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处字(2017)616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处字(2017)616号

发布日期:2018-03-29 09:05 【字体: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

                   柳工商处字(201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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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机构类别:综合医院;法定代表人:孙文忠;地址:柳州市鱼峰区箭盘路17号;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女保健科(门诊)、儿科(门诊)、儿童保健科(门诊)、眼科(门诊)、皮肤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9850570-X45020311A5141。

经查实,2016年11月—2017年10月期间,当事人在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http://www.gxkdefy.com/Default.aspx”网址的官方网站内,发布了主题为“广科大二附院*********特色项目”的医疗广告。上述“*********特色项目”广告主题的主要内容是:“一、激光:治疗太田痣、******、咖啡斑、错误纹身、纹眉、老年斑等色素加深性*********,以及婴幼儿血管瘤及鲜红斑痣,疗效卓著。二、带状******:针对病人个体特点,因人施治,效果好,见效快,后遗神经痛发生率低。三、白癜风:采取综合治疗方法,调动病人机体免疫力,疗效明显。……五、*********:采用中西医结合方法治疗,治疗费用低,效果好……”。等广告内容表述。上述医疗广告内容有当事人对治疗“带状******”、“白癜风”、 *********等疾病有明显疗效等广告文字描述;其广告内容存在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问题。当事人在上述http://www.gxkdefy.com/Default.aspx广西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广告和信息内容是由该院宣传科的相关工作人员自行编辑、制作,然后上传发布到其官方网站的。当事人于2017年7月2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取得(桂)医广〔2017〕第07-26-165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截止被我局查获之日,当事人未能提供与上述广告内容相符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受委托人李钰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李钰的受委托人身份及其受委托的资格和权限。

2、2017年10月27日我局在当事人上述网站首页页面打印提取的网页打印件并对当事人制作的计算机数据证据提存笔录,证明了网址为http://www.gxkdefy.com/,名为“广西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网站,属于当事人官方网站的事实。

3、当事人在网址为http://www.gxkdefy.com/,名为“广西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网站中发布了主题为“广科大二附院*********特色项目”的医疗广告。

4、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上陈述了违规事实经过,证实了当事人通过自设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含有涉及该医院医疗技术、疾病名称和对治疗“带状******”、“白癜风”等疾病有明显疗效的广告内容。

5、当事人在《互联网网页数据证据提存笔录》中签字认同了在自设网站上发布含有涉及该医院医疗技术、疾病名称和对治疗“带状******”、“白癜风”等疾病有明显疗效等广告内容的事实。

6、当事人所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证实了当事人所能发布的医疗广告的具体内容。

7、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内容存在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等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的规定,属发布违规医疗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规广告,并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市工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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