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处字〔2017〕736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处字〔2017〕736号

发布日期:2017-08-16 15:57 【字体: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处字〔2017〕736号

 

当事人:柳州宜家静兰酒店;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有:名称:柳州宜家静兰酒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柳州市西江路57号;经营者:李先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注册日期为:2010年07月23日;经营范围:接待旅客住宿服务,停车服务,场地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号:450202600038591(换);登记机关: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日期:2016年11月11日。

经查实,从2017年1月起当事人在位于柳州市西江路57号的柳州宜家静兰酒店内从事烟草制品销售。经我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并未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所办理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中亦包含有烟草制品类销售的相关经营范围。根据我局所调取的当事人用于记录、统计烟草制品销售情况的《商品定额表》整理计算后得出其销售情况如下:1、真龙(海韵)共销售了33包,进货价为44.52元,零售价为60元,销售金额为1980元,销售利润为510.84元;2、硬盒芙蓉王共销售了153包,进货价为21.84元,零售价为30元,销售金额为4590元,销售利润为1248.48元;3、硬盒芙蓉王(蓝)共销售了65包,进货价为30.74元,零售价为40元,销售金额为2600元,销售利润为601.9元;4、84软盒玉溪共销售了24包,进货价为20.14元,零售价为30元,销售金额为720元,销售利润为236.64元。上述四种烟草制品共计销售了275包,总销售金额为9890元,总销售利润为2597.86元。截至201781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库存香烟共计404包,以当事人用于统计、记录烟草制品销售情况的《商品定额表》零售价计算,上述库存烟草制品的价值共计16270元。因此,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总额应为已销售的烟草制品销售额为9890元与未销售的烟草制品库存价值额16270元之和,违法经营总额共计26160元,当事人所获之利润应为违法所得2597.86元。

以上事实由我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柳州宜家静兰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先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1)该经营主体资格和其经营者身份的事实;(2)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杨杰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杨杰的受委托人身份及其受委托的资格和权限的事实

证据(二): 20178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经营场所检查时所做现场笔录,证明(1)当事人在位于柳州市西江路57号的柳州宜家静兰酒店内从事烟草制品销售的事实;2)当事人正在其经营场所从事烟草零售经营活动以及库存香烟404包的事实;(3)当事人未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事实;(4当事人所办理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中亦包含有烟草制品类销售的相关经营范围事实;

证据(三):201781日、84日、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书杨杰的三次询问笔录,证明(1)当事人在位于柳州市西江路57号的柳州宜家静兰酒店内从事烟草制品销售的事实;2)当事人正在其经营场所从事烟草零售经营活动以及库存香烟404包的事实;(3)当事人未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事实;(4当事人所办理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中亦包含有烟草制品类销售的相关经营范围事实;(5)当事人从2017年1月至案发止共销售烟草制品275包,总销售金额为9890元,总销售利润为2597.86元,库存香烟404包的事实6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总额应为已销售的烟草制品销售额为9890元与未销售的烟草制品库存价值额16270元之和,违法经营总额共计26160元的事实 

证据(四):柳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原件以及当事人提供的三份其供货商柳州宜家商务酒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柳州市公司卷烟配送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烟草制品进货价为:1、真龙(海韵)进货价为44.52元/包,涉案香烟57包,金额为2537.64元;2、硬盒芙蓉王进货价为21.84元/包,涉案香烟259,金额为5656.56元;3、硬盒芙蓉王(蓝)进货价为30.74元/包,涉案香烟36,金额为1106.64元;4、84软盒玉溪进货价为20.14元/包,涉案香烟52,金额为1047.28元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商品定额表》,证明:(1)当事人从事销售卷烟的经营活动的事实;(2)当事人从201711日起至案发时止的销售情况如下:1、真龙(海韵)共销售了33包,进货价为44.52元,零售价为60元,销售金额为1980元,销售利润为510.84元;2、硬盒芙蓉王共销售了153包,进货价为21.84元,零售价为30元,销售金额为4590元,销售利润为1248.48元;3、硬盒芙蓉王(蓝)共销售了65包,进货价为30.74元,零售价为40元,销售金额为2600元,销售利润为601.9元;4、84软盒玉溪共销售了24包,进货价为20.14元,零售价为30元,销售金额为720元,销售利润为236.64元。上述四种烟草制品共计销售了275包,总销售金额为9890元,总销售利润为2597.86元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向我局所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1)当事人从2017年1月起至案发止共销售了275包烟草制品,总销售金额为9890元,总销售利润为2597.86元,库存数为404包的事实;(2)当事人于20171月案发止在其经营场所柳州市西江路57号未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零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一直以来,烟草制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一直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专营专卖管理,任何企业、个人、社会组织都不能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的销售。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规范我国烟草专卖专营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从2017年1月起至案发止在其经营场所柳州市西江路57号销售烟草制品,但当事人并未到柳州市烟草专卖局以上述地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所销售的卷烟等烟草制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所指的烟草制品,当事人所从事的烟草销售行为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规范。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属于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行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总额应为已销售的烟草制品销售额9890元与未销售的烟草制品库存价值额16270元之和,违法经营总额共计26160元,当事人所获之利润应为违法所得2597.86元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我局于2017年8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工商听告字〔2017〕736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结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了删除和修改,并对该法律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该法的原第六十一条的顺序已调整为第五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伍佰玖拾柒元捌角陆分整(¥2597.86元);

2、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捌拾陆元肆角整(¥7586.4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为壹万零壹佰捌拾肆元贰角陆分整(¥10184.2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开户行: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0;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七年八月十六

返回 不良反应监测处罚信息

首页

走进柳州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回应

数据专题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处字〔2017〕736号

发布日期: 2017-08-16 15:57

分享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