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市监处罚〔2022〕146号)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市监处罚〔2022〕146号)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设科 发布日期:2022-12-08 17:53 【字体:



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 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岀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 注

1




市监处字2022146


融水苗族自治县三防中心卫生院未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案

融水苗族自治县三防中心卫生院

12450226499106604C

贾发兴

当事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灭菌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安全阀未校验、压力表未经检定;未配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未对特种设备操作、维修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要求灭菌器操作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等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9项“发生3人以下重伤或死亡1人的事故,或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幅度为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上缴国库。

主动履行;履行期限20221215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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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市监处罚〔202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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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12-08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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