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柳州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柳州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27 11:50 【字体: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柳州市卫生健康

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卫监督发〔2019〕3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9〕35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柳州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法规科。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

 

 

 

 

 

柳州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卫监督发〔2019〕3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9〕35号),现就柳州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领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柳州市党委、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推行随机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监管原则。严格执行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公开原则。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障检查对象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公开随机抽查事项及检查结果。

坚持协同推进原则。将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与建设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相结合,对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过程可追溯。

坚持联合监管原则。针对同一监管对象存在不同监管内容和部门的情况,研究对策,合理整合,探索推进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减轻监管对象负担,切实杜绝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等问题,提升监管效能。

二、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

(一)建立原则。按照谁监管谁建立的原则,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可依托国家卫生计生信息平台现有被监督单位报告卡和监督员信息建立。有关内容根据各专业领域实际工作和随机需求设置,并及时更新和维护

(二)检查对象名录库建立。按照不同的执法专业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中医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抽查对象库的建设和动态维护,确保检查对象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

(三)执法人员名录库建立。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监督员证”,建立本部门的执法人员名录库。

三、依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情况相关规定,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布。对于公布的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及要求等。在国家监督抽检、专项行动等工作中,可结合各专业特点和目的对抽查内容进行细化,作为专项随机抽查事项随文下发。

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事项清单为参考,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监管对象制定年度日常卫生健康监督随机抽查计划,或者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年度随机抽查事项应涵盖本部门已公布的全部执法事项,但国家监督抽检、专项行动中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已经抽查的执法事项可不再抽查。随机抽查计划方案在实施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布。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可不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五、合理确定抽查频次和比例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在年度日常卫生健康监督随机抽查计划中,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外,抽查比例可以按3-5年全面覆盖一次确定。专项行动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每年度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并合理确定每个检查对象抽查频次。

对上年度投诉举报较多、受到同类处罚、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抽检不合格、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和企业黑名单等高风险检查对象,应当纳入年度随机抽查范围,并可提高抽查频次。

、双随机抽查的具体实施

(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事项清单,结合年度工作要求,确定具体抽查事项,开展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因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查或开展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专项整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抽查事项确定后,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原则上应建立电子化随机抽查系统或者是利用国家卫生计生监督随机抽查系统进行摇号、抽签,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监督机构根据计划方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监督执法实际,探索实施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检查方式。

(三)确定随机抽查任务后,检查人员应做好相应的前期准备,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要确保行政执法文书、资料的齐全;将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与建设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结合起来,推进电子化水平,探索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有效固定保存证据,实现双随机抽查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开展随机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监督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并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并重新抽取监督执法人员。检查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对于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对于情节轻微的行为,提出监督意见,并对落实整改情况做好复查工作;涉嫌违法的,应立案查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反行为,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负责抽查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考虑到实际工作情况,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将部分案件交由属地监管部门查处和复查整改情况,并应跟踪结果。

(六)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收集过程性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形成总结报告,做好资料归档工作。要综合运用提醒、培训、约谈、记分等手段落实检查对象责任,强化事后监管,及时化解监管风险。要适时对抽查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加强对随机抽查结果的分析和研判,及时发展行业性、系统性问题,作为一个时期执法工作的重点

七、抽查结果信息公开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根据管辖范围和上级任务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地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出结果。其中,随机抽查情况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抽查结果应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其他事中事后监管手段的有效衔接,强化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要将涉企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平台,为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创造条件。探索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结合自治区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形成有效震慑,强化市场主体的守法自觉性。对于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把落实双随机抽查监管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新型监管模式,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具体举措。要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执法理念。

(二)严格责任落实。要严格依法履职,规范执法,开展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财物,坚决杜绝权力寻租现象。对于双随机抽查监管中存在的失职渎职或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提高执法能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要把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作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人员培训,注重监管实效,提高执法能力。同时,积极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强化监管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监管”。

(四)落实保障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将“双随机”抽查专项经费列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经费落实到位。要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基层一线监督执法力量,配齐执法记录仪等移动执法装备,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保障执法用车,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完成。

 

 

 

 

 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类型

(定向/不定向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范围

检查主体

总基数、抽查比例

检查

日期

牵头

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不定向

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

公共场所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游泳场所100%

住宿场所18%

沐浴场所16%

美容美发场所10%

商场(含超市):若干户,抽查数量以国家双随机抽取结果为准

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若干户,抽查数量以国家双随机抽取结果为准

候车(机、船)室:若干户,抽查数量以国家双随机抽取结果为准

集中空调5户

2019.2.18-2019.10.31(游泳场所2019.2.18-2019.8.31)

法规科

2

医疗卫生监督

不定向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院12%

基层医疗机构5%

2019.2.18-2019.10.31

法规科

3

放射卫生监督

不定向

对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变更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

2019.2.18-2019.10.31

法规科

4

学校卫生监督

不定向

对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学校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

2019.2.18-2019.10.31

法规科

5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不定向

对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等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级以上医院30%

一级医院10%

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40%

2019.2.18-2019.10.31

法规科

6

计划生育卫生监督

定向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人员、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监督检查。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妇幼保健院100%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00%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100%

2019.2.18-2019.10.31

法规科

7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不定向

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开展监督检查;对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开展卫生监督抽检。

供水单位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城市集中式供水100%

农村集中式供水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水厂

小型集中式供水:每个县、县级市辖区内农村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水厂数的30%

二次供水:每个县(区)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

2019.2.18-2019.10.31

法规科

8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

不定向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生产用水、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出厂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辖区内生产企业若干户,抽查数量以国家双随机抽取结果为准

2019.2.18-2019.10.31

法规科

9

职业卫生监督

不定向

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业健康检查20%

职业病诊断机构20%

2019.2.18-2019.10.31

法规科

10

血液安全卫生监督

定向

对采供血机构血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采供血机构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般血站100%

单采血浆站100%

2019.2.18-2019.10.31

法规科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型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牵头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

公共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法规科

2

医疗卫生监督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法规科

3

放射卫生监督

对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变更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法规科

4

学校卫生监督

对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法规科

5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对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等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

法规科

6

计划生育卫生监督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人员、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监督检查。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法规科

7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开展监督检查;对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开展卫生监督抽检。

供水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法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科

8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生产用水、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出厂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毒管理办法》

法规科

9

职业卫生监督

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法规科

10

血液安全卫生监督

对采供血机构血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采供血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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