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通告(柳州市永康糕点厂和柳州市鱼峰区旺旺发发食品经营部)
关于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通告(柳州市永康糕点厂和柳州市鱼峰区旺旺发发食品经营部)
发布日期:2019-10-24 10:48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报,涉及我区2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永康糕点厂生产的芝麻绿豆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19450000622231268 |
样品名称 |
芝麻绿豆饼 |
生产日期 |
2019-06-17 |
型号规格 |
300g/袋 |
标称生产企业 |
柳州市永康糕点厂 |
被抽样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旺旺发发食品经营部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酸价(以脂肪计)项目 |
检验机构 |
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柳州市鱼峰区旺旺发发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标示为柳州市永康糕点厂生产的芝麻绿豆饼(生产日期:2019-06-17)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
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柳州市永康糕点厂(以下简称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芝麻绿豆饼440袋,生产成本是2.1元/袋,售价是2.5元/袋,除13袋破损未销售外,其余427袋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启动主动召回,共召回66袋,并退回现金165元。故当事人生产经营该批次的芝麻绿豆饼的违法所得是144.4元,货值金额是1100元。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上述芝麻绿豆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处罚情形。通过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形:1.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启动主动召回,共有效召回66袋不合格食品,积极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44.4元,货值金额为1100元,货值金额小,违法获利低,从行政处罚上应当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3.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情形,采用综合裁量的原则,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芝麻绿豆饼(生产日期:2019-06-17)66袋。2.没收违法所得144.40元。3.并处2万元的减轻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20144.4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柳市监处字〔2019〕B02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的食品;分析违法产品不合格原因为:使用了开封后长期存放的植物油。企业整改情况: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召回不合格产品;2.组织全体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原料排查;3.对每个工艺流程进行更严格的质量控制,并定时对产品进行检测。
整改复查情况:经现场检查,企业提供了原料检查工作表。仓库内未发现开封后长期存放的植物油。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柳州市鱼峰区旺旺发发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芝麻绿豆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19450000622231268 |
样品名称 |
芝麻绿豆饼 |
生产日期 |
2019-06-17 |
型号规格 |
300g/袋 |
标称生产企业 |
柳州市永康糕点厂 |
被抽样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旺旺发发食品经营部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酸价(以脂肪计)项目 |
检验机构 |
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柳州市鱼峰区旺旺发发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芝麻绿豆饼酸价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批发销售上述食品未建立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2.具体处罚种类:警告。
3.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清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处罚情形。通过调查,当事人事先不知道该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货时索取了柳州市永康糕点厂提供的供货单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上述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对当事人批发销售上述食品未建立销售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是生产方的原因。整改复查情况:要求当事人停止购进和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对其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复查未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已对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公告召回。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