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处字〔2018〕803号
当事人:柳州市柳北区泽康食品经营部(郑国文),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柳州市北站路18号二楼,经营者:郑国文,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6年10月10日,经营范围:食品、保健食品、日用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净水机及配件、I类医疗器械销售;会议会展、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号:450205600218011。
2018年3月27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柳州市柳北区北站路18号2楼的柳州市柳北区泽康食品经营部在组织推销氨基酸等保健品时,以每购买3980元的氨基酸产品赠送800股“瑞年国际”的港股为噱头,声称该股是香港首富李嘉诚旗下的企业,并称该股票很快就会大涨,可获得至少几十倍的丰厚回报,到时购买上述保健品的钱也可轻松收回,从而吸引大批的老年消费者踊跃购买,该经营部利用对“瑞年国际”股票的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其推销的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调查取证,经市局领导批准,于2018年3月30日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今年2月27日、3月6日两次举办瑞年氨基酸产品推荐会活动时,向消费者推销每购买一份3980元的瑞年氨基酸健康产品就赠送800股“瑞年国际”的港股,并称所赠送的“瑞年国际”股票为香港首富李嘉诚持股,将来该股票很快就可获得丰厚的收益,股票的收益就能赚回之前所购买的瑞年氨基酸健康产品的本钱。经查实,当事人所宣传的“瑞年国际”的股票在2010年上市时,香港首富李嘉诚曾经持有股份,这几年“瑞年国际”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瑞年股票从每股六元多跌至现在的每股两毛多。当事人在做股票宣传时,避开了股票的风险性,夸大获利的可能性,利用对上述股票大幅升值的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据调查,每份售价3980元的瑞年氨基酸健康产品内包括两盒氨基酸片、一盒脑视双清喷雾剂、一盒铁锌钙硒多种维生素片,截止3月29日,当事人实际售出46份瑞年氨基酸健康产品,每份产品的进货价是2816元,总销售收入为183080元,盈利53544元。在今年2月至3月份期间,当事人支付经营部员工的生活保障工资合计24000元,扣除该项支出后,实际获得的毛利润是29544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的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由调查人员于2018年3月2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由调查人员于2018年3月29日、4月2日、4月11日询问当事人时分别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由调查人员于2018年3月29日询问柳州市柳北区泽康食品经营部的员工庞贤英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由当事人提供经营部向客户发放的《代持股协议》空白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提供无锡瑞年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批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保健食品的来源。
7、由当事人提供在香港越秀证券开户购买瑞年国际股票的持仓及资金情况的手机操作界面裁屏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代客户持股的事实。
8、由当事人提供其于2018年2月27日和3月6日分别举办的两次瑞年氨基酸及配套产品销售活动的销售登记账表的复印件六份,证明当事人举办活动及销售产品的事实。
9、由当事人提供的瑞年氨基酸健康产品内氨基酸的实物出入账登记账本,实际售出瑞年氨基酸数量的复印件四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氨基酸的具体情况。
10、由当事人提供销售瑞年氨基酸健康产品的收据复印件共4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1、由当事人提供的与客户签的代持股协议复印件共243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12、由当事人提供的瑞年脑视双清喷雾剂、铁锌钙硒多种维生素片、氨基酸片的产品实物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瑞年氨基酸健康产品的内容。
13、由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瑞年氨基酸配套产品的货款转账记录手机裁屏照片四份,证明当事人进货付款的事实。
14、柳州市柳北区泽康食品经营部的员工庞贤英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本人的身份。
15、由当事人提供的无锡瑞年实业有限公司送货单复印件、产品退货情况及销售利润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瑞年氨基酸配套产品的情况。
16、我局执法人员在经营部现场拍摄的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及经营情况。
17、由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说明一份,说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属实。调查人员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18年5月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工商听告字[2018]803号《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向消费者宣传赠送的“瑞年国际”股票可以获得丰厚的收益,夸大获利的可能性,避开股票的风险性,对赠送股票的宣传不真实、不全面,该股票虽然是赠品但也属于其所销售商品的组成部分,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非法所得29544元;
二、罚款人民币 30456元;
两项共计罚没款 60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0;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 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