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局柳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柳东处字(2016)第21号)
柳州市工商局柳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柳东处字(2016)第21号)
发布日期:2016-02-26 17:09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柳东处字(2016)第21号
当事人姓名:李志强,男,汉族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得群百货店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自2016年1月13日开始,先后从有证经营户采购软盒玉溪、珍品真龙、硬盒芙蓉王、真龙轩云、黄鹤楼等5种卷烟进行销售,于2016年1月2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各类卷烟50包,价值800元,期间,卷烟经营额为9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于2016年1月21日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个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于2016年1月21日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得群百货店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预包装食品零售。
证据三:2016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得群百货店所作的《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群百货店无证销售卷烟的事实。
证据四:2016年1月21日,阳和工商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从2016年元旦至2016年1月20日止购进软盒玉溪、珍品真龙、硬盒芙蓉王、真龙轩云、黄鹤楼等5种卷烟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90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方签字确认无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依法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当事人无证卷烟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经营卷烟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罚款缴款通知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市工商银行直接缴款(单位代码:151452;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同时索取“代收罚款收据”,并在三日内将银行加盖章后的“代收罚款收据”第三联回执,交到行政机关,即交到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东分局(柳州市高新一路15号,联系电话:2635709)办理结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并将副本抄送我局,或在六个月内直接柳州市鱼峰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东分局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