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信息来源: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0-31 16:21 【字体:小中大】
柳发改信用〔2019〕4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委编办、市人民检察院、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国资委、柳州海关、市税务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行政审批局、柳州银保监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联合签署了《柳州市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柳州市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 柳州市中级 中共柳州市委机构
委员会 人民法院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柳州市教育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 柳州市民政局
规划局
柳州市司法局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 柳州市农业
建设局 农村局
柳州市水利局 柳州市文化广电 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
和旅游局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柳州市林业和 柳州市行政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园林局 审批局 委员会柳州监管分局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18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18日印发
附件
柳州市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
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委编办、市人民检察院、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国资委、柳州海关、市税务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行政审批局、柳州银保监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就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柳州市两级法院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各联合惩戒部门和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广西柳州)”网站上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实现动态更新。各联合惩戒部门和单位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后,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反馈给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市发展改革委。
三、实施单位及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法律及政策依据见附表):
(一)市国资委采取的惩戒措施:
1.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2.监督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4.个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二)市财政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2.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3.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4.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5.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三)市委编办采取的惩戒措施:个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四)市应急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
2.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信息。
(五)市教育局采取的惩戒措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市农业农村局采取的惩戒措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利用项目。
(七)市税务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涉说信息。
2.在进出口税收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八)市科技局采取的惩戒措施:在审批科技项目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九)市民政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社会救助对象基本信息。
2.限制担任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3.个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涉及网签数据查询的,及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
2.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3.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及时协助法院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房产。
(十一)市水利局采取的惩戒措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十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召集全市星级宾馆,告知限制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宾馆。
2.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宣传告知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对失信被执行人试行消费限额控制。
(十三)市林业和园林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2.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四)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采取的惩戒措施: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五)柳州海关采取的惩戒措施:
1.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
2.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4.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十六)市人民检察院采取的惩戒措施: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十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的惩戒措施:协助查询、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对符合法律规定支取条件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强制划拨。
(十八)柳州银保监分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限制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担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进行必要限制的监管规定,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相关要求,在授信审批时,应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认真进行审查评估,将失信行为作为授信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涉及金融债权的,可以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5.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
6.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
7.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九)市司法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对社区矫正教育矫治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
2.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3.社区矫正教育矫治单位对社区服刑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二十)市行政审批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在行政审批范围内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行政审批资格限制。
2.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情况。
四、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
各联合惩戒部门和单位要加快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信息查询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录: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
附录
惩戒措施 |
文件依据 |
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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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2.监督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4.个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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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第二条第(七)项: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 第二条 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三条 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 第五条 不断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要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所谓非生产性支出,即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如非常损失,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等。 4.《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 证券监管部门应当监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督促作为被执行人的证券公司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5.《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7.《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9.《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市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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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2.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3.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4.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5.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4号) 第二条 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责任部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第三条 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实施。 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财政部实施。 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由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实施。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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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第二条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第三条 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中央编办实施。 |
市委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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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 2.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信息。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第二条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第三条 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等信息;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信息、药品医疗器械登记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的参考;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安全评价等行业;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实施。 |
市应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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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第三条 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实施。” |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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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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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第二条 使用草原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草原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国家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第三条 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国有草原占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实施。 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渔业船舶登记信息,由农业部实施。”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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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涉说信息。 2.在进出口税收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第三条 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实施。” |
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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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批科技项目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条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部门:财政部、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 |
市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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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社会救助对象基本信息。 2.限制担任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3.个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第二条 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中央纪律检查委会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救助工作。”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第三条 查询婚姻登记信息。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由民政部、外交部、卫生计生委实施。”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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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网签数据查询的,及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 2.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3.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及时协助法院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房产。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中央纪律检查委会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违法要求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办理。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涉案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拖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第三条 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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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第二条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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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全市星级宾馆,告知限制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宾馆。 2.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宣传告知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对失信被执行人试行消费限额控制。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第三条 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由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公安部、文化部实施。 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 协助提供四星级及以上星级评定宾馆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消费。由商务部、旅游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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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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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2.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第二条 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林业局)(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第三条 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国有草原占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实施。”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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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鼓励其他方面限制,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第三条 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实施。”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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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 2.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4.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署令2018年237号)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 (五)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六)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 (七)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八)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第十七条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被海关稽查、核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的,海关终止认证。 第十九条 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 第二十五条 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 (二)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三)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 (四)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 (五)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六)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178号) 二、除《信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三、除《信用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在申请认证期间,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六、除《信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失信企业还适用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80%以上的管理措施。 |
柳州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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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2.《中央纪律检查委会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第三条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协助对失信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起诉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实施。” |
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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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查询、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对符合法律规定支取条件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强制划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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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担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进行必要限制的监管规定,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相关要求,在授信审批时,应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认真进行审查评估,将失信行为作为授信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涉及金融债权的,可以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5.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 6.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 7.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第二条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中央纪律检查委会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五条 证券监管部门应当监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督促作为被执行人的证券公司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第三条 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实施。” |
柳州银保监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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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社区矫正教育矫治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 2.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3.社区矫正教育矫治单位对社区服刑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第三条 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限制参与评先、评优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由司法部实施。”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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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行政审批范围内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行政审批资格限制。 2.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情况。 |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以上限制自失信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之时起终止。 |
市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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