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工程拆迁补偿办法

柳州市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工程拆迁补偿办法

发布日期:2012-07-12 00:00 浏览量: 【字体: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

集中区改造工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094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工程拆迁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柳州市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

集中区改造工程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步伐,改善改制企业职工的居住条件,保障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物权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改制企业危旧房集中区职工居住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项目,项目业主对被拆迁改造住户实施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户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户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户,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被改造私有房屋所有人;或指20071231日前以原改制企业统一建设安排的独立公有住房为唯一住房且符合条件的住户。

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拆迁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建委、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信访、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总工会、国有控股公司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同实施。

第四条  拆迁安置方式可从原地段安置、异地段安置和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等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拆迁安置。

第五条  选择原地段安置、异地段安置的被拆迁户原则上执行一套旧房换一套新房的拆迁安置政策。

为保证改造区内被拆迁的有产权住户原居住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减小,原则上按被拆迁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违章搭建除外)11.2的标准建筑面积给予安置房补偿。

20071231日前居住在由原改制企业统一建设并统一安排的独立公有住房且为唯一住房的原职工住户,要求安置住房的,由被拆迁职工住户书面申请,经公示无异议,由房改部门和国有控股公司审议批准,可按一户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48 m2/套的最小户型,按本改造工程特定的房改政策交纳房改购房款后,成为合法安置对象,安置房产权归个人。

对非职工住户和不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原职工住户不予考虑住房安置;特殊情况(市内无产权住房)要求安置住房的,经过审议批准,可按一户一套的标准安置建筑面积不小于48 m2/套的最小户型,安置房产权归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参考市国有公房租赁标准与被拆迁住户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六条 住宅安置房建筑面积暂定为48 m2/套至90 m2/套的标准户型档次;住宅安置房价格由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确定并公示; 被拆迁户与项目业主签订拆迁改造协议后选择安置房。

第七条  被拆迁户住宅安置房标准最低保障建筑面积为48m2/套。

有资格选择安置房的被拆迁户选择安置房户型时,可以依据自身的购买能力和个人意愿,以应安置标准最低保障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建筑面积48m2/套至90m2/套之间多种标准户型中进行选择。

选择安置房的顺序以被拆迁户与项目业主签订拆迁改造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先签先领选房号,实行阳光选房。选房应根据拆迁改造的批次,按项目业主提供的相应安置房小区批次选择安置房。

第八条  为保证改造区内有资格取得安置房产权的被拆迁住户因拆迁改造充分受益,免交应安置的标准建筑的购房款,免交被拆迁房屋年份差价的购房款,免交被拆迁房屋结构差价的购房款。在安排安置房时合理的考虑楼层差价的购房款。

被拆迁户选择安置房在建筑面积48m2内的(含1:1.2安置房比例政策)免交差价和购房款。

被拆迁户选择的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的,超过部分在5m2(含5m2)内的,按该安置点房屋惠民价格结算;再超过部分按该项目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结算。

自愿低于应安置标准建筑面积下一档次标准户型安置的,由项目业主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补足差价。

异地段安置的按照不同地段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项目差价结算地段差购房款(以市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参考)。

被拆迁户可根据各自经济状况采取一次性付款及银行按揭贷款等多种方式进行购房款结算,一次性付款可享受减免应交款项总额xxx%的优惠。

第九条 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原地产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等规定,以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条  被拆迁有产权户属于政府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选择超出应安置标准建筑面积5 m2(含5 m2)且无力购买的,经被拆迁户申请,有关部门审议批准,免除超出应安置标准建筑面积的差价。

第十一条  改造区内无房屋产权被拆迁户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原职工住户,属于政府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按本改造工程特定的房改政策交纳房改购房款有困难的,经被拆迁户申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按标准保障建筑面积48m2/套户型安置,免除购房款,安置房产权归被拆迁户。

第十二条  改造区内无房屋产权非职工住户,属于政府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的,经被拆迁户申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按一户一套的标准安置建筑面积48m2/套户型,按同区域廉租房租金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租金。

第十三条  对改造区内被拆迁住户的特困户、低保户确认,由城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手续认定,同时予以公示,由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将产权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按规定进行年检、依法缴纳各种税费,且经营期限满一年以上的,经被拆迁户申请,有关部门认定、审查批准,按被拆迁产权非住宅房屋补偿价50%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选择原地段安置、异地段安置的,按8/m2(每户最低不少于500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选择过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8/m2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 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6/m2由项目业主支付(每户最低不少于400.00元);安置房交付后按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自改非住宅房屋以实际拆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及运输费用等按市场价格由项目业主支付。

第十七条 安置房各项设施应天棚、墙壁刮腻子,地面磨光,厨房、卫生间铺设地板及墙面砖,厨房安装案台、洗菜池、水龙头、预留炉灶、排油烟机的安装位置,卫生间安装蹲便器,室内安装灯具、室内门,室外安装进户防盗门,实现水、电、气三表出户。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户按期拆迁的给予拆迁奖励。

1. 在拆迁改造工程启动两个月内签定改造拆迁协议并腾空交付被拆迁改造房屋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户;

2. 在拆迁改造工程启动3个月内签定改造拆迁协议并腾空交付被拆迁改造房屋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0/户;

3. 安置对象在拆迁改造工程启动4个月内签定改造拆迁协议并腾空交付被拆迁改造房屋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00/户。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和供电、供水、供气设施设备等迁移,按有关标准由拆迁人支付。

第二十条  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安置房小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物业管理,自安置房交房之日起免交3年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我市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工程的实施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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