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市监柳东处字〔 2019 〕10 号
当事人:于群力
2019年5月27日下午,我局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位于柳州市阳和新区古亭山长青公墓旁(六座村)经营建筑钢管租赁业务,该工场名称为友聚钢管,无《营业执照》。为此,我局工作人员当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笔录,下达了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进一步询问调查。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18日以口头约定的方式,按每月2300元的价格租赁柳州市阳和新区六座村位于古亭山长青公墓旁5亩荒地做工场经营建筑钢管租赁业务,自取名称为友聚钢管。经营时间从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7日,当事人租赁建筑钢管业务共收入2万元,支出场地租赁费1.15万元,工人工资3万元,实际亏损2.15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群力居民身份证有效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是合法的公民身份。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2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取证拍摄的照片有当事人的签名确认 ,证明 当事人在位于柳州市阳和新区古亭山长青公墓旁(六座村)经营建筑钢管租赁业务的事实。 3.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2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及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证明 当事人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利用工场的龙门吊、地磅等设备为不同的顾客提供建筑钢管收取租赁费等相关违法事实。
当事人书面陈述承认从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7日在柳州市阳和新区古亭山长青公墓旁(六座村)无照经营建筑钢管租赁业务的事实,同时提出不懂国家法规,初次创业,不懂经营,造成亏损,希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轻处理,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考虑当事人来柳自主创业,在经营中除去合理的场地租赁、工人工资等费用支出实际上还处于亏损状态,适用罚款处理。我分局于2019年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市监柳东听告字[2019]10号),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未取得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利用工场的龙门吊、地磅等设备为不同的顾客提供建筑钢管收取租赁费行为,构成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塘信用社(户名: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8781201010201457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或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
(印 章)
二0一九年六月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