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处字(2016)153号
当事人:柳州市广播电视台;性质:事业单位;住所: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林明波;经费来源:财政补贴;开办资金:50万元;有效期:自2016年09月09日至2021年09月09日;业务范围:传播新闻和其他信息,播映电视节目,新闻、专题、文艺广播及电视节目剧作、播出,承办广告、电视产业经营等。举办单位: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2007151231946。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6年8月15日到9月1日期间,在其柳州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FM102.9兆赫广播节目中发布了“微生态制剂”商品广告,该广告以采访健康专家老李的形式宣传了“微生态制剂”对止血、外伤恢复、冠心病、糖尿病等病症都有效。其广播音频内容有:“男声(健康专家老李):我在电台讲课讲过这个例子,有个客户的丈夫出车祸了,也是头皮戳破,然后到了医院,医院说这个口子必须得缝,得把头发剃了,然后打麻药,破伤风针和消炎针。然后她爱人听过微生态理论,然后直接拉她爱人回家,用了微生态制剂胶囊,撒在伤口上,睡了一晚,第二天好多了,伤口渐渐的愈合,也没缝、没打针,真的太神奇了……”。以及“男声(健康专家老李):经过几十年实验证明,微生态制剂不是药,胜似药;它对老年人冠心病、糖尿病都有效……刚出生的婴儿等都适用,因为它没有任何副作用……”等广播配音表述。上述“微生态制剂”广告共播出18期,每期片长为30分钟,每期价格为60元,18期保广告费用合计为1080元整。截止被我局查获之日,当事人未能提供与上述广告内容相符的证明材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于2016年8月期间,在其柳州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FM102.9兆赫广播节目中发布了“微生态制剂”广告。
2、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上陈述了违法事实经过。
3、当事人提供了在柳州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FM102.9兆赫广播节目中发布了“微生态制剂”广告的音频数据光盘。
4、当事人在音频数据光盘证据提存笔录上认同了在柳州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FM102.9兆赫广播节目中发布的“微生态制剂”广告的实际内容。
5、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在对“微生态制剂”广告片进行播前的审查中,未能严格把关,对广告片中存在的一些违法内容没有严格审查并及时清除。当事人的行为属明知或者应知有其发布的“微生态制剂”广告存在广告内容有以普通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了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等违法内容,却未能严格履行审查责任,仍发布了上述“微生态制剂”商品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发布违法商品广告的违法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和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处罚:没收广告费1080元,罚款人民币2160元,罚没款合计324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开户行: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0;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