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期)2020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6期)2020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信息来源: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3-17 10:13 【字体: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6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柳市监处字〔2019〕B069号 柳州市鸿博药房经营随意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 柳州市鸿博药房 91450203581982240B   宾 (负责人) 当事人经营随意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2.罚款。 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0年3月24日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10日  
2 柳市监处字〔2020〕B010号 柳州市鸿伦手套厂生产销售标识不真实的普通纱布口罩案 柳州市鸿伦手套厂 9145020527304050XJ 沈秋兰 1.当事人原制定、备案的执行标准Q/HLST002-2006、Q/HLST002-2010均已失效,其并未重新制定、备案相应执行标准进行生产活动,违反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2.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而未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
3.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口罩标识不真实,且未标明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停止生产、销售15天(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算);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4.罚款。 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0327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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