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0-09-28 18:55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经2017年12月6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读者更好地了解该办法,现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由城乡有别到城乡一体,由安置城镇非农业户口退役义务兵为主转变成以安置服役十二年以上的士官为主。尤其是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了重大变化和创新,使我区施行了近27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与《条例》的规定不相一致,也与我区退役士兵安置新形势不相适应,直接导致我区当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现退役士兵安置政府指令性和权威性减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偏低、政府安排工作岗位难度加大、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不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后的权益保障难度大等问题。为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难题,保障《条例》在我区的贯彻实施,制定与《条例》相一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起草《办法》的主要依据是《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明确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同时参考了河北、山东、重庆、上海等省的立法经验。

二、征集意见采纳情况

2017年5月,自治区民政厅将《办法(草案)》送审稿送自治区法制办审查,自治区法制办修改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发函书面征求了1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71个驻桂中直、自治区区直部门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自治区法制办会同自治区民政厅组成调研组赴玉林市、柳州市进行了专题立法调研。此外,自治区法制办召开了立法论证会。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反复研究修改,最后形成了《办法(草案)》。

三、涉及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规范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原则和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安置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以及退役士兵在安置当中应当享有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主要涉及民政、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工作。

(一)明确了社会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职责。《办法》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列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落实和完善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措施,建立完善国防动员、争创双拥模范城(县)的考评指标体系;县级以上民政、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二)明确了退役士兵的接收与移交范围。《办法》对退役士兵安置地作了如下规定:明确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退役士兵,选择入学或者复学的,其安置地为批准入伍地;选择不入学或者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明确了服现役期间父母(配偶父母)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配偶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同时《办法》对退役士兵易地安置需要核准的几种情形作了规定。

(三)明确了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办法》规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选择自主就业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按照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标准计发;对在规定的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适当提高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四)明确了安排工作的原则和规定。明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安排就业原则,拟订好接收安置计划,规定安置的比例和优先招录或者聘用,以及签订劳动合同是做好安排工作的关键环节。《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县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接收安置计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优先招录或者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此外,还对招录或者聘用单位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情形作了规定。

(五)明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相关规定。针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有可能出现在《条例》规定的6个月内未完成安置任务,因而造成被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超过6个月时间产生的保险费用由谁续缴,以及个别因伤病残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在移交过程中出现的因工龄(兵龄)达不到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般为15至20年)而产生的保费差额由谁续缴等问题,《办法》依据有关政策作出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视同工龄,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等待安排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超出的时间视同待安排工作时间;因伤病残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视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未达到安置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其参保缴费不足部分应当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