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处字〔2017〕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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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柳江县博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柳江县拉堡镇基隆综合开发区银河大道74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华;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15年9月30日;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品牌形象策划推广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MA5K9BX70Y。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7年2月15日与全权负责柳州毅德城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招商销售的深圳德联行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柳江分公司签订了《微信公众平台代理运营协议》,由当事人代理在“柳州毅德城”微信公众平台中就柳州毅德城房地产项目得招商销售进行广告宣传。2017年7月4日和7月17日,为了配合“柳州毅德城”商铺的销售推广工作,当事人在“柳州毅德城”微信公众平台中设计、策划、制作并上传发布了主题为“十二年后,你将成为真正的富豪有钱人!”和“十二年后,你的下半生就无忧无虑了!”的房地产广告共2期,上述广告是其主要内容有“柳州毅德城,产权天地铺带来的双重收益,每年可收房租且房租远远高于银行利息(商铺的房租每年可达5%-10%甚至高达20%)而且随着租金的上涨,商铺也在不断地增值。一年年让你成为隐形富豪,赚钱赚到停不下…”,“柳州毅德城,产权天地铺,让你的租金变成资产,还可以坐享资产升值。住宅价,买商铺,把升值空间留给您”和“柳州毅德城,产权天地铺盛大开盘倒计时,低总价、高回报、住宅价、买商铺...”等广告文字表述。上述房地产广告在2017年7月4日和7月17日共发布2期,按照当事人所签订的《微信公众平台代理运营协议》约定,上述每条房地产广告的广告发布费为3500元整,2条广告发布费合计人民币7000元整。当事人代理发布上述2条广告应收到广告费用7000元整。但因深圳德联行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柳江分公司财务流程比较复杂,费用支付周期较长,截止被我局查获之日,当事人尚未收到深圳德联行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柳江分公司应支付的上述7000元广告发布费。我局认定,当事人所获得的广告发布费为7000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2017年7月4日和7月17日“柳州毅德城”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柳州毅德城商铺”房地产广告网页截图并打印;该网页截图打印件证实了当事人于2017年7月期间在“柳州毅德城”微信公众平台中2次发布了主题为“十二年后,你将成为真正的富豪有钱人!”和“十二年后,你的下半生就无忧无虑了!”的房地产广告。
2、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上陈述了违法事实经过。
3、当事人在《手机数据证据提存笔录》中签字认同了2017年7月期间在“柳州毅德城”微信公众平台中2次发布了主题为“十二年后,你将成为真正的富豪有钱人!”和“十二年后,你的下半生就无忧无虑了!”房地产广告相关内容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了《微信公众平台代理运营协议》。
5、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柳州毅德城”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上述房地产广告,其内容有涉及购买柳州毅德城商铺会增值和高回报等广告文字表述;而现实生活中,房地产的价格会随市场供求关系、国家政策调整、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价格可能上涨也可能下跌;当事人在宣传推广“柳州毅德城”房地产项目中承诺其销售的商铺一定升值、投资一定有高回报不符合客观规律,容易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代理发布的“十二年后,你将成为真正的富豪有钱人!”等房地产广告存在”购买柳州毅德城商铺会升值和有高回报”等违法广告内容,却未能严格履行审查责任,仍代理发布了上述房地产广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属代理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违法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和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处罚:1、没收广告发布费人民币7000元;2、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2倍即: 14000元的罚款;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1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市工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