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鱼处字〔2017〕8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鱼处字〔2017〕8号
发布日期:2017-02-23 16:57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工商局鱼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鱼处字〔2017〕8号
当事人:秦发声,***,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现在柳州市***开办一家名为“原始点保健中心”,从事保健理疗服务及保健理疗毯销售经营。
2017年1月20日,根据浙江拉尼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鱼峰区工商分局箭盘工商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东环路10号广西地理信息测绘院1栋1单元805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无照从事保健理疗经营服务,其销售的保健理疗毯涉嫌商标侵权行为。为进一步查明情况,经报局领导同意,于当日立案。
经查实:(一)当事人从2016年4月开始,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柳州市东环路10号广西地理信息测绘院1栋1单元805室从事保健理疗服务及保健理疗毯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开办 “原始点保健中心”,起初是免费供顾客体验和培训按摩保健知识,后来开始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标准是每次30元到50元不等。因当事人没有记账,经营额无法统计。截至2017年1月2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时止,当事人从事保健理疗服务经营没有获利。
(二)2016年11月中旬,当事人从广东佛山市顺德区贝贝健工厂店以其女儿秦莉的名义,网购进标注为“lanina”(拉尼娜)智能保健理疗毯(含理疗床和垫)共12床,其中单人的11床,每床439元;双人的1床,每床539元,货款合计5368元,在其“原始点保健中心” 销售。上述产品在外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为香港科利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外包装盒和理疗床机身上都标注有“lanina”(拉尼娜)字样的商标标识,而包装内所附的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的是“康乐满”商标名称,并且该产品使用的电源线插头均为两插。经“lanina”(拉尼娜)商标授权使用人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上述“lanina”(拉尼娜)牌智能保健理疗毯不是该公司产品。截至2017年1月2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时止,上述12床保健理疗毯,当事人出售1床(双人),出售价是1180元,获利641元;7床给了其在玉林的亲戚家人;另外4床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1次,共4页);2、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房屋转让协议书、网购订单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柳工商鱼强扣字[2017]01-20号《柳州市工商局鱼峰区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拍摄照片;4、“lanina”(拉尼娜)商标注册专用权人的假冒产品证明书及举报材料。
2017年2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柳工商鱼听告字〔2017〕8号《柳州市工商局鱼峰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所获利润641元属于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酌情对当事人进行幅度适低的处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及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健理疗毯4床,没收违法所得641元;2.无照经营罚款2000元,商标侵权罚款12359元,罚款合计14359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交到工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帐号:210540300924901342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鱼峰区人民政府或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工商局鱼峰区分局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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