进行施救,同时拨打120和110报警, 120医生赶到现场后就地对王洪进行抢救,但因王洪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12月16日,死者家属已与中成化工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当日死者家属在鹿寨县殡葬管理所殡仪馆对死者王洪尸体进行火化,
(2)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情况
2014年12月16日,鹿寨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12·13’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2015年2月11日,鹿寨县人民政府依法对事故结案作出了批复(鹿政函〔2015〕13号),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确认中成化工公司“12·13”机械伤害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12·13”机械伤害死亡事故结案的批复》(鹿政函〔2015〕13号)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的有关证据材料,鹿寨县安监局依法对该事故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情况为:
①中成化工公司的试生产方案获得备案后,在进行试生产时,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组织专家人员对本公司试生产条件进行安全检查确认,致使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能被发现。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十)开停车安全管理。企业要制定开停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制度。在正常开停车、紧急停车后的开车前,都要进行安全条件检查确认……”;三、《广西中成化工有限公司10万吨/年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试生产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试生产方案》;四、试生产前,企业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生产设备和安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的相关规定。因此,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鹿寨县安监局依法给予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②王洪,中成化工公司保险粉分厂合成岗位工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不注意观察生产设施的安全状况,不慎跌入干燥器而死亡。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4)事故整改及相关情况
①2014年12月15日,鹿寨县安监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鹿安监管责改〔2014 〕18号),要求该公司在2014年12月25日前对碳酸钠干燥岗位的耙式干燥器人孔在用作观察孔时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经复查,2014年12月30日,鹿寨县安监局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鹿安监管复查〔2014〕18号),确认中成化工公司已按照整改指令要求在碳酸钠干燥岗位的耙式干燥器人孔处设置了安全防护装置。
②2015年1月16日10时30分,鹿寨县安监局对中成化工公司总经理章文强进行了约见警示谈话,要求该公司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安监管三〔2014〕20号)规定:“建设单位在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立即停产整顿。整顿完毕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试生产(使用)备案手续”。“12.13”死亡事故发生后,中成化工公司立即停产整顿,并对原《试生产方案》进行了修改,再次委托专家组对该公司《试生产方案》(修改版)进行审查,并形成了专家组审查意见,重新报送柳州市安监局备案。
2. 关于“自然大学曾帮助村民对中成化工公司排水口水质进行检测,pH值为10” 的调查情况
经查,我市环保局及鹿寨县环保局之前从未接到村民关于“自然大学曾帮助村民对中成化工公司排水口水质进行检测,pH值为10”的情况反映。
中成化工公司位于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内,其保险粉项目产生的主要废水为化验室废水、装置区设备地面冲洗废水、未回用的精馏残液蒸发浓缩产生的冷凝水以及化工装置区初期雨水,上述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汇入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总排口外排,该总排口安装的在线监控设施对所排放废水进行自动监测,我市环保部门对该排口也进行了人工监测,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3月8日,鹿寨县环保局委托柳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项目外排废水进行监测,监测报告(附件9)显示其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8.1mg/L,监测数据未超标。
(2)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安装有在线监控设施,经查询2015年1月14日至2016年6月25日在线数据(附件11),该排口未出现pH值大于9的情况。
3. 关于“环评调查中有14人不是企业周边村庄村民” 的调查情况
经查,建设单位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和环评单位柳州柳环环保技有限公司根据国家规定,于2013年7月25日和2013年8月6日在我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发布项目环评第一次和第二次公示,并在新胜村、长冲屯、鹿寨县中心工业园区等地附近张贴公示公告。
以上两次公示均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时限进行,公示了该保险粉项目的相关内容,并公示了建设单位中成化工公司和环评单位柳州柳环环保技有限公司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以便在公示的同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另外,建设单位还通过发放公众意见调查表的形式征求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众意见,在此过程中环评单位工作人员协助解答公众的相关问题。调查表发放的地点包括了新胜村相关村屯、鹿寨县城、鹿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及园区内相关企业,在各调查地点内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填写调查表,或者由关心项目的公众主动填写调查表,调查表对调查对象基本情况栏中设置了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联系电话、工作或居住地点这些方面内容,基本情况栏并未设置调查对象身份证号、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等方面的内容。该保险粉项目共发放公众意见调查表125份,收回123份,环评单位柳州柳环环保技有限公司在收回调查表后及时对调查对象进行了电话核实。
4. 2013年以来群众对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的投诉和处理情况
(1)2014年投诉及处理情况
2014年9月22日至9月30日期间,鹿寨县环保局接到鹿寨县新胜村二坪屯村民文信光、朱建中等群众投诉和举报信,反映中成化工公司排放的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经查核实,中成化工公司在未取得原环评审批部门试生产批复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21日左右擅自投入少量原料进行整体试车,因回收车间出现故障导致部分工艺废气溢出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针对中成化工公司未取得环保部门试生产批复擅自投入试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局当场责令该公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市环保局(鹿环移字〔2014〕第02号)。随后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柳环限改字〔2014〕2号),要求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在未取得同意环保试生产批复之前不得进行试生产。中成化工公司于10月1日停止试生产。针对此次工艺废气对中成化工公司围墙边3.6亩芭蕉造成损害,2014年11月26日鹿寨县环保局联合鹿寨镇人民政府组织中成化工公司和上述芭蕉所有人(文信光、文信忠、刘庆来)召开污染赔偿协调会,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2)2015年投诉及处理情况
2014年10月9日中成化工公司向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试生产申请,并于2015年1月14日得到试生产批复。2015年2月26日投入试生产,2月27日鹿寨县环保局接到鹿寨镇二坪屯群众投诉,称在二坪屯闻到异味,出现身体不适状况。经现场检查发现:1.该公司二氧化硫制备车间硫磺中转槽未进行封盖,现场有异味。2.该公司浓缩精馏残液冷凝水未及时进入污水处理站导致储罐过满,部分冷凝水从综合回收车间碱性洗涤储罐尾气安全水封排气口外溢进入综合回收工段废水收集池,冷凝水外溢导致安全水封排气口和废水收集池周边有较重异味。针对上述情况,鹿寨县环保局工作人员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2015年2月27日下午中成化工公司紧急调集相关人员检修整改,当天下午16:00开始将废水收集池中的冷凝水抽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并组织人员对综合回收车间碱性洗涤储罐尾气安全水封排气口进行焊封处理。当天21时55分县环保局对中成化工公司进行复查时,中成化工公司已将综合回收车间碱性洗涤储罐尾气安全水封排气口焊封完毕,废水收集池中的冷凝水已全部抽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并对废水收集池进行封盖。采取上述措施后异味明显减少。2015年3月1日上午中成化工公司开始逐步停车,2015年3月1日23时左右中成化工公司生产装置全部停车。鹿寨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2015年3月1日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的处置工作组,对事件进行了处置、调解,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还接访了村民代表,整个事件造成的影响得以有效控制和化解。
对于二坪屯村民反映身体不适状况,县政府安排二坪屯村民到县人民医院进行体检。2015年3月13-21日鹿寨县邀请化工类专家2人、环境卫生类专家1人、职业卫生类专家2人、呼吸内科专家2人成立中成化工公司试生产异味问题处置专家指导小组,对中成化工公司试生产异味问题进行调查,形成了《关于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试生产异味问题初步评鉴意见》和《关于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试生产异味问题调查认定意见》(附件3)。村民出现身体不适为一过性接触反应,通常经24-48小时医学观察,症状消失或明显减轻。
针对二坪屯村民反映的关于中成化工的环境问题,我市环保局、区环保厅均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分别于2015年1月22日、2015年7月14日通过《关于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答复》(柳环复〔2015〕2号,附件5)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朱建中等同志环境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意见书》(桂环访〔2015〕6号,附件4)正式文件答复村民。
(3)2016年投诉及处理情况
中成化工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停产,于2016年1月6日恢复试生产,2016年1月6、7日,中成化工公司委托柳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开展同步废气监测(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臭气浓度),监测结果未超标(附件8)。
2016年2月28日开始,鹿寨县环保局在昼、夜间多次接到二坪屯村民投诉中成化工公司异味问题。接到村民投诉后,鹿寨县环保局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村民反映的异味主要来源于中成化工公司污水处理站曝气池产生的无组织气体。针对上述情况,县环保局要求中成化工公司加大治理力度,减少排放量。中成化工公司根据要求对污水处理站曝气池进行封盖,并将曝气池无组织排放的气体收集加双氧水进行处理后排放。
2016年3月8日,鹿寨县环保局委托我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中成化工公司污水站废水、合成车间废气、焚烧炉尾气进行监测(附件9),监测结果焚烧炉尾气的烟尘项目超标(监测结果为66.2mg/m3、执行标准是65mg/m3),2016年4月25日,县环保局对中成化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鹿环罚字〔2016〕第05号)(附件7),决定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6年4月6日鹿寨县环保局委托我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中成化工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厂界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未超标(附件10)。
针对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逾期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事实。4月18日,我市环保局对中成化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的行政命令。5月3日,市环保局对中成化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其停止生产,拟作出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5月23日,市环保局对中成化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柳环罚字〔2016〕31号)(附件6),责令其停止生产,作出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三) 最新调查处理情况
2016年6月8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信访积案摸排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开展环境信访积案专项清查活动,将中成化工公司纠纷案件列入2014年环境信访积案,并将积案情况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柳州市维稳办。
接到中央督查组交办案件后,2016年7月20日,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再次对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附件1、附件2),此次检查,中成化工公司全线停产,污水处理站曝气系统正在运行,废水排放口有少量废水排入清水池,清水池外排泵未运行,无废水排入外环境,未发现环境违法问题。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已要求中成化工公司做好停产期间各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市将加大相关纠纷的调处力度,化解矛盾,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督促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进一步优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尽快办理完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在完成验收手续前不得生产。
二、关于“柳化集团在柳州市柳北区,产生废气废水对柳州市城区造成20多年废气废水污染”的调查情况
(一)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柳州化学工业集团(又称柳化集团)建于1967年7月,位于柳州市北雀路67号,是以煤为原料的合成氨生产企业,为国控重点源企业。该公司共有30套污染防治设施,废水、废气排放口按要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信息系统。柳化集团目前合成氨生产能力为52万吨,主要生产产品有:尿素、硝铵、液氨、浓硝酸、甲醇、甲醛、纯碱、氯化铵、双氧水等近20个产品,绝大多数产品本身有异味,且柳化生产工艺复杂,原料和半成品均在高温高压条件下生产和输送,生产和输送过程会有少量气体泄漏,对周边环境造成异味影响。
我市曾多次组织对柳化公司厂界及周边居民区(水天一、桂景湾、桃源居、柳化家属区等)布点进行恶臭因子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柳化公司厂界在居民敏感点布点进行异味监测结果均达标。但由于早期城市规划布局不合理,柳化位于我市主导上风面,且在柳化周边已建成多个居民小区,形成“进入妨扰”型环境污染纠纷,导致居民投诉不断,尤其是在转北风的天气条件下,该投诉件明显增多。
(二)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调查处理情况
柳化集团作为我市国控重点源企业,我市严格依据对国控重点企业每月进行一次以上检查的检查频次要求,对其进行严格的现场检查。2016年,我市共对柳化集团实施3起行政处罚。
1. 2015 年 12月 4 日,我市依法对柳化集团现场检查时发现其6、7、8#锅炉烟气自动监控数据显示,2015年12月3日二氧化硫日均值浓度为409.85mg/m3,检查当时二氧化硫浓度为656mg/m3,均存在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400mg/m3的情况。我市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立案处罚,罚款6万元(附件14)。2015年12月31日对其整改情况复查,柳化集团已完成整改。
2. 2016年1月18日,我市依法对柳化集团进行废水监督性监测发现,2016年1月18日其废水总排口总氮排放浓度均值为60.5mg/L,总磷排放浓度均值为0.560mg/L,超过《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实施立案处罚,罚款41.5282万元((附件15)。2016年3月2日对其整改情况复查,柳化集团已完成整改。
3. 2016 年 5月6日,我市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控数据显示,2016年4月21-25日COD日均值数据分别为84.84mg/L、91.02mg/L、113.51mg/L、169.40mg/L、102.43mg/L,连续五天超过《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中规定的COD排放浓度80mg/L限值,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实施立案处罚,罚款78.9734万元((附件16)。2016年6月1日对其整改情况复查,柳化集团已完成整改。
接到中央督查组交办案件后,2016年7月21日,我市环境监察支队再次对柳化集团进行现场检查。柳化生产正常,各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未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附件12、附件13)。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柳化集团虽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如柳化集团2011年先后完成硝酸尾气治理工程、变压吸附脱碳替代传统湿法脱碳、拆除25吨和45吨燃煤锅炉、醇烃化新工艺改造合成氨铜洗工艺、新建130吨循环流化床锅炉采用石灰石粉炉内脱硫工艺等,清洁生产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但要彻底解决污染投诉问题唯有企业整体搬离城市主导上风向。
2016年1月19日,在我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上将“柳化整体搬迁和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列入“2016年柳州市规划实施重大项目”。目前,柳化整体搬迁工作已进入实质启动阶段,已完成选址,落户于柳州市鹿寨县化工工业园区内,预计于2018年柳化整体搬迁工作全面正式启动。
我市将继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查、严惩违法排污行为,同时,也将加快柳化整体搬迁工程进度,力争搬迁项目早日落实。
附件:1. 2016年7月20日在中成化工公司的现场检查记录
2. 2016年7月20日在中成化工公司的现场检查照片
3.《关于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试生产异味问题初步
评鉴意见》和《关于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试生产
异味问题调查认定意见》
4.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朱建中等同志环境信
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意见书(桂环访〔2015〕6号);
5.《关于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问题的调查
处理答复》(柳环复〔2015〕2号)
6. 行政处罚决定书(柳环罚字〔2016〕31号
7. 行政处罚决定书(鹿环罚字〔2016〕第05号)
8. 柳环站监字(2016)44号监测报告
9. 柳环站监字(2016)81号监测报告
10. 柳环站监字(2016)138号监测报告
11. 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2015年01月14
日00时到2016年07月20日00时)综合报表
12. 2016年7月21日柳化集团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13.2016年7月21日柳化集团的现场检查照片
14.行政处罚决定书(柳环罚字〔2016〕5号
15.行政处罚决定书(柳环罚字〔2016〕24号)
16.行政处罚决定书(柳环罚字〔2016〕42号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