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02 19:36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柳政办〔201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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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日日日日
柳州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市财政设立“柳州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注册地在我市境内,经市金融办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
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上市扶持资金:
(一)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制定上市计划的;
(二)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
(三)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国内A股或香港H股发行上市申请的,或者获得国外相关证监管理部门上市申请的;
(四)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
(五)拟实行借壳上市或买壳上市资产重组(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制定重组计划的;
(六)完成借壳上市或买壳上市资产重组的,或借壳上市、买壳上市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
除上述六种情形外的企业申请上报扶持资金的经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工信委、国资委审核报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列为扶持对象。
第三条 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扶持,实行政府主导、自愿申报、中介审评、集体决策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对企业改制上市扶持采取申报核准制,即:企业凭改制和上市各阶段的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工信委、国资委等部门进行审核。报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款到企业。
第五条 企业获得的改制上市扶持资金应用于支付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条件。申请上市扶持资金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内的,扶持额为25万元;注册资本金超过2000万元的,每超过1000万元,增加2.5万元扶持资金。每家企业的扶持限额为50万元。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亿元以内的,增加扶持资金25万元;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超过1亿元的,每超过5000万元,再增加扶持资金2.5万元。对每家企业增加的扶持资金限额为50万元。
对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或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况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列为扶持对象的,可申请扶持资金,经核准,可获得50%核准金额的资助(该笔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实际开支的费用超过资助金额50%以后给予拨付)。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或第(六)款情形的,经审核批准列为扶持对象的,可申请扶持资金,经核准后可获得核准金额的资助,已按上款规定获得50%核准额资助的,则将核准金额的剩余部分划拨给企业。但企业主动向中国证监会要求撤回发行上市申请的,或终止借壳上市、买壳上市资产重组并主动向中国证监会要求撤回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须在提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发出三个月内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资助资金。
第八条 有上市意向且初步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可通过所在县、区政府负责资本市场工作的部门向市金融办备案登记,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并被列为扶持对象的企业,在申请扶持资金时,应提供如下基础资料:
(一)《柳州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后)及电子文档;
(二)《柳州市拟改制上市企业登记备案确认函》(复印件);
(三)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企业简介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已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国内上市申请并进入受理阶段的企业,还需要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受理企业上市申请的相关文件;
(六)企业借壳上市或买壳上市资产重组的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已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企业,还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相关文件;
(七)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数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金融办负责受理企业的扶持资金申请材料,并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受理时间原则上每年两次,分别是6月30日和12月31日(节假日顺延)。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现场考察、专项报告等核实情况,核定申请企业的扶持金额,由市金融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金融办提出。市金融办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金融办、财政局联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享受扶持资金的企业凭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到市财政局签订《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协议书》并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协议书》文本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四条 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扶持上市企业财务处理。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上市扶持资金资助时,暂作企业负债管理,最终确认获得扶持后转作企业收益处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使用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的企业,在上市辅导期间,每年应向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上市进程等情况。
第十七条 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但拟上市公司主动撤回上市申请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市财政局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不按时退回扶持资金的,市财政局按《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协议书》约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不定期对扶持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有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企业,市金融办3年内不受理其上市扶持资金资助申请,并将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九条 本扶持办法涉及的相关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上市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
企业上市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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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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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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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代表及电话: |
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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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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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在县(区)政府意见: 经办人(签章): 分管领导(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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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意见: 经办人(签章): 分管领导(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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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意见: 经办人(签章): 分管领导(签章): | |
主题词:经济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2日印发发
(共印40份)发发

桂公网安备450205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