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柳州市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12-09-01 11:23 【字体:小中大】
柳安监管〔2012〕61号
各县、区(市管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地质勘探作业安全事故,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探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柳州市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有什么问题请与我局监管一科反馈。
附件:《柳州市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柳州市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金属与非金属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金属与非金属地质勘探(以下简称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一、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范围: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地质钻探、坑探、钻探坑探(以下简称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
(三)地质勘查项目不列入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地质勘查项目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安全生产职责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一)地质勘探单位是地质勘探活动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地质钻(坑)探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钻(坑)探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
3.安全检查制度;
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6.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等职业安全健康制度;
9.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10.地质探勘项目管理和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制度;
11.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三)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地质勘探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地质勘查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从事钻探、坑探活动的作业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培训。
(六)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七)制定地质钻(坑)探作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或委托相关应急救援组织提供应急保障服务。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九)地质勘查项目的设计、施工作业、管理和设备仪器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规定。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并实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十一)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十二)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动。
没有地质勘探资质但依法获得地质勘查项目探矿权的单位,不得将地质勘查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作业;必须依法与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落实雇主责任保险;必须对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得以协议方式转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备案登记及坑探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
(一)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1.备案范围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钻(坑)探作业的地质勘查单位作业项目。
2.备案条件
(1)已取得注册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有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3)任命有项目专职负责人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与专职安全员取得了安全管理资格证;
(4)特种作业人员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5)从业人员已经“三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
(6)从业人员已签订有劳动用工合同。
3.申请材料
(1)备案申请文书;
(2)注册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存);
(3)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或合同)复印件;
(4)项目专职负责人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5)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存);
(6)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7)从业人员“三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用工证明材料。
4.备案公告
通过备案的地质勘查单位作业项目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统一实行定期公告,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辖区内通过备案的地质勘查项目情况每月上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具有坑探工程的地质勘查项目其勘查设计应设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由具备地质勘探设计和探矿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照“非煤矿山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程序和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专家对《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以下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单位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二)督促地质勘探单位严格按照作业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督促指导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三)严格备案登记制度,备案登记有效期至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止。对未执行备案或备案有效期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从事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四)发现地质勘查项目分项工程发包、租赁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五)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死亡事故的地质勘探单位,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地质勘查项目工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发现地质勘探单位在探矿权人地质勘探工程范围内违法从事采矿活动,一律吊销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抄告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附件:1.地质勘查单位作业项目备案登记表(样式)
2.金属与非金属地质勘查项目勘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要求
3.金属与非金属地质勘查项目勘查设计《安全专篇》评审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1:
地质勘查单位作业项目备案登记表(样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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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gxlzba-2010--0001号 |
1、备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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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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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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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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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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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作勘探项目与探矿权人名称 |
1、 |
2、 | |
3、 | |
4、 | |
5、 | |
7、项目负责人与安全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
1、 |
2、 | |
3、 | |
4、 | |
5、 | |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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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备案地安监部门 (加盖备案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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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页:1、备案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勘探项目合同书复印件;3、项目负责人与安全员任命书及资格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 |
注:1、备案有效期至许可证有效期止,2、本备案表一式二份,备案单位与安监部门各一份 |
附件2:
金属与非金属地质勘查坑探工程设计
《安全专篇》编写提纲
1. 设计依据
1.1 地质勘查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法证明材料。
1.2 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规定。
1.2 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1.3 其他设计依据,如地质勘查设计或实施方案。
2. 项目概述
2.1 地质勘查项目基本概况
简明描述勘查区的地理位置、勘查范围、勘探手段、实物工作量,开拓、提升、运输、供电、排水、通风、勘查区总平面布置。
2.2 坑探工程施工设计中涉及安全问题的新科研成果、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2.3 影响坑探工程安全的主要因素及防范措施。
2.4 对勘查区安全状况及周边安全环境的影响进行总体评述。
3. 地质安全影响因素
3.1 简述区域地质特点,主要构造带(断层、破碎带)的分布,相邻的矿山开采及坑探工程施工情况、勘查区发生地面塌陷、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3.2 地表水系、地下水和喀斯特地貌(溶洞)对坑探工程施工的影响。
3.3 高硫和其它有自燃、自爆倾向的矿产对坑探工程施工安全的影响。
3.4 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及矿产特性等对坑探工程施工安全的影响。
3.5 特殊灾害对坑探工程施工安全的影响
4. 坑探工程施工安全评述
4.1 选用的坑探工程形式(平巷、斜井、竖井)、安全可靠性分析、巷道断面、巷道长度、竖井深度、斜井坡度、支护方式等。
4.2 坑内通风特点、入风质量、凿岩防尘、爆破防尘、风量和风速排尘等安全可靠性分析。
4.3 坑内排水特点和水泵排水能力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4.4 坑内供水特点和供水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4.5 爆破作业安全可靠性分析。
4.6 特殊条件下坑探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4.7 灾变设施(安全出口、避难硐室、报警装置、通讯设施)安全可靠性分析。
5. 总平面布置
5.1 井口及井口设施安全状况评述。
5.2 爆破器材库安全可靠性分析。
5.3 塌陷范围安全管理措施的可靠性分析。
5.4 废石场安全可靠性分析。
6. 机电和其它
6.1 机械
6.2 供电
6.3 通信
坑内通信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7. 安全管理及应急救援
7.1 安全管理
7.2 应急救援
8. 存在问题和建议
9. 附图
安全专篇不要求单独成册,附图为坑探工程设计图纸:
(1)勘查区总平面布置图。
(2)坑探工程设计图(巷道断面图、巷道平面布置图)。
附件3:
金属与非金属地质勘查项目勘查设计《安全专篇》
评审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序号 |
受理(审查)内容 |
1 |
安全专篇及审查申请报告 |
2 |
勘查设计安全专篇审批表 |
3 |
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的《井巷勘探工程设计》(包括图纸) |
4 |
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及施工设备清单; |
5 |
探矿权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
6 |
勘查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勘探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勘查单位将勘探工程施工委托具备井巷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应提供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
7 |
勘查许可证 |
8 |
井巷勘探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应的安全管理协议(勘查单位与探矿权人之间或者勘查单位与勘探工程施工承包方之间) |
9 |
项目负责人任命书、安全资格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
10 |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