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2 09:04 【字体:小中大】
柳卫财务〔2019〕5号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委管各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中医药局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开展广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卫医发〔2019〕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4〕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价医〔2014〕116号)及市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柳州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遏制医疗乱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纳入地方医保的,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参照政府指导价执行。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二、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根据《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4〕57号)文件要求,所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收费标准,包含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药品类等,必须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实行明码标价,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收费前告知制度
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履行收费前告知义务,在治疗或手术前须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收费标准向患者进行公开说明,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确保患者知悉本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
非公立医疗机构诊疗病历记录中的手术项目、治疗项目和药品费等须与实际收费项目、数量相符,并向就诊患者出具医药费用明细清单。
(四)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存档备查制度
所有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价格及收费标准在向社会公示的同时报送主管卫生健康部门存档备查。由市行政审批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公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可依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存档备查的医疗机构范围。
三、其他工作要求
各非公立医疗机构须认真清理本医疗机构正在开展的所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收费标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所公示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信息于2019年6月19日前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新增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在本医疗机构醒目位置公示的同时报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存档备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报备材料后提供给同级的市场监管部门。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落实各项收费管理工作,未按要求落实各项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将列为全市医疗乱象整治的重点查处对象。
市卫生健康委电子邮箱:lzswjwcwk2825339@126.com
市市场监管局电子邮箱:jgjd_12358@163.com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石宝屏 联系电话:2825339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张云明 联系电话:2508666
附件: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目录表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印发 |
附件
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目录表
医疗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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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 |
(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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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级别、类别 |
(级别:一、二级、不定级等;类别:医院、门诊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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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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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行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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