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鱼处字〔2018〕56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鱼处字〔2018〕56号
发布日期:2018-09-03 11:47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鱼处字〔2018〕56号
当事人:柳州市鱼峰区乐之康保健食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3MA5MRM8JX1,经营者:黄国森,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柳州市飞鹅路3号润和•时代(商业)广场一层灯2号,经营范围: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零售。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7年10月份起在位于柳州市飞鹅路3号润和•时代(商业)广场一层灯2号的“柳州市鱼峰区乐之康保健食品经营部”内以销售会和宣导会的形式对其销售保健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商业宣传,其主讲人为当事人员工,该销售会和宣导会主要包含有:“元宝枫 西安医科大学对于元宝枫药用价值的研究表明,元宝枫油乳液对于机体肉瘤平均抑瘤率为82.94%,而且没有副作用。元宝枫油对于艾氏腹水瘤的平均生命延长率为81.91%,研究结果令人惊喜”、“元宝枫含有人体所需12种脂肪酸,13种氨基酸,其中8种为我们人体所必须要的氨基酸。”、“元宝枫的开发被列为国家“九五”重大科技攻关课题”等宣传内容。经我局执法人员深入核实,当事人在上述经营场所内以销售会和宣导会的形式对其销售保健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商业宣传中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具体情况有:1.当事人所作商业宣传的内容为“元宝枫 西安医科大学对于元宝枫药用价值的研究表明,元宝枫油乳液对于机体肉瘤平均抑瘤率为82.94%,而且没有副作用。元宝枫油对于艾氏腹水瘤的平均生命延长率为81.91%,研究结果令人惊喜”,而实际内容为《元宝枫及同属植物药用开发的研究》(作者:魏希颖、吕居娴、郭增军、李延、李映丽)文中表述的“西安医科大学通过大量的动物实验表明:元宝枫丹宁具明显的镇静、催眠、镇痛、抗凝和止泻作用。元宝枫油对小鼠S180肉瘤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同时能促进新生组织生长及体细胞的修复,对艾氏腹水癌小鼠平均生命延长率达81.9%。因之,元宝枫不仅可作为营养保健品进行开发,而且具有药用开发的广阔前景。”;2.当事人所作商业宣传的内容为“元宝枫含有人体所需12种脂肪酸,13种氨基酸,其中8种为我们人体所必须要的氨基酸。”,而实际内容为西安中粮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储备局西安油脂科学研究设计院网站(网址:http://www.oilfat.com/news/1020.html)发布的“元宝枫籽油的基本营养素和神经酸的功能 元宝枫籽油是多种生物成分的复合体,含有12种脂肪酸、18种氨基酸,其中8种为人体必需氨基酸,占总氨基酸含量的46.1%,基本接近WHO/FAO建议值。”;3.当事人所作商业宣传的内容为“元宝枫的开发被列为国家“九五”重大科技攻关课题”,而实际内容为1990年,“元宝枫开发利用研究”列为陕西省“八五”科技攻关项目。1996年,林业部和中国科学院将“元宝枫丰产栽培及产业化技术”列为“九五”国家科技攻关专题。当事人对其销售保健品所作商业宣传的以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另查实,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以销售会和宣导会的形式对其销售保健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商业宣传,该商业宣传内容资料来源于其供货商。截至2018年7月18日案发时止,当事人无法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商业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案发后,当事人不再在上述地址对销售的保健品作商业宣传,停止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由调查人员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柳州市鱼峰区乐之康保健食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黄国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经营主体资格和其经营者身份及权限的事实;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单位)、受托人谭忠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托人雷雨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托人身份和受托人权限范围。
证据(三): 现场笔录(共2页),证明(1)当事人在柳州市飞鹅路3号润和•时代(商业)广场一层灯2号的“柳州市鱼峰区乐之康保健食品经营部”开展商业宣传销售保健品的事实;(2)当事人在上述经营场所内以销售会和宣导会的形式对其销售保健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商业宣传的事实;(3)当事人在上述经营场所开展商业宣传的内容含有“元宝枫 西安医科大学对于元宝枫药用价值的研究表明,元宝枫油乳液对于机体肉瘤平均抑瘤率为82.94%,而且没有副作用。元宝枫油对于艾氏腹水瘤的平均生命延长率为81.91%,研究结果令人惊喜”、“元宝枫含有人体所需12种脂肪酸,13种氨基酸,其中8种为我们人体所必须要的氨基酸。”、“元宝枫的开发被列为国家“九五”重大科技攻关课题”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谭忠友询问笔录(共2次。第1次,共4页;第2次,共5页),证明:(1)当事人在柳州市飞鹅路3号润和•时代(商业)广场一层灯2号的“柳州市鱼峰区乐之康保健食品经营部”开展商业宣传销售保健品的事实;(2)当事人在上述经营场所内以销售会和宣导会的形式对其销售保健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商业宣传的事实;(3)当事人在上述经营场所开展商业宣传的内容含有“元宝枫 西安医科大学对于元宝枫药用价值的研究表明,元宝枫油乳液对于机体肉瘤平均抑瘤率为82.94%,而且没有副作用。元宝枫油对于艾氏腹水瘤的平均生命延长率为81.91%,研究结果令人惊喜”、“元宝枫含有人体所需12种脂肪酸,13种氨基酸,其中8种为我们人体所必须要的氨基酸。”、“元宝枫的开发被列为国家“九五”重大科技攻关课题”的事实;(4)有中老年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参加上述商业宣传的事实;(5)当事人无法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在上述经营场所开展商业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证据(五):当事人的工作人员雷雨婷询问笔录(第1次,共5页),证明:(1)当事人的工作人员雷雨婷在上述经营场所内组织开展对在售保健品作商业宣传的事实;(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雷雨婷在上述经营场所组织开展商业宣传的内容含有“元宝枫 西安医科大学对于元宝枫药用价值的研究表明,元宝枫油乳液对于机体肉瘤平均抑瘤率为82.94%,而且没有副作用。元宝枫油对于艾氏腹水瘤的平均生命延长率为81.91%,研究结果令人惊喜”、“元宝枫含有人体所需12种脂肪酸,13种氨基酸,其中8种为我们人体所必须要的氨基酸。”、“元宝枫的开发被列为国家“九五”重大科技攻关课题”的事实。
证据(六):数码电子数据证据提存笔录,证明(1)当事人的工作人员雷雨婷在上述经营场所内组织开展保健品的商业宣传;(2)有中老年人参加当事人所开展的商业宣传。
证据(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元宝枫”、“康力基氨糖”、“极地蓝莓”课件资料,证明:(1)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开展保健品商业宣传的内容来源于课件资料;(2)当事人在上述经营场所开展商业宣传的内容含有“元宝枫 西安医科大学对于元宝枫药用价值的研究表明,元宝枫油乳液对于机体肉瘤平均抑瘤率为82.94%,而且没有副作用。元宝枫油对于艾氏腹水瘤的平均生命延长率为81.91%,研究结果令人惊喜”、“元宝枫的开发被列为国家“九五”重大科技攻关课题”、“康力基氨糖的高含量比市场上的常见氨糖高3到8倍,效果无与伦比”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给我局的《铺面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柳州市飞鹅路3号润和•时代(商业)广场一层灯2号从事经营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向我局提供其经营部进购保健品的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所销售保健品的进货来源。
证据(十):当事人向我局提供其经营部销售保健品收据单、会员客户表、销售记录材料,证明当事人案发前在上述经营场所从事保健品销售的事实。
证据(十一):2018年7月19日的现场检查照片(共8张),证明(1)当事人在柳州市飞鹅路3号润和•时代(商业)广场一层灯2号的“柳州市鱼峰区乐之康保健食品经营部”开展商业宣传销售保健品的事实;(2)当事人在上述经营场所内以销售会和宣导会的形式对其销售保健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商业宣传的事实;(3)有中老年人参加当事人所开展的商业宣传。
证据(十二):2018年8月15日的现场检查照片(共3张),证明当事人不再在上述地址对销售的保健品作商业宣传,停止从事经营活动。
证据(十三):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证明:(1)当事人在上述经营场所开展商业宣传的内容含有“元宝枫 西安医科大学对于元宝枫药用价值的研究表明,元宝枫油乳液对于机体肉瘤平均抑瘤率为82.94%,而且没有副作用。元宝枫油对于艾氏腹水瘤的平均生命延长率为81.91%,研究结果令人惊喜”、“元宝枫的开发被列为国家“九五”重大科技攻关课题”、“康力基氨糖的高含量比市场上的常见氨糖高3到8倍,效果无与伦比”的事实;(2)位于柳州市飞鹅路3号润和•时代(商业)广场一层灯2号的柳州市鱼峰区乐之康保健食品经营部停止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办案人员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018年8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峰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工商鱼听告字〔2018〕56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结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
本案中,当事人于2017年10月份起在位于柳州市飞鹅路3号润和•时代(商业)广场一层灯2号的“柳州市鱼峰区乐之康保健食品经营部”内以销售会和宣导会的形式对其销售保健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商业宣传,该商业宣传过程的“元宝枫 西安医科大学对于元宝枫药用价值的研究表明,元宝枫油乳液对于机体肉瘤平均抑瘤率为82.94%,而且没有副作用。元宝枫油对于艾氏腹水瘤的平均生命延长率为81.91%,研究结果令人惊喜”、“元宝枫含有人体所需12种脂肪酸,13种氨基酸,其中8种为我们人体所必须要的氨基酸。”、“元宝枫的开发被列为国家“九五”重大科技攻关课题”内容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于对其销售的保健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0;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或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峰区分局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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