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处字〔2017〕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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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柳州今蚂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八一路65号A栋1楼;法定代表人:李兵;注册资本:伍拾万圆整;成立日期:2017年8月7日;经营范围: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房地产居间服务;国内广告发布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LAU6K3J。
经查实,柳州今蚂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和2017年11月22日分别在手机APP“南国今报”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主题为“首付27万10年净赚87.44万,万达公寓95折团购火热报名中!”和“万达公寓年终仅售6字头,企事业职工团购专享95折!”的2条房地产广告,上述2条房地产广告的主要内容有“养家,养老,养儿女……这些年你的钱怎么打理?……有啊!投资柳南万达公寓啊!10年净收益87.44万!一套万达公寓现总价45万,10年后总价预计106万!10年期间每月可预期收益4000元,10年收益31.5万!(实际收益视市场情况而定)……欲购从速!柳南万达升值潜力巨大,抢到就是赚到”以及“投资热品:柳南万达公寓27万入手,10年净收益80多万!(实际收益视市场情况而定)……有产权,有保障!躺赚!”等广告文字表述。根据当事人与柳州今柳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南国今报微信公众号的使用协议书》,当事人需向柳州今柳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每条2250元,上述2条房地产广告的广告发布费合计为4500元整。但因为广告费按年结算,所以直到目前为止,当事人仍未向柳州今柳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上述2条房地产广告的广告费用。经我局查实,当事人为了向柳州柳南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示好,并展示“南国今报”微信公众号的影响力,在既没有征得柳州柳南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也没有向柳州柳南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收取任何广告费的情况下,向广大手机APP的受众推介了柳南万达公寓这一房地产项目,主动发布了上述2条违法房地产广告。因此,在本案中,当事人实际上既是广告主,又是广告发布者。
通过询问和调查得知,当事人属于自行制作、发布上述房地产广告,柳州柳南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并没有向当事人支付任何广告费用,所以,本案中,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收入。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柳州今蚂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柳州今蚂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李兵的资格和权限。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期间提取的经当事人签字盖章的11页手机APP房地产广告截图打印件,证实了当事人在“南国今报”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主题为“首付27万10年净赚87.44万,万达公寓95折团购火热报名中!”和“万达公寓年终仅售6字头,企事业职工团购专享95折!”的2条房地产广告。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和2018年1月对柳州今蚂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所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在“南国今报”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房地产广告的事实。
4、当事人在《手机数据证据提存笔录》中签字认同了在“南国今报”微信公众号中设计、策划、制作并上传发布上述“柳南万达公寓”2条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相关内容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南国今报微信公众号的使用协议书》证实了当事人利用“南国今报”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的事实。
6、柳州柳南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对违法事实的陈述证实了在本案中,柳州柳南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未向当事人支付任何广告费用,当事人也没有任何违法所得收入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南国今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上述2条房地产广告,其内容有涉及购买了柳南万达公寓房产“10年期间每月可预期收益4000元,10年收益31.5万! ……”等有升值和有投资回报承诺的广告文字表述。而现实生活中,房地产的价格会随市场供求关系、国家政策调整、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价格可能上涨也可能下跌;当事人在宣传推广“柳南万达公寓”房地产项目中承诺其销售的房地产一定升值、投资一定有高回报不符合客观规律,容易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属发布违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所发布的上述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违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经营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相应的规定和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0;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