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处字〔2017〕744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处字〔2017〕744号
发布日期:2017-10-12 16:53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处字〔2017〕744号
当事人:柳州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柳州市胜利路4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潘超文;注册资本:壹亿圆整;成立日期:2015年11月30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为柳州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日期:2016年08月0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A6MK90。
经查实,当事人在“云星钱隆世家”楼盘项目的营销宣传中, 自2017年7月起在位于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110号(长林公园旁)的“云星 钱隆世家”楼盘项目营销中心外竖立有巨幅宣传海报并在上述营销中心前台宣传柜台上摆放有两款宣传单页供消费者取阅。上述海报和其中一款宣传单页上均标注有:“云星 钱隆世家……专享购房礼 幸运礼 入场抽红包抽家电 购房礼 购房直减3万再享折上折……钜惠礼 精选房源额外钜惠 售房柳字第(2017)034号”等字样。
另查实,当事人所发放的上述宣传海报和宣传单页的宣传内容系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委托南宁市印象空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为其编辑、排版、设计、制作,经由南宁市比丽印刷有限公司为其印刷,印刷费用为7780元,上述广告宣传单页由当事人对外进行发布。
以上事实由我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柳州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柳州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超文的身份证复印件、柳州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副总监谢桂英的工作证复印件、柳州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当事人受委托人董银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当事人行政副总监谢桂英的身份、受委托人董银的身份及其代理权限的事实;
证据(二):2017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110号(长林公园旁)的“云星 钱隆世家”楼盘项目营销中心检查时所作的现场笔录,证明(1)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2)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谢桂英的职务为柳州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副总监的事实;(3)当事人在楼盘项目营销中心外竖立有巨幅宣传海报并在营销中心前台宣传柜台上摆放有两款宣传单页供消费者取阅的事实;(4)上述海报和其中一款宣传单页上均标注有:“云星 钱隆世家……专享购房礼 幸运礼 入场抽红包抽家电 购房礼 购房直减3万再享折上折……钜惠礼 精选房源额外钜惠 售房柳字第(2017)034号”等字样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30日、2017年9月4日、2017年9月7日、2017年9月13日、2017年9月13日对当事人受委托人董银的五次询问笔录、当事人所提供的《钱隆世家2017年7月物料印刷合同》打印件、《云星钱隆世家项目广告整合推广合同》打印件、规划图复印件和《总平面图规划》复印件,证明(1)当事人位于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110号的经营场所系其“云星 钱隆世家”楼盘项目营销中心的事实;(2)2017年8月28日配合我局对位于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110号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现场负责人谢桂英为柳州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副总监的事实;(3)当事人在位于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110号(长林公园旁)的“云星 钱隆世家”楼盘项目营销中心外竖立有巨幅宣传海报并在上述营销中心前台宣传柜台上摆放有两款宣传单页供消费者取阅。上述海报和其中一款宣传单页上均标注有:“云星 钱隆世家……专享购房礼 幸运礼 入场抽红包抽家电 购房礼 购房直减3万再享折上折……钜惠礼 精选房源额外钜惠 售房柳字第(2017)034号”等字样的事实;(4)当事人所发放的宣传海报和宣传单页的宣传内容系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委托南宁市印象空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编辑、排版、设计、制作再经南宁市比丽印刷有限公司印刷,最终由当事人对外发放的事实;(5)当事人自2017年7月至案发时止,仍利用上述宣传海报及宣传单开展“云星 钱隆世家”楼盘项目促销活动的事实;(6)当事人委托南宁市比丽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云星 钱隆世家”楼盘项目的相关宣传资料,总费用为7780元;同时当事人委托南宁市印象空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制作“云星 钱隆世家”楼盘项目的相关宣传资料,总费用为720000元/年的事实;(7)当事人在上述海报及宣传单页中所宣称的“云星 钱隆世家……7月专享购房礼 幸运礼 入场抽红包抽家电 购房礼 购房直减3万再享折上折 惊喜礼 10套1口价限量购 钜惠礼 精选房源额外钜惠”中的“专享购房礼”实际为当事人针对“云星 钱隆世家”楼盘推出的促销活动,该促销活动只针对7、8两个月实施的事实;(8)当事人在海报及宣传单页中所称的“幸运礼入场抽红包抽家电”实际指:入场抽红包抽家电活动只限于7月份,目前已经结束。具体操作流程是当事人于2017年7月在营销中心摆放有一棵模型树,树上悬挂有红包,部分红包里有1元、2元、5元三种不等金额的现金以及写有“风扇”字样的纸条,抽中即可当场兑现领走,但当事人并未在宣传单页中标明风扇的风扇品牌名称、数量、规格等相关信息的事实;(9)当事人在海报及宣传单页中所称的购房礼 “购房直减3万再享折上折”实际指:当事人针对2017年7、8月的房屋促销政策,具体内容为针对“云星 钱隆世家”楼盘在售户型的购房消费者,当事人给予购房总价优惠30000元/套,并且给予选择按揭方式的消费者房屋总价99折的优惠以及选择付全款方式的消费者房屋总价98折的优惠,此外,消费者现场交2万元定金认购的话就能在99折或98折的基础上再享99折优惠,最后,如果消费者在交定金认购的7天内能交清首付的话还能在前述折上折的基础上再享99折的优惠的事实;(10)当事人在海报及宣传单页中所称的“钜惠礼 精选房源额外钜惠”实际指:当事人针对楼盘中面积大或者底楼等等难卖的在售户型房源,消费者可在享受当事人价格底价及折扣优惠的基础上,再额外优惠10000元每套,但每月只限20套名额的事实;(11)当事人在其广告宣传媒介上所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中所提及的“专享购房礼”中所附带的条件、数量及所赠送的好礼中所需的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均未能在广告宣传单页及广告宣传海报上予以说明、解释、介绍的事实;(12)当事人提供的《受理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正在办理其《营业执照》公司地址变更手续的事实;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当事人提供的宣传单页,证明(1)当事人在楼盘项目营销中心外竖立有巨幅宣传海报并在营销中心前台宣传柜台上摆放有两款宣传单页供消费者取阅,上述宣传海报及其中一款宣传单页上印有“云星钱隆世家……年中专享购房礼 幸运礼 入场抽红包抽家电 购房礼 购房直减3万再享折上折……钜惠礼 精选房源额外钜惠”的字样的事实;(2)2017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楼盘项目营销中心的现场检查时,现场由当事人公司担任行政副总监的谢桂英的同志配合检查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一)》、《情况说明(二)》,证明(1)2017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楼盘项目营销中心的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办理《营业执照》公司地址变更手续的事实;(2)当事人从2017年7月起开始使用上述两款宣传单页及海报进行对外广告宣传,其中内容包含有:“云星钱隆世家……年中专享购房礼 幸运礼 入场抽红包抽家电 购房礼 购房直减3万再享折上折……钜惠礼 精选房源额外钜惠”的字样的事实;(3)当事人在上述海报及宣传单页中所宣称的“云星 钱隆世家 7月专享购房礼 幸运礼 入场抽红包抽家电 购房礼 购房直减3万再享折上折 惊喜礼 10套1口价限量购 钜惠礼 精选房源额外钜惠”实际为当事人针对“云星 钱隆世家”楼盘推出的促销活动,该促销活动只针对7、8两个月实施的事实;(4)当事人在海报及宣传单页中所称的“幸运礼入场抽红包抽家电”实际指:入场抽红包抽家电活动只限于7月份,目前已经结束。具体操作流程是当事人于2017年7月在营销中心摆放有一棵模型树,树上悬挂有红包,部分红包里有1元、2元、5元三种不等金额的现金以及写有“风扇”字样的纸条,抽中即可当场兑现领走,但当事人并未在宣传单页中标明风扇的风扇品牌名称、数量、规格等相关信息的事实;(5)当事人在海报及宣传单页中所称的购房礼 “购房直减3万再享折上折”实际指:当事人针对2017年7、8月消费者在“云星 钱隆世家”楼盘购房时,当事人给予购房总价优惠30000元/套,并且给予选择按揭方式的消费者房屋总价99折的优惠及选择付全款方式的消费者房屋总价98折的优惠,此外,消费者现场交2万元定金认购还能在99折或98折的基础上再享99折优惠,最后,如果消费者在交定金认购的7天内能交清首付的话还能在前述折上折的基础上再享99折的优惠的事实;(6)当事人在海报及宣传单页中所称的“钜惠礼 精选房源额外钜惠”实际指:当事人针对楼盘中面积大或者底楼等等难卖的在售户型房源,消费者可在享受当事人价格底价及折扣优惠的基础上,再额外优惠10000元每套,但每月只限20套名额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在商品流通领域中,房地产市场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各种有关房地产的虚假宣传和不实广告也是花样百出,令人防不胜防。由于房地产项目的交易额较大,广告影响力强,一旦广告中出现虚假、误导以及其他违法问题,其社会危害性较之一般商品或者服务往往也更严重。因此,做为广告监管部门,必须规范房地产广告市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海报及宣传单页中印制有“云星 钱隆世家……专享购房礼 幸运礼 入场抽红包抽家电 购房礼 购房直减3万再享折上折……钜惠礼 精选房源额外钜惠”字样的方式开展“云星 钱隆世家”楼盘项目的促销优惠活动。事实上上述广告海报及宣传单页中所提及的“专享购房礼”分别指的是:(1)幸运礼实际为:消费者入场抽红包抽家电活动,当事人在营销中心摆放有一棵模型树,树上悬挂有三种不等金额的红包现金以及写有“风扇”字样的纸条,抽中即可当场兑现领走,当事人并未在宣传中对赠送的“家电”的种类也即风扇及其品牌名称、数量、规格予以明确说明、解释;(2)购房礼实际为:“云星 钱隆世家”楼盘在售户型的购房消费者,当事人给予购房总价优惠30000元/套,并且给予选择按揭方式的消费者房屋总价99折的优惠以及选择付全款方式的消费者房屋总价98折的优惠,此外,消费者现场交2万元定金认购还能在99折或98折的基础上再享99折优惠,最后,如果消费者在交定金认购的7天内能交清首付的话还能在前述折上折的基础上再享99折的优惠,当事人未在宣传中对上述“购房享折扣”的促销优惠活动的折扣允诺予以明确说明、解释;(3)钜惠礼实际为:当事人针对部分在售户型房源,消费者可在享受当事人底价及折扣优惠的基础上,再额外优惠10000元/套,但是当事人每月只限20套名额,当事人未在宣传中对上述促销优惠活动商品的价格、数量、允诺予以明确说明、解释。当事人故意利用宣传海报及宣传单页上模棱两可的字面信息吸引消费者到店参与促销活动,而实际上当事人所提供的各种优惠服务及商品却隐藏有种种限制性要求及条件,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为标准,上述宣传方式和销售方法容易让普通消费者被宣传单页中提及赠送的噱头所吸引,从而盲目的做出错误的购买选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对消费者的购买具有实质性的误导宣传和影响,因此,作为广告的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大力打击、坚决制止。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广告内容中宣称“云星 钱隆世家 专享购房礼 幸运礼 入场抽红包抽家电 购房礼 购房直减3万再享折上折 钜惠礼 精选房源额外钜惠”的促销优惠活动,但未对其活动中所附带的赠品品牌名称、数量、规格及期限进行明示,同时也未对优惠活动商品的价格、数量、允诺进行准确、清楚、明白的表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之规定,属于利用广告宣传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17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工商听告字〔2017〕744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结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开户行: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0;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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