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工商处字[2017]第125号
一、案件来源
2017年9月28日,我分局黄村工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门面进行日常巡查,巡查发现当事人马小琴租用柳州市柳北区胜利商贸城内二层楼一楼8-12号、二楼9-14号、三楼门面,使用“贝贝幼儿园”的名称从事幼儿园经营,当事人未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涉嫌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请示分局领导同意立案调查,并指派谭宁生、伍立新为案件调查人,此案已调查终结。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马小琴,女,汉族,现年43岁。
三、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2015年7月份起,租用柳州市柳北区胜利商贸城内二层楼一楼8-12号、二楼9-14号、三楼门面,使用“贝贝幼儿园”的名称从事幼儿园经营,至2017年9月28日被我所查获时止,当事人自述无经营记录,所获利润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马小琴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对当事人马小琴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租用柳州市柳北区胜利商贸城内二层楼一楼8-12号、二楼9-14号、三楼门面,使用“贝贝幼儿园”的名称从事幼儿园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马小琴租用柳州市柳北区胜利商贸城内二层楼一楼8-12号、二楼9-14号、三楼门面的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上述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从事幼儿园经营活动经营现场的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马小琴在上述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四、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自由裁量及依据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并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故而选择从轻处罚。
六、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2017年9月30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收款银行:工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 4030 0924 9013 423,单位代码:151454,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局或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北区分局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