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局城中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城处字〔2016〕第67号)

柳州市工商局城中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城处字〔2016〕第67号)

发布日期:2016-07-28 15:19 【字体: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城处字〔201667

    当事人:杨利民,男,汉族。

2016414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南国今报》第五版刊登有题为“1公斤建党95周年大银章申购公告”的广告,广告内容含有“1公斤建党95周年大银章”原始价9800元,414-417日订购者仅需980/套;材质又贵重’1公斤999纯银;上海铸造厂采用难度非常大的高浮雕工艺铸造等广告宣传词语。公告的地址为柳州市解放北路华天世纪大酒店一楼收藏专柜。4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柳州市解放北路华天世纪大酒店一楼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利用两个玻璃柜台经营纪念章、纪念邮票,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经查实,当事人自20151221日起,租用解放北路5号华天世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一楼柜台,作为销售纪念章的经营场所,至2016418日被我局查获之日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委托柳州太阳黑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于2016414日在《南国今报》第五版刊发布题为“1公斤建党95周年大银章申购公告”的广告,广告内容为:“[申领回馈 ]:“1公斤建党95周年大银章”原始价9800元,414-417日订购者仅需980/套;......为隆重纪念2016年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重量1000克、直径100毫米、厚2.5厘米、“1公斤建党95周年大银章”由上海铸造厂铸造发行,百姓极为认可的收藏、储蓄、投资的金字招牌,具有极高的收藏价值,......第一:超低价发售。材质又贵重,1公斤999纯银,这是一个非常稳固的市场保障,投资讲究的是低价买进。第二:上海铸造厂采用难度非常大的高浮雕工艺铸造。立体感很强,线条流畅错落有致、独具匠心......第三专家介绍:......金银币收藏投资专家王先生表示:......此次发售的“1公斤建党95周年大银章”是上等纯银铸造,价值基础非常坚硬,原始发售价9800元,现在只需要980元,1公斤纯银光材质就已经价值不菲,买到就赚了,所以我赶紧订购了3套留给儿孙,将来涨多少都不卖......”。该则广告内容是由当事人杨利民提供样件,由柳州太阳黑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代理发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有授权书、监制证书、收藏证书、监制证书的复印件资料。该则广告的违法内容有:1、广告内容中称该纪念币由上海铸造厂铸造发行,当事人提供的是上海造币厂的收藏证书,证书上说明该纪念币由上海造币厂铸造,与广告中说明的上海铸造厂不相符,当事人无法提供上海铸造厂生产的证明文件;2当事人在调查处理时提供了中国国际金银币有限公司的发行证书,证书上清楚表明《建党伟业纪念章》采用上海铸造工艺,以铜锌合金和999纯银为载体......成色为表面镀999银,与广告内容中宣称的1公斤999纯银不相符;3、“专家介绍:今年......、金银币收藏投资专家王老先生表示:纯金纯银纪念品......1公斤纯银光材质就已经价值不菲,买到就赚了,所以我赶紧订购了3套留给儿孙,将来涨多少都不卖。”所表述的内容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杨利民在该则广告中对其所售商品的生产者、成分进行了不实的表述,以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2016414日南国今报第5版刊登的广告内容用以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220164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华天世纪酒店一楼柜台做现场笔录,用以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的事。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42016418日、2016419日、201666日三次次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5、现场拍摄照片4张,用以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无照经营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收藏证书》、《发行证书》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广告发布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事实。7、当事人提供的柳州太阳黑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收取的1000元广告费用的收据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委托柳州太阳黑丝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调查人员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167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工商城听告字〔201667号《柳州市城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

    当事人2016414日在南国今报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在华天世纪酒店一楼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作罚款10000元的处罚,对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作罚款1000元的处罚,两项合并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停止无照经营行为;

2、罚款11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帐号:210540300924901342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区分局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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