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6期)
2023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6期)
信息来源: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 发布日期:2023-09-02 16:30 【字体:小中大】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柳市监处罚〔2023〕81号 | 柳州市阳和新区姐妹文具店假冒专利案 | 林运芬 | 92450200MA5LBQ4G20 | 林运芬 | 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以0.3元/袋的价格从柳州市荣宇食品经营部购进30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0日、30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0日的潮州市潮安区山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薯于您®”紫薯味薯片,该产品的外包装印制有“本包装图案获中国专利局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号:ZL 2013 3 0105491. 2”的标识,以0.5元/ 袋的价格在其店内销售。至被查获之日止,共销售上述产品21袋,获销售款10.5元,获利润4.2元。 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查询,上述专利号的专利权于2023年4月28日终止。 当事人在购进和销售潮州市潮安区山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薯于您®”紫薯味薯片时,不知道该产品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 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3年9月16日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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