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办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需提交有关材料的说明》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需提交有关材料的说明》的通知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13-04-12 10:56 【字体:

柳安监管201327 

     

  各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等法规要求,我局印发了《关于办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需提交有关材料的说明》,请认真落实,执行过程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安全监管一科反馈。 

  附件:关于办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需提交有关材料的说明     

    

  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41 

    

  关于办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需提交有关材料的说明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13项文件、资料,本文仅就13项要求作出细化说明。申请企业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复印件须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说明:提交按照规定填写好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样文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说明:提交工商营业正、副本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需在有效期内且已通过年度(上年度)审验。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说明:提交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采矿许可证需在有效期内且有效期超过60天。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说明:提交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如分管生产、技术、安全、行政后勤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机构、各工作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说明:1.提交企业制定的制度清单至少包括: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安全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述职制度、岗前安全确认制度、危险作业现场监护制度、矿长带班制度;地采矿山还需提交:顶帮管理制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2.提交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清单包括:矿山开拓、采掘、爆破、破碎、铲运、安全检查,地采矿山提升、通风排水等矿山作业安全规程;电工、焊工、挖掘机工、装载机工、钻孔工、排险工、爆破、安全检查,地采矿山通风、排水、提升、支柱等工种操作规程。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说明:提交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正式文件。确认按规定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配备1名的书面说明。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说明:指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行政正职)所取得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取得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安全资格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按规定有经再教育合格记录。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说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经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操作证在有效期内,且经复审合格 

  1.必须提交电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资格证书。 

  2.根据矿山种类提交焊接(切割)作业、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或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资格证书。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说明:企业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开采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2.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3.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待自治区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后再依照执行。目前,暂无须提供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说明: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提交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部分员工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提交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证明和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要求,原则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保额的低限不得小于20万元/人。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说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待正式发布后实施。此项内容暂不用提供。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说明:1.提交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内容编制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提交企业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含人员名单、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说明目录); 

  3.建立职救援队伍的矿山企业,要提交达到四级以上矿山救护队资质证明。 

  4.未建立专职救援队伍或已建立但未取得矿山救护队四级以上资质的企业应提交取得三级以上矿山救护队资质的单位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提交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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