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城处字〔2017〕94号
当事人:沈兴萍,女,汉族。
2017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柳州市滨江东路16号金沙角项目三区一层商铺1-24、1-25号的柳州桂中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台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门口摆放宣传单供消费者取阅,宣传单内有四川恒明TDP-T1、TDP-T1A至强版天际蓝、TDP-L1等型号的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图片、价格和重庆华伦CQJ-23单头特定电磁波(TDP)治疗器图片、价格,上述商品图片上方有“√风湿骨痛”、“ √肌肉扭伤”、“ √腰腿疼痛”、“ √慢性炎症”字样,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述产品宣传的适用范围与其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记的适用范围不符。经初步调查,上述宣传单属当事人印制并在柳州桂中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台店发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2017年6月5日,经请示局领导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实,为开展医疗器械促销活动,当事人于2017年5月21日自行设计并委托他人印制“品牌云集器械节 低价购狂欢”宣传单500份,上述宣传单放在柳州市滨江东路16号金沙角项目三区一层商铺1-24、1-25号的柳州桂中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台店供消费者取阅。宣传单内含有四川恒明TDP-T1、TDP-T1A至强版天际蓝、TDP-L1等型号的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图片、价格和重庆华伦CQJ-23单头特定电磁波(TDP)治疗器图片、价格,上述商品图片上方有“√风湿骨痛”、“ √肌肉扭伤”、“ √腰腿疼痛”、“ √慢性炎症”字样。经查询,四川恒明TDP-T1、TDP-T1A至强版天际蓝、TDP-L1等型号的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记的编号是:川械注准20152260028,注册人:四川恒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适用范围:产品适用于腰腿痛、骨关节炎的辅助治疗;重庆华伦CQJ-23单头特定电磁波(TDP)治疗器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记的编号是:渝械注准20162260108,注册人:重庆华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适用范围:适用于软组织损伤,风湿性关节炎,腰肌劳损,小儿腹泻等疾病的辅助治疗。四川恒明TDP-T1、TDP-T1A至强版天际蓝、TDP-L1等型号的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的适用范围不含当事人宣传单中列出的“√肌肉扭伤”、“ √慢性炎症”;重庆华伦CQJ-23单头特定电磁波(TDP)治疗器的适用范围不含当事人宣传单中列出的“√慢性炎症”。至2017年6月1日止,当事人印制的上述“品牌云集器械节 低价购狂欢”宣传单已对外发布150份。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代理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代理销售四川恒明、重庆华伦的医疗器械产品。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区域代理销售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代理销售四川恒明、重庆华伦的医疗器械产品。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1日在柳州桂中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台店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印制、发布的“品牌云集器械节 低价购狂欢”宣传单中含有四川恒明TDP-T1、TDP-T1A至强版天际蓝、TDP-L1等型号的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图片、价格和重庆华伦CQJ-23单头特定电磁波(TDP)治疗器图片、价格,上述商品图片上方有“√风湿骨痛”、“ √肌肉扭伤”、“ √腰腿疼痛”、“ √慢性炎症”字样。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1日在柳州桂中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台店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将上述宣传单放在柳州桂中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台店供消费者取阅。
证据(六):当事人印制、发布的“品牌云集器械节 低价购狂欢”宣传单1份,证明宣传单中含有四川恒明TDP-T1、TDP-T1A至强版天际蓝、TDP-L1等型号的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图片、价格和重庆华伦CQJ-23单头特定电磁波(TDP)治疗器图片、价格,上述商品图片上方有“√风湿骨痛”、“ √肌肉扭伤”、“ √腰腿疼痛”、“ √慢性炎症”字样。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编号为川械注准20152260028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四川恒明TDP-T1、TDP-T1A至强版天际蓝、TDP-L1等型号的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登记的适用范围是“产品适用于腰腿痛、骨关节炎的辅助治疗”。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编号为渝械注准20162260108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证明重庆华伦CQJ-23单头特定电磁波(TDP)治疗器登记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软组织损伤,风湿性关节炎,腰肌劳损,小儿腹泻等疾病的辅助治疗”。
证据(九):本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 6月5日对柳州桂中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韦建权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印制上述“品牌云集器械节 低价购狂欢”宣传单放在柳州桂中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台店供消费者取阅,宣传单中标注的四川恒明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的适用范围、重庆华伦特定电磁波(TDP)治疗器的适用范围与其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记的适用范围不相符。
证据(十):本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 6月2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印制上述“品牌云集器械节 低价购狂欢”宣传单放在柳州桂中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台店供消费者取阅,宣传单中标注的四川恒明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的适用范围、重庆华伦特定电磁波(TDP)治疗器的适用范围与其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记的适用范围不相符。
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调查人员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17年6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工商城告字〔2017〕9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本案中,当事人超出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记的适用范围宣传四川恒明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可用于“肌肉扭伤”、“慢性炎症”等症状及宣传重庆华伦特定电磁波(TDP)治疗器可用于“慢性炎症”症状,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足以使消费者对上述产品的用途产生误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鉴于当事人及时整改,已发布的宣传单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5;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3%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如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区分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