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后调研报告
《柳州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后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13-11-12 14:58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后调研报告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课题调研组
组 长:刘喜庭、黄 中
副组长:林新志、窦珂俐
成 员:周文裕、黄玫玫
关于《柳州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情况的
调 研 报 告
根据《关于开展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柳政法制〔2013〕16号)文件的要求,我委承担了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柳州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后的评估工作。为体现评估工作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经研究,决定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社会调研,认真收集听取广大群众对文件实施后的评价,比较全面地掌握文件实施后的初步效果,最终形成调研报告。
前 言
自柳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柳州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实施细则》(柳政发〔2010〕45号,以下简称“细则”)规范性文件实施3年以来,柳州市夜景灯光的建设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效果,形成了以“市政广场”、“百里柳江,百里画廊”、“五星商贸街”等主要景点的著名夜景灯光项目,促进了柳州市旅游观光业的发展,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有效突出柳州市本身的特色,提升柳州市整体形象。同时,也是柳州市城市现代化发展和文明的标志,体现了柳州市发展的个性与品位。
《细则》对柳州市夜景灯光的设计、施工、管理与维护等工作起到了有效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有效的推动了城市美化亮化工程的发展。但城市经济社会在不断发展,城市面貌也在日新月异。广大市民对城市环境、城市文明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盼。我市街道、桥梁、广场、水岸和大型建筑等夜景灯光作为城市文明发展进步的直接体现,必须进一步地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必须进一步地符合建设“美好柳州”的要求。基于此认识,通过较深入较全面的社会调查调研活动,总结《细则》实施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和宝贵经验,检视我市夜景灯光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更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细则》的规范和规定提供现实依据和基本思路就显得尤其重要和必要。
为体现调研工作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经研究,决定通过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开展社会调研,认真收集听取广大群众对文件实施后的评价,比较全面地掌握文件实施后的初步效果,最终形成调研报告。
一、社会调研的概况
(一)社会调研目的
为了给柳州市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细则》(柳政发〔2010〕45号)实施后的效果、管理力度和存在问题等实施情况的评估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依照“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柳州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后评估工作方案”,开展本次社会调查。
(二)社会调研时间
本次社会调查项目从2013年6月1日开始,到7月15日结束,历时45天。问卷调查和座谈的时间从2013年6月15日开始,到7月5日结束,历时20天。
(三)社会调研地点
本次社会调查以柳州市市区为调研地点,主要在柳州市五个城区范围内开展调研活动。
(四)社会调研内容
1.《细则》实施后的效果。包括实施的基本情况(宣传贯彻、配套文件的制定情况等)、制度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情况、规范性文件实施以来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
2.《细则》实施后的管理力度。规范性文件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相关概念界定是否明确、条文是否简洁、实施中有无歧义,相关规定是否符合科学规律和本地发展重大战略方针。规范性文件各项规定是否切实可行,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实现预期目的。
3.《细则》仍存在的问题。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规范不到位情况、是否需要修订和补充等情况。
(五)社会调研对象
1.社会调研对象总体对象:柳州市政府相关管理单位及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改委、规划、财政、城管、执法、园林、公安、城区代表、柳州市城区市民、部分流动人口、外来旅游人员等。
2.调查问卷主要按照柳州市常住人口110万左右的2‰抽取样本,抽样调查问卷2500份,对象是柳州市城区市民、部分流动人口、外来旅游人员等。
3.个案访谈、座谈调研对象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改委、规划、财政、城管、执法、园林、公安、城区代表等。座谈包括召开夜景灯光相关管理单位座谈,人数大约30人;召开柳州市各阶层人员座谈会,规模大约50人。
(六)社会调研、审查课题主要组成人员
广西科技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为受委托调研单位。课题组成员主要有:
赵金和——副院长,副教授;
黄山松——副院长,教授;
李 鹏——博士,副教授;
张 燕——副教授。
柳州市住建委调研课题审查人员:
刘喜庭——党委副书记;
黄 中——副主任;
林新志——法规科科长;
窦珂俐——市政科科长;
韦云生——市照明管理处副主任;
周文裕——法规科副科长;
黄玫玫——市政科副科长;
汤 洪——市照明管理处亮化科科长。
二、《细则》实施效果的社会调查情况
(一)社会调查(问卷调查)基本情况
广西科技大学“《细则》实施效果社会调研小组”在全市范围内运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对我市实施《细则》的效果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小组一共发放调查问卷2200份,收回1985份。其中,有效问卷1712份,无效问卷273份。在样本抽样上,城中区占14.43%、鱼峰区27.45%、柳北区26.64%、柳南区23.71%以及柳东新区(阳和开发区)7.77%。市区、郊县和非柳州户口样本分别为50.12%、12.79%和36.86%。男性52.10%,女性47.90%。样本的年龄构成,18岁以下26.05%、18岁~35岁25.82%、36岁~60岁46.55%、60岁以上1.58%。学历构成则为,高中及高中以下70.44%、 大专14.54%、本科10.98%、研究生4.03%。对有效的1712份问卷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如下。
1.总体评价。市民和外地人对我市夜景灯光及其管理的总体状况及表现给予较高的评价。认为目前柳州市重点景点、道路、桥梁等景观的夜景灯光与三年前相比有很大改变的占28.27 %,认为有明显改变的占56.25 %,二者合计达84.52%;并且对柳州市夜景灯光的管理认为满意以上的达到88.56%;特别是外地人对我市的夜景灯光更是给予了较本市人更高的评价,好评率达到95.91%;对于夜景灯光建设质量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满意率达82.66%。上述调查结果表明,《实施细则》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成效显著,符合广大市民的美化亮化城市的愿望和要求,得到市民普遍的认同和好评。
2.规划布局。市民对夜景灯光的规划和布局满意度高。对沿江水岸的夜景灯光布局与设置表示非常满意和满意的共达88.03%;对主干路及城市标志性建筑的夜景灯光设置表示非常满意和满意的也有84.47%;对在非主干临街建筑设置夜景灯光持支持态度的人数也达65.95%。
3.建设方面。一是针对建设规划,2/3的受访者认可城市夜景照明建设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二是对“四同步”的规定,显示较广泛的民意基础,有近63%的人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置的夜景灯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三是在建设的内涵上,有70.79%的人认为现有我市夜景灯光设计及亮化效果较好体现了工业城市的文化内涵;超过2/3的人认为柳州城市夜景灯光设置与周围建筑风格得到了较好协调,对节能灯的使用也有较多了解;四是在建设主体上,有48.60%被访者对《实施细则》中由经营单位负责沿街门面、店面的夜景灯光设施建设的规定表示认同;61%的受访市民支持城区政府和市政府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夜景灯光设施方面的投入;同时市民对夜景灯光建设、维护和管理主体的分工也有较清晰的认知,对由不同主体(城区)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商业街区的夜景灯光有较接近的评价。调查结果统计表明,由城中区、鱼峰区和柳南区分别负责建设和管理的三个商业街区夜景灯光所获得的满意评价分别为87.85%、80.95%和76.75%。说明《细则》实施起到了规范各主体行为、明晰责任,保证实效等应有作用。各城区主体能够分工合作、各施其责,绩效较为明显。
4.管理与维护。多数认为桥梁、城区内主要广场、繁华商业街区和沿江风景区等范围内的夜景灯光亮灯时间应有4小时以上,对3小时的亮灯时间则少有认可;当居住地夜景灯光出现问题后,超过半数的受访者懂得通过政府热线报告或反映。70%的被访者认为夜景灯光维护上的主要问题是破损,而并不是源于被盗。民众也乐于协助管理,发现损坏夜景灯光设施的行为,超过55%的人表示会主动举报,有3成的人表示会协助维护。
6.存在问题。受访者认为我市桥梁、重点景区、沿街楼宇的夜景灯光还需要在提高照明效果(45.21%)、延长使用寿命(45.33%)、改进外形颜色(31.31%)、改进灯光布置(27.34%)等方面努力;40%的受访者认为目前我市景观灯的设置还没有完全达到亮化美化的实际需要,存在诸如照明效果不好(41.76%),外形颜色不搭(38.55%)等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市民对夜景灯光管理、维护的具体负责单位不甚明了,管理者和维护者都有待提高在公众中的认知度,以便更好地调动市民参与夜景灯光管理维护的积极性。
7.社会调查(问卷调查)的基本结论。
(1)受访人对柳州市夜景灯光布局、建设及其管理的总体状况感到满意,给予了较高的评价。特别是对柳州市重点景点项目的夜景灯光、沿江两岸、主街道等满意度很高,显示了受访者认可我市夜景灯光的发展成果,也就是认可了《实施细则》实施后对夜景灯光建设和发展的规范作用和促进作用。
(2)受访者有一定分辨夜景灯光项目主体负责人能力,能依据《细则》主动维护夜景灯光,关心夜景灯光的规划设计、布局、施工、维护,认可夜景灯光对工业城市的文化内涵,证明《细则》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成效显著,符合广大市民的美化亮化城市的愿望和要求。
(3)《细则》实施起到了规范各主体行为、明晰责任,保证实效等应有作用。夜景灯光规划、建设与管理主体能够分工合作,绩效较为明显。但民众对夜景灯光管理、维护的具体负责单位不甚明了。
(4)市民在改进亮化效果、使用节能环保照明器材、延长照明时间、加强管理维护、增强政府投入责任等方面抱有实际的期望。
(二)座谈、访谈基本情况
座谈、访谈是社会调研的另一种方式。座谈、访谈的目的明确,以了解《细则》实施后的效果、管理力度和存在问题为目的。对象确定且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主要是夜景灯光管理和维护人员。因而,更容易获得比较专业且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本次座谈、访谈以对象不同分别召开两次座谈会,一次是针对有夜景灯光专业知识的人员,即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属单位,柳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另一次是对柳州市与夜景灯光相关的政府相关管理单位及人员。
1.《细则》实施后的效果
通过座谈和访谈,大部分受访者了解《细则》的制定、实施情况,对《实施细则》实施后具有的社会效果给予了比较高的评价。
在夜景灯光整体效果上,总结受访者的访谈,结合社会调查情况,概括《细则》实施后的主要的社会效果有:
具有科学效果,对我市灯具的光学性能、节能环保性能、供配电设备、电工学原理基本等作了科学规划、管理与维护,符合科学性;
具有艺术效果,对灯具造型、光色与光线及与环境协调与美感和给人的心理的艺术感受等有一定艺术效果;
景观美化效果,以我市市政广场、沿江两岸、主要商业街等标志性夜景灯光项目为亮点,以各种景观园林、街道和各城区夜景灯光为整体的整体夜景灯光效果,体现了夜景灯光的景观属性,展示了我市魅力。 特别是通过光影与夜景照明在环境设计中的作用,将城市美的东西以光与影的艺术效果展现给人们,给人以美的享受,美化了我们的城市。
经济效益的效果。城市夜景灯光的塑造,美化城市,增强城市外部吸引力,使城市经济活动时间增加,既促进市民的消费,又吸引了外来人员的旅游与消费,这是我市夜景灯光的经济功能;科学规划和设计、管理、维护城市夜景灯光中的光电设备,从一定程度上讲,给我市节省了大量不必要的经费,有效推动节能环保与经济性同步发展。
制度执行、行政执法等情况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我市夜景灯光《细则》实施后,明确了日常管理主体与协同管理单位,规范了夜景灯光的设计、建设施工、管理与维护的职权、职责,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我市夜景灯光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了管理主体执法权有效实施,使《实施细则》各项管理规定得以有效执行,对我市夜景灯光不断发展提供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
2. 《细则》实施后的管理力度问题
通过座谈和访谈,各类人员对《细则》实施后的管理力度给予了肯定态度。认为规范性文件的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合理、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细则》的相关概念界定明确、条文简洁,在实施中基本没有歧义。《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科学规律和本地发展重大战略方针。《细则》实施后,有效解决了我市很多悬而未决的项目,推进了我市夜景灯光项目的快速发展,极大改善了我市夜景灯光的管理、维护。已完全达到了《细则》制定时所预期的目的。
3. 《细则》仍存在的问题
通过座谈和访谈,对《实施细则》给予了较高的肯定评价,同时,受访者也针对《细则》规范性文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以促进规范性文件的进一步完善。主要意见与建议有:
(1)文字用语上需要进一步规范。
第一条中“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应完整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五款,“……注意节能,”,建议修改为“……节能性,”;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由园林局接管,并负责该夜景灯光设施的日常管理,……”,建议修改为“……由园林局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损坏夜景灯光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建议修改为“……对违反本细则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八条第七款“不听劝阻非法……”,建议修改为“非法占用夜景灯光设施,不听劝阻的;”。
(2)夜景灯光设施管理主体及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晰
在座谈和访谈中,受访者反映《细则》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管理主体不明晰情况。《细则》第四条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夜景灯光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夜景灯光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了夜景灯光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日常管理部门。另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光亮工程协调会会议纪要》(柳政阅〔2010〕81号),“市五项整治办负责全市光亮工程总体协调和指挥”,《细则》规定了夜景灯光行政管理主体的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单位是市照明管理处。而五项整治办是协调与指挥单位,是临时性机构,不是夜景灯光的行政管理主体,不具有资金支配、使用的权利以及项目设计、实施和建设权利。但在实际执行和执法中,五项整治办具有很大资金支配、使用及项目设计、实施和建设权利,由于不了解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完工后存在资料不全等原因,无法移交给日常管理部门。五项整治办的工作方式,导致其行政权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的职权重合与混乱,产生了管理主体不明晰的状况,应该明确管理主体,并在《细则》中明确五项整治办的协调地位。
一些受访者反映,第六条“商业街区的夜景灯光设施有各城区负责建设”但实际上是既负责建设又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因《细则》未规定城区政府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因此未下拨相应钱款和配备相关专门人员,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我市夜景光亮工程建设和城市形象。如鱼峰区负责的亮化工程就有16项,五项整治办反映,各城区亮化工程没有由市照明管理处接管的原因是工程资料、手续不齐,没有办法移交,是造成由城区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的原因。从受访者反映看,部分城区亮化工程在建设时存在这样或那样问题,影响亮化工程的移交和日常管理与维护。《细则》应该有相应的程序规范和主体责任,进一步明晰责任主体职责,解决一些影响市亮化工程整体形象的困难和问题。
(3)个别条款需要完善或进一步明细化
受访者反映,《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所需经费有城区和市财政共同承担”,此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规定不明细,对城区承担和市财政的比例未做规范,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困难,每个项目都需要申报形式确定经费。《细则》应该有进一步的明细规定,确定城区和市财政相互之间经费比例。
(4)个别条款规范需要更加完善和科学
在问卷调查中,受访者针对《细则》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周围环境及建筑风格相协调,……”,建议修改和增加内容为“与园林、景观和周围环境及建筑风格相协调,……”。
(5)个别条款规定需要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要求
在问卷调查中,受访者对十二及十二层以上的建(构)筑物夜景灯光建设认为是由项目业主负责的占39.9%,认为是由城区政府负责的39.2%;对非主干道重要设置夜景灯光认为必要的占45.32%,认为基本满足就行的占29.56%。可以看出,民众对十二及十二层以上的建(构)筑物夜景灯光建设有一定辨别能力,对这些建筑设置夜景灯光很重视,要求很高。符号《细则》也有相关规定,第五条城市夜景灯光设置范围中第一款规定“市区的大中型建(构)筑物(重点为十二及十二层以上的建(构)筑物、……”,第六条“……;新建12层以上建筑的夜景灯光设施有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建设;……”。证明《细则》实施起到了较好的规范和推动夜景灯光建设的作用。
在座谈和访谈中,受访者反映,十二及十二层以上的建(构)筑物夜景灯光设施有业主单位负责建设,建设单位为了节省经费,存在未按照标准设计和建设夜景灯光设施的情况,建设好后又未能及时移交给日常管理与维护单位,影响了柳州市夜景亮光工程的整体形象,也给日常管理和维护带来了困难。同时,要求十二及十二层以上的建(构)筑物要设置夜景灯光设施是在几年前时制定的,当时柳州市超过十二及十二层以上的建(构)筑物极少,而现在柳州市超过十二及十二层以上的建(构)筑物相当普遍。按照此规定,要求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建筑物过多,管理难度加大,有忙不过来的情况,再加上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细则》规范设计、施工建设和移交等,给柳州市夜景亮光工程管理代来诸多不便,建议修改条款,对“主干道上的十二及十二层以上的建(构)筑物夜景灯光设施由业主单位负责建设,非主干道上十二及十二层以上的建(构)筑物夜景灯光设施由业主单位以自愿原则建设”。
三、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
调研中,建设管理部门人员不仅对《细则》实施后情况作了意见反馈,还就夜景灯光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进行了意见交流和讨论。建设管理部门代表对《细则》出台后的实施效果给予了较高的肯定。但提出了《细则》实施后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一)城市夜景灯光设计要列入城市规划
城市夜景照明就是用灯光重塑城市景观的夜间形象,是一个城市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和风貌特征的重要体现。规划好夜景照明,对美化市容,繁荣商业和旅游业,发展经济,丰富人们的夜生活,宣传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就,提高城市的知名度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要在本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制订好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并严格地执行规划。在制订和执行规划时,要求规划定位必须准确,使规划真正反映本城市的形象特征和它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地理及人文景观的内涵。
其次,城市建设要和夜景光亮工程一起规划。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是对一个城市的地区、景区、景点和景物照明的功能和艺术性的总体考虑或筹划。要根据城市景观元素的地位、作用、特征等因素,从宏观上规定构景元素照明的艺术风格、照明水平及照明的色调等,组合成一个完整的照明体系,作为城市夜景建设的依据。
第三,规划中要突出地方城市文化特色。一个城市的夜景照明要有自己的特色。夜景工程数量不一定要多,关键是创建夜景精品,不要一般化。从各地看,不论是夜景建设较早的城市,还是近年新搞夜景照明的城市,夜景工程很多,但夜景“精品”甚少。在规范上,在现有的基础上要以反映柳州工业城市特色的工程为重点,有长远的目标,把城市夜景照明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城市夜景灯光建设投资主体要明确
在座谈和访谈中,建设管理部门代表也反映了《细则》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管理主体不明晰情况。《细则》第四条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夜景灯光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夜景灯光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了夜景灯光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日常管理部门。另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光亮工程协调会会议纪要》(柳政阅〔2010〕81号),“市五项整治办负责全市光亮工程总体协调和指挥”。《细则》明确规定了具有夜景灯光管理行政管理主体资格的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单位是市照明管理处。《纪要》规定了五项整治办是协调与指挥单位,是临时性机构,不具有资金支配、使用的权利以及项目设计、实施和建设权利。但在实际的执行中,五项整治办具有很大的资金管理、支配与使用权利,直接参与项目的设计、实施与建设。因五项整治超越职权开展工程设计、实施与建设,同时又因不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夜景灯光实施和设置的管理程序与制度不够明确,存在部分项目工程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进行,导致部分项目建设不规范,手续不完备、资料不全,日常管理与维护等工作未及时移交市夜景灯光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日常管理部门,容易导致夜景灯光的多头管理和维护的推诿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细则》修改和实际工作中注意分化清楚夜景灯光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日常管理部门,明确五项整治办的联系协调与联系地位,使职能部门能有效行使职权,管理好、维护市夜景灯光各项目。
(三)夜景灯光设施的后期维护与管理资金应同步
在座谈和访谈中,建设管理部门代表(包括各城区建设管理部门代表)反映城市夜景灯光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部分项目后续资金没有跟上,资金保障不到位。各城区负责的夜景灯光项目,日常管理与维护既没有相关编制的人员,也没有下拨相应经费。部分市区项目建设完成后,经费下拨与维护不同步,影响了项目的正常维护。
(四)需要打造城市精品夜景灯光带
夜景灯光的建(构)筑物、重要地区、重要节点及公共建(构)筑物。但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品位的不断提升,迫切需要突出城市部分精品地带,提升我市夜景灯光整体水平与影响力,因而要打造我市夜景灯光精品地带。要规范精品夜景灯光地带的设计、建设与施工,打造出我市“一江两岸、主干道(繁华商业街)、主要地段山体”等精品夜景灯光地带。
五、《细则》实施后社会调研的总结
(一)市民和外地人对我市《细则》实施后夜景灯光及其设计布局、实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总体状况及表现给予较高的评价,对《实施细则》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成效显著,符合广大市民的美化亮化城市的愿望和要求,得到我市市民和外市市民的普遍认同和好评。但也有部分受访者认为我市夜景灯光与我市协调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有18.87%认为夜景灯光与周边不协调),部分受访者认为我市夜景灯光不够符合我市工业城市文化内涵(认为不符合和不好判断的占29.2%),因而。受访者对我市夜景灯光设施的建设质量和品位还有进一步提升的需求,为我市今后建设高质量、高品位夜景灯光项目提供了较好的理论支撑。
(二)受访者对《实施细则》实施后的科学性、艺术性、美化性、经济性社会效果给予了比较高的评价,《实施细则》实施后制度执行和行政执法取得了显著效果,展示了我市夜景灯光的景观属性,展示了我市魅力,也较好体现了我市夜景光亮工程与工业城市文化的内涵与城市品位。
(三)受访者对《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整体的适用性、程序性、规范性给予了比较高评价,也对《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给予了比较中肯的意见或建议,包括对个别条款的修改、完善和增加。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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