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机构血液调配制度(试行)》的通知
柳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机构血液调配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28 16:50 【字体:小中大】
柳卫规〔2019〕1号
柳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机构
血液调配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全市各用血医疗机构,广西血液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临床输血质控中心:
《柳州市医疗机构血液调配制度(试行)》已于2019年1月28日经柳州市卫生计生委2019年第二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9年1月28日
《柳州市医疗机构间血液调配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全区血液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桂卫医发〔2018〕8号)等政策文件精神,引导和规范医疗机构间血液调配(以下简称“血液调配”)工作,不断提高血液资源使用效率,杜绝有限血液资源浪费,加强全市血液供应保障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血液调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以节约血液资源、高效利用为原则,优化资源配置,避免血液因为过期报废,满足临床用血需求。 第三条 柳州市卫生计生委委托广西血液中心具体负责全市血液调配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负责调配血液资料的溯源归档。本制度适用全市各级各类用血医疗机构之间血液调配。 第四条 在突发安全事件、抢救危急重病人等紧急情况下,且广西血液中心不能及时向急救用血单位提供所需血液时,或医疗机构间血液需求不均时,辖区内医疗机构之间可以开展血液调配,所有调配的血液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质量标准,调配完成后72小时内向广西血液中心供血科备案。 第五条 血液调配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交接手续,血液的运输由调入、调出双方协商决定,但原则上由调出方负责调配血液的运输,保证血液在冷链状态下运输和保存,并提供运输过程温度等记录。 第六条 血液调出和调入医疗机构(医务科或医院总值班或输血科)同意血液调拨后,由双方输血科进行沟通,调出方通过电话或微信等方式向广西血液中心供血科申请,得到认可后,填写《柳州市医疗机构间血液调剂审批表》(见附件1),并经双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 第七条 血液调出医疗机构按要求确保血液质量的条件下,及时将血液运送到血液调入医疗机构。填写《柳州市医疗机构间调配血液装箱及运输记录》(见附件2),双方签名确认血液运输与保存质量。 第八条 血液调配工作完成后,72小时内将《柳州市医疗机构间血液调剂审批表》送广西血液中心供血科审核印章,由供血科每月统计上报业务科。《柳州市医疗机构间血液调剂审批表》一式叁份,广西血液中心存档一份、调入医疗机构和调出医疗机构各一份。 第九条 为确保调配血液的可追溯性,血液调出、调入必须通过柳州市医疗机构血液管理系统统一操作,同时打印《柳州市医疗机构间血液调剂单》(见附件3),医疗机构之间凭借《柳州市医疗机构间血液调剂单》对调配血液的数量、品种进行相关费用结算。 第十条 在紧急用血情况下,医疗机构之间实施血液调剂,务必在调剂后12小时内通过电话向广西血液中心供血科提出申请并于正常上班24小时内补办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 广西血液中心要加强对血液调配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将血液调配工作纳入全市用血医疗机构年度血液安全技术核查重点内容,定期开展有关工作督查检查,对应当调配而未及时调配造成血液资源浪费的医疗机构,将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将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和全市血液调配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完善,制度解释权在柳州市卫生计生委。
附件:1.《柳州市医疗机构间血液调剂审批表》 2.《柳州市医疗机构间调配血液装箱及运输记录》 3.《柳州市医疗机构间血液调剂单》
附件1:
柳州市医疗机构间血液调剂审批表
注:填报时此表一式叁份。
附件2: 柳州市医疗机构间调配血液装箱及运输记录
(表格以信息系统导出为准)
附件3: 柳州市医疗机构间血液调剂单
(表格以信息系统导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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