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处字[2016]第114号)
柳州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处字[2016]第114号)
发布日期:2016-09-14 10:09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处字〔2016〕114号
当事人:长沙市欧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569号万科金域蓝湾1栋2906号房;法定代表人:王伟;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7月9日;营业期限:2014年7月9日至2064年7月8日;经营范围:建筑装饰材料、门窗及配件的销售、安装;五金、真空玻璃的销售;建筑幕墙的设计、安装;安防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的施工。(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方可经营)注册号430102000225422。
经查实,当事人系经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授权的 “墨瑟”品牌门窗经销商。当事人于2015年12月4日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三建直管工程公司)签订了柳州市莲花山庄酒店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分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该项目提供“墨瑟”品牌的铝合金门窗产品。为节约成本以获取更大的利润,当事人自2016年2月份起至2016年5月18日案发时止,从武汉市源泰铝业有限公司、长沙固盾中空玻璃有限公司分别购入铝合金和玻璃原材料,同时委托长沙市迅达膜业广告公司印刷含有“ ”、伪造名称“中德合资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网址:www.alrunsd.com”内容的“墨瑟”品牌标识的保护膜和保护纸,并委托长沙新振升门窗有限公司生产成铝合金窗、玻璃窗和铝合金窗框成品,由当事人贴上上述“墨瑟”品牌标识的保护膜和保护纸,之后将上述商品作为合同标的“墨瑟”品牌的门窗产品供货至广西三建直管工程公司的柳州莲花山庄酒店项目工地。其供货的上述产品的规格、品种、数量具体如下:①规格为696×2696的铝合金窗(含框)25个;②规格为605×2595的铝合金窗(含框)30个;③规格为488×2506的铝合金窗(含框)6个;④规格为461×1111的铝合金窗(含框)5个;⑤规格为810×510的铝合金窗(含框)13个;⑥规格为605×2495的铝合金窗(含框)3个;⑦规格为488×2606的铝合金窗(含框)4个;⑧规格为736×486的铝合金窗(含框)4个;⑨规格为926×510的铝合金窗(含框)5个;⑩规格为510×510的铝合金窗(含框)3个;⑪规格为1120×510的铝合金窗(含框)2个;⑫规格为D16030354.24的双层玻璃窗4个;⑬规格为C57的双层玻璃窗6个;⑭规格为D16030363.01的双层玻璃窗4个;⑮规格为2570×2350的铝合金窗框7个。以售价计算,上述产品的货值共计165265.85元,利润共计35000元。经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铝合金窗、玻璃窗和铝合金窗框商品并非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系冒牌商品。
另查明,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是“ ”注册商标的所有者,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系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与德国墨瑟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网址“www.alrunsd.com”系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和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共同的官网。
以上事实由我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长沙市欧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长沙市欧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的身份证复印件、长沙市欧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当事人受委托人谢亮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受委托人谢亮的身份及其代理权限的事实;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5月18日对当事人现场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1)当事人案发现场为柳州市城中区独静路莲花山庄酒店项目工地的事实;(2)现场摆放有11种规格的铝合金窗(含框)共计100个、3种规格的双层玻璃窗共计14个、1种规格的铝合金窗框7个的事实;(3)上述铝合金窗(框)成品外部特征主要有:①已经形成铝合金门窗/框成品的商品;②该成品(窗/框)上粘贴有标注为“ ”、“中德合资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 “网址:www.alrunsd.com”等字样的胶带;③该成品的双层玻璃窗上粘贴有标注为“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
”等内容标识;④门窗框外用牛皮纸包裹,该牛皮纸上印制有“
”、 “中德合资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等字样特征的事实;(4)当事人与广西三建直管工程公司签订了柳州市莲花山庄酒店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分包合同》的事实;(5)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现场鉴定上述标识字样的铝合金门窗(含玻璃)成品并非上述标识字样的所有权方(该公司)生产,也并非该公司授权生产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5月19日、2016年6月3日、2016年6月17日、2016年6月28日、2016年7月1日、2016年7月15日、2016年8月11日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谢亮的七次询问笔录,证明(1)当事人与广西三建直管工程公司签订了柳州市莲花山庄酒店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分包合同》,合同指定使用“墨瑟”品牌铝合金门窗(含玻璃)成品的事实;(2)上述合同中指定的“墨瑟”品牌铝合金门窗商品系柳州市莲花山庄工程发包方柳州市龙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使用的事实;(3)上述合同中所提到的“墨瑟68系列”、“墨瑟120系列”中的“墨瑟”生产厂家是指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的事实;(4)当事人系经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授权的湖南省长沙市“墨瑟”品牌门窗经销商的事实;(5)上述被我局依法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的铝合金门窗商品共计15种规格121个,系当事人自2016年2月份起至2016年5月18日案发时止,从武汉市源泰铝业有限公司、长沙固盾中空玻璃有限公司分别购入铝合金和玻璃原材料,同时委托长沙市迅达膜业广告公司印刷含有“ ”、“中德合资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网址:www.alrunsd.com”内容的“墨瑟”品牌标识的保护膜和保护纸,并委托长沙新振升门窗有限公司生产成铝合金窗、玻璃窗和铝合金窗框成品,由当事人贴上上述“墨瑟”品牌标识的保护膜和保护纸,之后将上述商品作为合同标的“墨瑟”品牌的门窗产品供货至广西三建直管工程公司的柳州莲花山庄酒店项目工地的事实;(6)上述涉案铝合金门窗产品并非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生产,也并非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系伪造厂名厂址产品的事实;(7)上述涉案铝合金门窗(含玻璃)成品货值为165265.85元的事实;(8)当事人系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的“墨瑟”品牌铝合金门窗经销商的事实;(9)当事人实际所获取的利润为35000元的事实;(10)当事人在其涉案商品中所使用的保护膜及保护纸上所印制的“中德合资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名称系其伪造的事实;(11)涉案商品含有“
”、“中德合资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网址:www.alrunsd.com”的内容特征的事实;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5月18日在当事人现场所拍摄的照片、现场依法提取的被实施暂扣的铝合金门窗的保护膜、铝合金门窗成品合格标签、铝合金门窗合格证、胶带,证明(1)上述涉案铝合金门窗成品(窗/框)上粘贴有标注为“ ”、“中德合资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网址:www.alrunsd.com”等字样胶带的事实;(2)上述涉案铝合金门窗成品的双层玻璃窗上粘贴有标注为“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
”等内容标识的事实;(3)上述涉案铝合金门窗框外用牛皮纸包裹,该牛皮纸上印制有“
”、“中德合资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等字样特征的事实;
证据(五):投诉人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向我局所递交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鉴定书》3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4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河北省著名商标》,照片原件及复印件12张,证明(1)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2)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系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与德国墨瑟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3)“ ”商标所有权为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的事实;(4)当事人在柳州市莲花山庄酒店项目工地现场摆放有11种规格的铝合金窗(含框)共计100个、3种规格的双层玻璃窗共计14个、1种规格的铝合金窗框7个,上述铝合金门窗既非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生产,也非它们授权生产的事实;(5)①该成品(窗/框)上粘贴有标注为“
”、“中德合资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网址:www.alrunsd.com”等字样的胶带;③该成品的双层玻璃窗上粘贴有标注为“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
”等内容标识;④门窗框外用牛皮纸包裹,该牛皮纸上印制有“
”、“中德合资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等字样特征的事实;(6)上述标识侵犯了“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所有者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事实;(7)投诉人请求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及维护投诉人合法利益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施工资质》、《企业设计资质》、《企业税务登记证》(地税)(国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近年工程业绩一览表》、《商标注册证》、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墨瑟门窗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授权委托书》、《工作联系单》、《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分包合同》、《顺达墨瑟门窗成品出货清单》、《付款单位(或个人)证明》、《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两份、《特约商户POS回单》,证明(1)当事人系经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授权的“墨瑟”品牌门窗经销商的事实;(2)当事人与广西三建直管工程公司签订了柳州市莲花山庄酒店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分包合同》,合同指定使用“墨瑟”品牌铝合金门窗(含玻璃)成品的事实;
证据(七):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书》、《关于长沙市欧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相关情况说明》,证明(1)我局于2016年5月18日在柳州市莲花山庄酒店项目工地实施暂扣强制措施的11种规格的铝合金窗(含框)共计100个、3种规格的双层玻璃窗共计14个、1种规格的铝合金窗框7个既非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生产,也非上述两家公司授权生产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与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就当事人在柳州市莲花山庄酒店项目使用“墨瑟”品牌商品一事达成和解,不予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长沙新振升门窗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情况说明》、《长沙市欧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关于委托代加工莲花山庄铝合金门窗合同的情况说明》、《长沙市欧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柳州莲花山庄门窗项目情况说明》、《门窗代加工合同书》、《长沙市欧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柳州莲花山庄项目2016年5月18日被柳州市工商局暂扣涉案铝合金门窗清单》两份、《莲花山庄铝合金门窗幕墙工程进场造价明细表》、《武汉源泰铝业公司产品出库单JL-032》两份、《长沙市固盾中空玻璃厂送货结算清单》,证明(1)我局于2016年5月18日在柳州市莲花山庄酒店项目工地实施暂扣强制措施的涉案“墨瑟”品牌铝合金门窗(含玻璃)成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货值的事实;(2)上述涉案铝合金门窗(含玻璃)成品并非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生产,也并非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系伪造厂名产品的事实;(3)上述被我局依法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的铝合金门窗(含玻璃)成品系当事人从武汉市源泰铝业有限公司、长沙固盾中空玻璃有限公司分别购入铝合金和玻璃原材料,同时委托长沙市迅达膜业广告公司印刷含有“ ”、“中德合资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网址:www.alrunsd.com”内容的“墨瑟”品牌标识的保护膜和保护纸,并委托长沙新振升门窗有限公司生产成铝合金窗、玻璃窗和铝合金窗框成品,由当事人贴上上述“墨瑟”品牌标识的保护膜和保护纸,之后将上述商品作为合同标的“墨瑟”品牌的门窗产品供货至广西三建直管工程公司的柳州莲花山庄酒店项目工地进行门窗的成品安装的事实;(4)上述涉案铝合金门窗(含玻璃)成品货值为165265.85元的事实;(5)除上述涉案铝合金门窗(含玻璃)成品外,已安装上墙的铝合金门窗系由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供应的“墨瑟”品牌铝合金门窗的事实;
证据(十)2016年8月4日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给我局的复函,证明铝合金窗、玻璃窗、铝合金窗框等三个产品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事实;
证据(十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关于长沙市欧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长沙固盾中空玻璃有限公司、长沙新振升门窗有限公司的3份《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长沙市欧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长沙固盾中空玻璃有限公司、长沙新振升门窗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十二):2016年5月26日柳州市龙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给我局的《函》及《柳州市莲花山庄项目土建施工合同》,证明(1)柳州市莲花山庄项目土建工程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事实;(2)柳州市莲花山庄项目铝合金门窗及幕墙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给长沙市欧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事实;(3)柳州市龙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指定施工单位使用“墨瑟”品牌的铝合金门窗、幕墙的事实;
证据(十三):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长沙市欧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检验报告》3 份、《合格证》、《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分包合同》、《柳州市莲花山庄工程施工合同》、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浩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两份)、受委托人刘翊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受委托人严磊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016年5月23日对受委托人刘翊华的询问笔录,证明(1)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当事人签订有《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分包合同》的事实;(2)上述合同中指定当事人使用“墨瑟”品牌的铝合金门窗、幕墙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当事人系经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授权的湖南省长沙市“墨瑟”品牌门窗经销商,知道“顺达墨瑟”是知名企业的字号、“网址:www.alrunsd.com”系上述两家授权方共同的官方网站;亦知道其与广西三建直管工程公司签订柳州市莲花山庄酒店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分包合同》中所指定使用的“墨瑟”品牌铝合金门窗产品由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生产。
本案中,当事人在与广西三建直管工程公司签订的柳州市莲花山庄酒店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墨瑟”品牌铝合金门窗产品,实际在供货中却未经许可在委托他人生产的铝合金门窗(含玻璃)成品上粘贴含有“ ”、“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中德合资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网址:www.alrunsd.com”内容的“墨瑟”品牌标识的保护膜和保护纸,作为“墨瑟”品牌铝合金门窗产品进行销售。
虽然涉案商品中并未标注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而是用了伪造的“中德合资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及简化的“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名称。这些伪造或简化的名称,除没有体现“高碑店”行政区划名称外,其字号“顺达墨瑟”、行业“门窗”、组织形式“有限公司”表示均与“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相同,其中其伪造名称的“中德合资”亦与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的真实投资情况一致,且产品上标注的“网址:www.alrunsd.com”也为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共同的官方网站,网站上也清楚地显示了两家公司的真实名称和地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欺骗了市场交易相对方,通过非法手段降低成本以获取更大利润,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准则,其实质是一种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属于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货值为165265.85元,所获利润即违法所得为3500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16年8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工商听告字〔2016〕114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结果。当事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我局递交了《长沙市欧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酌情处理柳州市莲花山庄项目门窗工程违法事宜的申请书》。当事人对其不正当竞争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向我局进行相关情况及理由的陈述如下:1、当前经济不景气,企业经营存在困难;2、在我局调查期间,其能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工作且认错态度较好,案发后,其能主动积极配合我局工作并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最大限度的降低违法行为的危害;3、其相关负责人对国家法律、法规不熟悉,经我局教育后能积极主动的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4、其违法行为系初犯,恳请我局能对此案予以酌情处理。我局认为,综上所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广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考虑,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酌情处理,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由罚款155000元人民币降至罚款105000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 没收涉案冒用厂名厂址的①规格为696×2696的铝合金窗(含框)25个;②规格为605×2595的铝合金窗(含框)30个;③规格为488×2506的铝合金窗(含框)6个;④规格为461×1111的铝合金窗(含框)5个;⑤规格为810×510的铝合金窗(含框)13个;⑥规格为605×2495的铝合金窗(含框)3个;⑦规格为488×2606的铝合金窗(含框)4个;⑧规格为736×486的铝合金窗(含框)4个;⑨规格为926×510的铝合金窗(含框)5个;⑩规格为510×510的铝合金窗(含框)3个;⑪规格为1120×510的铝合金窗(含框)2个;⑫规格为D16030354.24的双层玻璃窗4个;⑬规格为C57的双层玻璃窗6个;⑭规格为D16030363.01的双层玻璃窗4个;⑮规格为2570×2350的铝合金窗框7个,共计121个;
2、 罚款人民币105000元;
3、 没收违法所得3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共为14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开户行: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0;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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