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处字〔2017〕724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处字〔2017〕724号
发布日期:2017-09-26 16:49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处字〔2017〕724号
当事人:柳州市柳北区斯蒂芬百货商行,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5MA5KX18F0A;经营者:庞雅匀;名称:柳州市柳北区斯蒂芬百货商行;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柳州市跃进路88号冠亚•尚城国际3栋1-12号商铺;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5年06月24日;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办公用品、电子产品、通讯器材及配件、Ⅰ类、Ⅱ类医疗器械、家居用品、电子产品、健身器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450205600183405 档案号13204249) 登记日期:2016年12月29日。
经查实,当事人从2016年10月份起获得浙江步多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以柳州市级代理的身份代理“步多健”品牌的“双跡全息养生板”商品销售的经营活动。截止案发,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的正门右侧的对外展示橱窗上标注有红色“免费体验 无效不卖”字样;橱窗下方标注有绿底白字“走路康复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字样;橱窗内摆放的宣传展板上标注有“使用步多健 各种疾病多长时间见效?高血压使用30分钟大部分患者当场见效,慢则一个月见效,糖尿病患者15-45天见效……脑中风半年期之内的2-3个月恢复正常,超过半年期的2-3个月见效……”等字样;进门后左侧墙上粘贴的宣传海报标注有“步多健……不打针不吃药,3个月让一半以上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告别药物……”等字样;现场摆放供消费者取阅的宣传单页其正面标注“步多健 非药物康复高血压、糖尿病等各种慢性疾病的首选”等字样;背面标注“第三方权威临床试验报告 辽宁省人民医院 辽宁省中医院 三期临床试验 有效率高达93%……”等字样;当事人经营场所左侧的墙上粘贴有宣传海报,上面标注“步多健 双跡全息养生板……材质特点:第五代双跡全息养生板采用高能活性物理材料,富含托玛琳材质,可释放35000个/㎝³单位负离子,远红外线辐射量达0.82%,从而保证疗效。第三方权威临床试验基地报告 临床试验有效率达89%,显效率69%。不打针不吃药,30分钟降血压,不打针不吃药,3个月让一半以上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患者告别药物……”等字样。
并查实,当事人仅能提供其所声称的对“双跡全息养生板”的“前身商品”(第一代至第四代)的《辽宁省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报告》、《辽宁省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书》的相关材料,且上述相关材料中所涉及商品的类别、名称、型号、规格、功效均与浙江步多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并委托当事人代理销售的“步多健”品牌“双跡全息养生板”不一致。其中作为省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证明亦无法证实当事人在其商品营销宣传中所宣称的该商品对“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慢性病群体具有普遍适用性。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关专利证书也无法客观的反映出当事人在其广告宣传中所对应销售的“步多健”品牌“双跡全息养生板”的目类及名称。
再查实,当事人所销售的每套“步多健”品牌的“双跡全息养生板”均配有外包装盒,该外包装盒内均放置有一份标题为“健康必读 HEALTH”字样的商品使用说明及宣传手册,该手册内的主要内容标题有“双跡全息养生板——开辟了大众普及绿色自助医学新领域”、“非药物自疗高血压疾病——来自辽宁的临床报告”、“原始的试用记录表 真实的临床报告”的宣传介绍等内容。上述宣传手册的文章内容含有“第五代产品——双跡全息养生板,为每个有走路能力的人提供了一个简单、方便、经济、省钱的健身工具,它是您专职的健康医师、家庭的全科诊所、贴身的康复医院,为人类的正常走路活动赋予了新的医疗养生、保健功能。”、“高血压怎么办?对症组板走一走,半个小时降血压;糖尿病怎么办?对症组板走一走,两周、三周降血糖……”等字样信息。而上述信息源于当事人所销售的“双跡全息养生板”商品的产品功效的说明介绍。
另查实,当事人提供给我局的42份浙江步多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品销售单及“重庆富鑫保健中心消费单”上的记录显示:当事人从2016年11月起,从浙江步多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42套“步多健”品牌的“双跡全息养生板”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已经向广大的有消费需求的消费者销售了32套“步多健”品牌的“双跡全息养生板”,其基本进货价为2412元/套,对外销售价为3000元/套。但据当事人陈述,其作为柳州市级代理可享受浙江步多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定程度的优惠让利,进货优惠价可从2412元/套让利至1206元/套。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步多健”品牌的“双跡全息养生板”的货值(已经销售的商品按销售价计算,未销售的商品按优惠后的进货价计算)为:108060元。
以上事实由我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柳州市柳北区斯蒂芬百货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当事人的经营者庞雅匀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律身份的资格和权限的事实;
证据(二):2017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检查时所作的现场笔录,证明(1)当事人办理有名称为柳州市柳北区斯蒂芬百货商行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柳州市跃进路88号冠亚•尚城国际3栋1-12号商铺的事实;(2)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的正门右侧的对外展示橱窗上标注有红色“免费体验 无效不卖”字样;橱窗下方标注有绿底白字“走路康复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字样;橱窗内摆放的宣传展板上标注有“使用步多健 各种疾病多长时间见效?高血压使用30分钟大部分患者当场见效,慢则一个月见效,糖尿病患者15-45天见效……脑中风半年期之内的2-3个月恢复正常,超过半年期的2-3个月见效……”等字样;进门后左侧墙上粘贴的宣传海报标注有“步多健……不打针不吃药,3个月让一半以上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告别药物……”等字样;现场摆放供消费者取阅的宣传单页其正面标注“步多健 非药物康复高血压、糖尿病等各种慢性疾病的首选”等字样;背面标注“第三方权威临床试验报告 辽宁省人民医院 辽宁省中医院 三期临床试验 有效率高达93%……”等字样;当事人经营场所左侧的墙上粘贴有宣传海报,上面标注“步多健 双跡全息养生板……材质特点:第五代双跡全息养生板采用高能活性物理材料,富含托玛琳材质,可释放35000个/㎝³单位负离子,远红外线辐射量达0.82%,从而保证疗效。第三方权威临床试验基地报告 临床试验有效率达89%,显效率69%。不打针不吃药,30分钟降血压,不打针不吃药,3个月让一半以上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患者告别药物……”等字样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2017年5月27日、2017年6月2日、2017年6月5日、2017年6月8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庞雅匀所制作的四次询问笔录,证明(1)当事人办理有名称为柳州市柳北区斯蒂芬百货商行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柳州市跃进路88号冠亚•尚城国际3栋1-12号商铺的事实;(2)当事人获得浙江步多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并从2016年10月起在上述经营场所从事“步多健”品牌的“双跡全息养生板”的经营销售活动的事实;(3)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的正门右侧的对外展示橱窗上标注有红色“免费体验 无效不卖”字样;橱窗下方标注有绿底白字“走路康复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字样;橱窗内摆放的宣传展板上标注有“使用步多健 各种疾病多长时间见效?高血压使用30分钟大部分患者当场见效,慢则一个月见效,糖尿病患者15-45天见效……脑中风半年期之内的2-3个月恢复正常,超过半年期的2-3个月见效……”等字样;进门后左侧墙上粘贴的宣传海报标注有“步多健……不打针不吃药,3个月让一半以上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告别药物……”等字样;现场摆放供消费者取阅的宣传单页其正面标注“步多健 非药物康复高血压、糖尿病等各种慢性疾病的首选”等字样;背面标注“第三方权威临床试验报告 辽宁省人民医院 辽宁省中医院 三期临床试验 有效率高达93%……”等字样;当事人经营场所左侧的墙上粘贴有宣传海报,上面标注“步多健 双跡全息养生板……材质特点:第五代双跡全息养生板采用高能活性物理材料,富含托玛琳材质,可释放35000个/㎝³单位负离子,远红外线辐射量达0.82%,从而保证疗效。第三方权威临床试验基地报告 临床试验有效率达89%,显效率69%。不打针不吃药,30分钟降血压,不打针不吃药,3个月让一半以上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患者告别药物……”等字样。当事人所粘贴、装裱、印制、发布的上述广告宣传的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中所宣称疗效情况的国家主管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国家权威科研机构的相关证明科学依据及证明材料的事实;(4)当事人仅能提供其所声称的对“双跡全息养生板”的“前身商品”(第一代至第四代)的《辽宁省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报告》、《辽宁省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书》的相关材料,且上述相关材料中所涉及商品的类别、名称、型号、规格、功效均与浙江步多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并委托当事人代理销售的“步多健”品牌的“双跡全息养生板”不一致。其中作为省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证明亦无法证实当事人在其商品营销宣传中所宣称的该商品对“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慢性病群体具有普遍适用性。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关专利证书也无法客观的反映出当事人在其广告宣传中所对应销售的“步多健”品牌“双跡全息养生板”的目类及名称的事实;(5)当事人从2016年10月份起获得浙江步多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以柳州市级代理的身份代理“步多健”品牌的“双跡全息养生板”商品销售的经营活动的事实;(6)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墙体、橱窗等各处印制、悬挂、装裱的上述商品的功效、商品使用等相关情况系当事人自行搜集和撰写的,上述内容无法提供相关的科学依据的事实;(7)当事人从2016年11月起,从浙江步多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42套“步多健”品牌的“双跡全息养生板”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已经向广大的有消费需求的消费者销售了32套“步多健”品牌的“双跡全息养生板”,其基本进货价为2412元/套,对外销售价为3000元/套。但据当事人陈述,其作为柳州市级代理可享受浙江步多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定程度的优惠让利,进货优惠价可从2412元/套让利至1206元/套的事实;(8)当事人与浙江步多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步多健授权加盟馆合同》的事实;(9)当事人销售的每套“步多健”品牌的“双跡全息养生板”商品里均放置有一本《健康必读 HEALTH》书籍,该书中介绍了“步多健”商品涉及的足全息诊疗法历史渊源、“步多健”双跻全息养生板的成就、“步多健”商品前几代产品的临床报告以及82种疾病症状、身体部位的针对性按摩自疗拼板拼接图谱等内容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于2017年6月2日递交给我局的《情况说明(一)》、《情况说明(二)》,证明(1)当事人系浙江步多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步多健”品牌的“双跡全息养生板”的柳州市级代理的事实;(2)当事人的墙体上所印刷、粘贴、装裱的“步多健”品牌的“双跡全息养生板”所涉及的具有对一些顽固性疾病有疗效的说明、介绍系从别处抄袭而来,并无法出具对上述顽固性疾病的疗效的国家行政审批机关证明材料及国家权威科研机构的相关科学成果依据的事实;(3)当事人所提供的省级卫生系统、省级科研机构的相关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方案仅系当事人所声称的该产品的第一代至第四代产品,而并非当事人目前所销售的“步多健”品牌的“双跡全息养生板”(当事人声称为第五代产品),当事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中所涉及的产品名称、功能、试验结果均无法与浙江步多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步多健”品牌的“双跡全息养生板”的疗效、出处相吻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与“步多健”品牌的“双跡全息养生板”名称相符的相关证明材料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给我局的《授权证书》复印件、《柳州市房产权证书》复印件、《浙江步多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出库单》复印件、“步多健双跡全息养生板”宣传单原件、《健康必读》(部分)复印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步多健授权加盟馆合同》复印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辽宁省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报告》、《辽宁省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证明(1)当事人的经营者庞雅匀获得浙江步多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成为该公司的“步多健”品牌的“双跡全息养生板”的柳州市级代理资格的事实;(2)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系当事人自行合法购买的事实;(3)当事人所销售的“步多健”品牌的“双跡全息养生板”系从浙江步多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并已对外实施销售的事实;(4)当事人仅能提供其所声称的对“双跡全息养生板”的“前身商品”(第一代至第四代)的相关材料,且上述相关材料中商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功效与浙江步多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并委托当事人代理销售的“步多健”品牌的“双跡全息养生板”的名称、功效并不一致。其中作为省级医疗临床试验的证明也无法证实当事人在其广告宣传中所阐述的的受惠人群具有普遍适用性,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关专利证书也无法客观的反映出当事人在其广告宣传中所对应销售的商品“双跡全息养生板”的目类及名称的事实;(5)当事人从2016年11月起至今从浙江步多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42套“步多健”品牌的“双跡全息养生板”,截至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已经向广大的有消费需求的消费者销售了32套“步多健”品牌的“双跡全息养生板”,其基本进货价为2412元/套,对外销售价为3000元/套的事实;(6)当事人的所经营的上述据“步多健”品牌的“双跡全息养生板”的货值(已经销售的商品按销售价计算,未销售的商品按优惠后的进货价计算)为:108060元的事实;(7)标题为“健康必读 HEALTH”字样的商品使用及宣传手册的主要内容标题有“双跡全息养生板——开辟了大众普及绿色自助医学新领域”、“非药物自疗高血压疾病——来自辽宁的临床报告”、“原始的试用记录表 真实的临床报告”的宣传介绍等内容,上述宣传手册的文章内容含有“第五代产品——双跡全息养生板,为每个有走路能力的人提供了一个简单、方便、经济、省钱的健身工具,它是您专职的健康医师、家庭的全科诊所、贴身的康复医院,为人类的正常走路活动赋予了新的医疗养生、保健功能。”、“高血压怎么办?对症组板走一走,半个小时降血压;糖尿病怎么办?对症组板走一走,两周、三周降血糖……”等字样信息。而上述信息源于当事人所销售的“双跡全息养生板”商品的产品功效的说明介绍的事实;
证据(六):我局在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证明(1)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处的墙体上粘贴、装裱、印制有标注为“免费体验 无效不卖”字样、“走路康复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字样,橱窗内摆放的宣传展板上标注有“使用步多健 各种疾病多长时间见效?高血压使用30分钟大部分患者当场见效,慢则一个月见效,糖尿病患者15-45天见效……脑中风半年期之内的2-3个月恢复正常,超过半年期的2-3个月见效……”等字样、“步多健……不打针不吃药,3个月让一半以上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告别药物……”等字样、“步多健 双跡全息养生板……材质特点:第五代双跡全息养生板采用高能活性物理材料,富含托玛琳材质,可释放35000个/㎝³单位负离子,远红外线辐射量达0.82%,从而保证疗效。第三方权威临床试验基地报告 临床试验有效率达89%,显效率69%。不打针不吃药,30分钟降血压,不打针不吃药,3个月让一半以上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患者告别药物……”等字样内容的事实;(2)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放置有“步多健”品牌“双跡全息养生板”的宣传单页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对自身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如实说明。如果经营者为了追求市场竞争优势和利益而对自身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那么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其中,尤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的虚假宣传危害为甚,更应重拳打击,严厉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本案中的当事人即是上述所指的经营者。
本案中,当事人为了更好地对外销售其代理的销售价为3000元/套的“步多健”品牌具有物理按摩特性的“双跡全息养生板”,其抓住广大受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等慢性病困扰长期服药的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摆脱病痛、服药依赖的迫切心理,自行搜集及从别处抄袭得到宣传内容,通过在其经营场所的墙体各处醒目位置大面积地张贴宣传海报、印发宣传单页以及在每套“双跡全息养生板”商品的外包装盒内放置有“健康必读”商品使用说明及宣传手册的方式,声称经穿戴其销售的“步多健”品牌“双跡全息养生板”短时间内即可对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等慢性病有保证性疗效甚至3个月就可摆脱药物的依赖。
当事人通过上述宣传方式对外宣称“步多健”品牌“双跡全息养生板”对慢性病有保证性疗效,其所凭据的即为其向我局提供的《辽宁省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报告》、《辽宁省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方案》,首先,上述“临床试用报告”和“临床试用方案”的临床试用产品是当事人声称的“步多健”品牌“双跡全息养生板”的“前身商品”(第一代至第四代),无法证明“双跡全息养生板”本身亦有相同功效;其次,上述“临床试用报告”和“临床试用方案”仅是针对少数高血压患者的临床试验,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再次,上述“临床试用报告”和“临床试用方案”仅针对高血压患者试验,没有对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有辅助治疗作用的实质性结论。此外,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中所宣称疗效情况的其他国家主管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国家权威科研机构的相关证明科学依据及证明材料。
其一,当事人仅凭上述“临床试用报告”和“临床试用方案”中对其声称的“步多健”品牌“双跡全息养生板”的前四代产品临床试用的结论,就对外宣称使用“步多健”品牌“双跡全息养生板”商品对高血压患者适用见效,其行为属于对该商品作片面的宣传;其二,当事人在对外宣传中声称使用步多健商品可让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患者告别药物,该宣传会让患者认为针对目前世界医学界上尚未攻克的慢性疾病,通过穿戴其代理销售的鞋垫、鞋子等方式进行物理性刺激治疗,即可达到不吃药、不打针完全治愈慢性疾病的目的,这样的宣传具有明显的主观臆断性。众所周知,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等慢性疾病是当前世界性的科学难题,包括世界卫生组织(WHO)及我国医学界高端科研机构在内目前对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等慢性疾病还尚未找到以非药物的方式治愈上述慢性疾病的方法。对待上述慢性疾病,广大患者更多的还是需要以药物的方式进行控制治疗,亦无法根治,并且,对待上述慢性疾病的控制治疗还需要几个条件配合:(1)按照专业医务工作者所开具的药物进行,且服药期间持续性较长;(2)患者自身需要保持乐观、积极、轻松的心情、状态;(3)患者的患病程度的高低及患者的身体素质的好坏等。而非药物性疗法仅仅只能起到一种辅助的作用,目前我国广大顽固性疾病的患者单凭物理性疗法的方式进行治疗,而不采取药物性治疗方式进行治疗,最终该病情就无法做到有效控制。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对科学尚未定论的观点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2号的第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尚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除了上述宣传之外,还编撰了一些“双跡全息养生板”所获得各种国家医学层面上的专利及各种奖项,并宣称获得瑞典诺贝尔医学奖评选主体—卡洛琳斯卡医学院为步多健做为期三年的临床试验而设立有专门实验室。其对上述所获专利、医学奖项、卡洛琳斯卡医学院为此设立专门实验室的情况,并不能提供所有的名称一致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科研机构的证明文件和证明材料。也无法提供对涉外医学院的国家外事行政部门的审批证明材料。并且,当事人在宣传中描述的“步多健”商品“材质特点:第五代双跡全息养生板采用高能活性物理材料,富含托玛琳材质,可释放35000个/㎝³单位负离子,远红外线辐射量达0.82%,从而保证疗效。”,其亦无法提供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科研机构的证明文件和证明材料。而以这些无科学依据就得出结论的宣传易使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典型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在面对有刚性需求的不特定消费人群,尤其是对待一些老年患者、发病周期已经较长的患者进行“不打针、不吃药”,仅使用当事人所代理的“双跡全息养生板”即可“轻松”治疗顽固性疾病的宣传,而广大患者又轻信了当事人的宣传,就会产生本应“该打针、该吃药”的而没有“及时打针、及时吃药”的依赖心理,从而延误及时就医的“黄金时期”,最终让上述顽固性疾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就医,这样就有可能会导致患者出现病情加重、甚至死亡的危险发生。当事人的这种宣传会对有需求的患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潜在的巨大威胁,其社会危害性巨大,危害后果不堪设想。如果我们放任这样的行为继续发展,将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必须坚决制止。
综上所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规格、等格、等级、制作成份及其含量和名称、制造方法、制造日期、使用方法、有效期限、产地、加工者、制造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前款所称其他方法,是指下列行为:(三)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四)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之规定,当事人张贴宣传海报、印发宣传单页以及在每套“双跡全息养生板”商品的外包装盒内放置有“健康必读”商品使用说明及宣传手册的行为属于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17年8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工商听告字〔2017〕724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并于2017年8月9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并答复当事人的听证申请,于2017年9月1日召开了柳州市柳北区斯蒂芬百货商行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的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1、当事人宣传涉案产品的相关功效是有理论依据的,不存在虚假;2、当事人的宣传行为不存在引人误解的情况; 3、“步多健”前几代产品经过系列验证对治疗高血压等疾病确实有效,涉案的产品与前四代虽然因药监部门政策变化而名称不同,但具有同一性,对治疗高血压等疾病是有效的;4、“步多健”系列产品不仅在国内取得巨大成效,还面向国际舞台,与瑞典方面亦有合作;5、当事人确实在宣传中有不到位的地方,但本意是希望将好的产品推荐给消费者,本意上并非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故意,且已主动改正,希望我局能够以教育为主;
针对当事人的辩诉,我局听证员认为:1、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对其所销售的“步多健”品牌“双跡全息养生板”作治愈性疗效宣传,但至调查终结为止,商行并未提供能证明其产品是医疗器械的证明材料; 2、仅凭借辅助性产品能否完全治愈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目前国家尚无定论,然而当事人在“步多健”品牌“双跡全息养生板”没有来自国家权威机关的证明其功效的文件材料,无法证实有医疗功能的前提下,对外宣传中声称使用“步多健”品牌“双跡全息养生板”可让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患者告别药物,具有明显的主观臆断性,属于将科学尚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尽管当事人提及在消费者购买后可能存在遵守医嘱的告知行为,但是在广告宣传及产品说明上均没有体现,;3、当事人仅凭上述“临床试用报告”和“临床试用方案”中对其声称的“步多健”品牌“双跡全息养生板”的前四代产品临床试用的结论,就对外宣称使用“步多健”品牌“双跡全息养生板”商品对高血压患者适用见效,其行为属于对该商品作片面的宣传,4、当事人无法提供与本案有关联性的涉外证据支持其对外宣传中声称的“ 步多健 ”品牌与瑞典医学院合作;5、本案当事人即使进行了改正,但在主观上依然未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调查人员选择较低的30%部分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幅度内的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提出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因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对所销售“步多健”品牌的“双跡全息养生板”作“走路康复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等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是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元整(¥67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开户行: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0;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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