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处字〔2017〕719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处字〔2017〕719号

发布日期:2017-05-29 17:17 【字体: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处字2017〕719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职工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498597552N;法定代表人:欧阳朝锋;住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洛维路89号;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广大人民群众治病防病,提供健康服务。开设内、外、妇产科;口腔、耳鼻喉科;中医等主业科室及检验、放射、物理诊断等辅助科室,还开设职业病治疗、疗休养、养老、康复等项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9859755-245021111A1001,机构类别:综合医院(非营利性),有效期为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经查实,当事人至案发时止,通过网址为http://www.gxdzyy. com/index.php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职工医院”网站进行对外宣传。先后在该网站的“特色医疗”、“新闻中心”栏目中发布了该医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职工医院(柳州市职工疗养院)特色医疗——治疗尘肺病有特效”、“ 地质医院首次成功为肺泡蛋白沉着症(PAP)患者洗肺”、“ 广西地质职工医院打造特色医疗机构——突出重点,克难攻关”、 “ 地质医院优质服务暖人心 柳工七旬患者致信表感谢”等宣传内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职工医院(柳州市职工疗养院)特色医疗——治疗尘肺病有特效”页面中含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职工医院(柳州市职工疗养院)自1992年开展‘双肺同期大容量灌洗术’(简称‘洗肺’)治疗尘肺病人以来,‘双肺同期大容量灌洗术’是在全麻下进行,通过气管插入双腔管直达左右肺叶,用大量生理盐水冲洗气管、支气管及肺泡。将吸附在小气道及肺泡壁上的粉尘、巨噬细胞、致纤维化因子等清除干净,从而达到本病因治疗尘肺的目的,为其它方法所不能替代的。……此外,该院采取‘灌洗—药物—疗养康复’三为一体的综合方法治疗尘肺病,使绝大多数患者恢复了健康,重返工作岗位。……”等内容;在“地质医院首次成功为肺泡蛋白沉着症(PAP)患者洗肺”的页面中含有 “……来自贵州遵义的彭师傅,2年前无明显诱因下出现胸闷、气紧,无咳嗽、咳痰,无心悸、消瘦、胸痛,无低热、盗汗、乏力症状,进而去遵义县医院就医,效果不明显,2012年3月在华西医院CT检查拟诊断为‘肺蛋白沉积症’,……在网络上知道地质医院对这个症状能进行大容量肺灌洗后,于3月1日到地质医院就诊……彭师傅在出院前跟尘肺中心的医务人员说:‘你们医院的大容量肺灌洗比华西医院的纤支镜治疗效果好,半年后我还会来你们医院洗肺。’……全肺灌洗能够安全、有效地清除肺泡内蛋白样沉积物……”的内容;在“广西地质职工医院打造特色医疗机构——突出重点,克难攻关”的页面中含有 “……地质医院在中南八省区第一家引进‘双肺同期大容量灌洗术’治疗尘肺病项目获得成功,该项目已成为本院的特色医疗,正逐渐发展成为尘肺职业病治疗特色专科。至今已为2000多例尘肺、烟肺患者进行了治疗,取得了满意效果……地质医院引进的‘双肺同期大容量灌洗术’治疗尘肺病项目,经过医院科研人员的技术攻关,制定了自己的技术指标和各项标准,完全掌握了项目的核心技术,使该项技术在医院施行成熟,手术做到了安全、舒适、有效。”的内容;在“地质医院优质服务暖人心 柳工七旬患者致信表感谢”页面中含有 “2016年7月15日,在地质医院综合科住院的74岁老职工朱文豪将一封感信送到科室护士长及主管医生手中……74岁的朱文豪,是柳工集团公司的一位退休老职工,九十年代就患了职业病,2008年转化为肺纤维化……在地质医院住院治疗的半个多月的时间里,经过医护人员的精心治疗和悉心照料,病情得到了控制,明显地感到肺部畅通了,也不那么咳了,气也不那么喘了。为此,朱老先生在7月16日康复出院前,为该院综合科和职业病二科写了感谢信……”等内容,上述内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以及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的情形。

当事人于2017年3月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取得(桂)医广〔2017〕第03-07-031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上述网页广告的内容与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中的内容不相符。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欧阳朝锋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刘颖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颖的受委托人身份和权限。

证据(二):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

证据(三):2017年4月14日我局对刘颖的1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通过架设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含有涉及该医院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及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等内容的网页,与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的内容不相符的事实。

证据(四):2017年4月13日在当事人上述网站首页页面打印提取的网页打印件及2017年4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计算机数据证据提存笔录,证明当事人上述网站的网站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职工医院”,网址为http://www.gxdzyy. com/index.php的事实。

证据(五):在当事人网站“特色医疗”、“新闻中心”栏目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职工医院(柳州市职工疗养院)特色医疗——治疗尘肺病有特效”、 “地质医院首次成功为肺泡蛋白沉着症(PAP)患者洗肺” 、“广西地质职工医院打造特色医疗机构——突出重点,克难攻关”、“地质医院优质服务暖人心 柳工七旬患者致信表感谢”等网页页面提取的网页打印件及2017年4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计算机数据证据提存笔录,证明当事人通过架设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的网页含有涉及该医院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及利用患者名义等作证明内容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亿天网络大管家”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入口打印件,证明当事人通过登录该网络后台在互联网上发布内容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017年5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工商告字〔2017〕7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

本案中,作为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当事人通过架设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宣传该医院的网页,上述宣传网页应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医疗广告范畴。当事人在其架设网站上发布含有涉及该医院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及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的内容的网页,且上述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符,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六)项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

当事人于2017年5月19日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其主要申辩意见如下:1、承认自身的违法行为与违法事实,表示已组织学习并吸取教训;2、表示已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将违法内容全部删除;3、希望我局能对其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我局认为鉴于当事人已经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有了清醒的认识,认错态度良好,能及时删除违法内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对于当事人应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0;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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