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实施意见

柳州市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7-12 00:00 浏览量: 【字体: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柳州市

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政办〔2008162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高新区,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实施意见

 

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76号)和自治区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桂建管〔2008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全区实现两个率先的要求,切实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我市住房保障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强化监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政策体系,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农民工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基本原则。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实行低水平、广覆盖,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省地、节能、环保;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解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渠道筹资;坚持循序渐进,给予政策扶持,用工单位负责,逐步解决。

二、多渠道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

(三)用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积极主动,广开渠道,妥善安排,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并逐步改善其居住条件。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并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尽可能地为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标准化的临时宿舍。

(五)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农民工集中区域,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新建和改建一部分集体宿舍或集体公寓,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直接出租给农民工,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各有关部门和城区政府要在房源供应和建设、劳动管理、住房租赁管理等方面,落实各项有利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实施长效管理。

(六)加强城中村的改造工作。各城区政府要全面调查城中村的有关情况,包括数量、分布以及基础设施等情况,并制定城中村的逐年改造计划。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设用地不得采取以租代征方式供应,建设项目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七)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产业布局、农民工数量及分布状况,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并保持相对稳定。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结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和规范住房租赁税收政策。

(八)改进城乡规划人口分析预测方法,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充分考虑农民工实际需求,统筹规划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做好农民工居住较为集中的城乡结合地区基础设施的规划,逐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功能。

(九)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条件成熟时,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

三、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安全、卫生

(十)向农民工提供的居住场所应符合住宅安全、消防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工程施工类企业向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和我区对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的有关规定,做到宿舍达标、食堂达标、卫生设施达标、安全保障设施达标。其他行业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十一)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专供农民工租用的住房,要做好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要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应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

四、加强政策扶持,强化监督指导

(十二)对专供农民工租用的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租赁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专供农民工租用住房的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十三)各有关部门及城区人民政府对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项目,在选址、供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应予以支持。对农民工聚居区域,要强化治安及环境卫生治理,加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力度,方便农民工生产生活,营造良好居住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通过制定政策等方式,推动和支持城区人民政府落实各项任务,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区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加强对城区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城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落实住房保障资金,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向本地区人代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报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工作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十五)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城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住房,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六)各部门及城区政府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体,突出宣传主题,运用多种灵活的形式,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关心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开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不断改进工作,逐步提高建设水平;要提高农民工的知情权,调动农民工参与建设的积极性,自觉巩固和维护建设成果,确保企业和农民工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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