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信息来源: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0-31 16:22 【字体:小中大】
柳发改信用〔2019〕5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
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柳州海关、市市场监管局、柳州银保监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联合签署了《柳州市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柳州市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 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 柳州市人力资源
委员会 中心支行 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柳州市委 中共柳州市委 柳州市中级
组织部 宣传部 人民法院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自然资源 柳州市住房和
和规划局 城乡建设局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柳州市水利局 柳州市商务局
柳州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柳州市市场
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柳州海关 监督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柳州市总工会柳州市中心支局
共青团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妇女联合会
2019年10月18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18日印发
附件
柳州市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
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
合作备忘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柳州海关、市市场监管局、柳州银保监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就针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照《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产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表)。
(一)通过“信用中国(广西柳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以及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实施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四)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
(五)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六)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实施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
(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部门:市财政局)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参考。(实施部门:柳州银保监分局)
(十)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实施部门:市国资委)
(十一)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实施部门: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柳州银保监分局)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实施部门: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
(十三)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部门:柳州海关)
(十四)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实施部门:柳州海关)
(十五)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实施部门:柳州海关)
(十六)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作为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铁路局柳州客运段)
(十七)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
(十八)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十九)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或不建议推荐“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工人先锋号”、“劳动模范”等荣誉。(实施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
(二十)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一)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实施部门: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二)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广告依法加强管理。(实施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其他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送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广西柳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反馈至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完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推动健全相关领域立法,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录
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
惩戒措施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实施部门 |
(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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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第十九条 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并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信用中国”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1)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2)行政处罚信息; (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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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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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办法。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和仲裁的管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 2.《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态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第十一条 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3.《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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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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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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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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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4.《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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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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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 第五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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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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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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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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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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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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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九)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参考。 |
1.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 2010年第2号) 第四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第四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撤销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
柳州银保监分局 |
(十)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
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第五条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山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市国资委 |
(十一)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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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 3.《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
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柳州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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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 |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6号) 第六条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2)申请人的业务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3)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4)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0号) 第五条 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财务稳链,资信良好,注册地、业务资格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4)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6号) 第五条 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3)拥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最近3年没有收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
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 |
(十三)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署令2018年237号)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 (五)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六)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 (七)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八)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第十七条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被海关稽查、核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的,海关终止认证。 第十九条 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178号) 二、除《信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三、除《信用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在申请认证期间,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
柳州海关 |
(十四)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署令2018年237号) 第二十五条 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 (二)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三)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 (四)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 (五)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六)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178号) 六、除《信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失信企业还适用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80%以上的管理措施。 |
柳州海关 |
(十五)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
参照上述(十三)、(十四)点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
柳州海关 |
(十六)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作为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
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铁路局柳州客运段 |
(十七)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4号) 二、加强联合惩戒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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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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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
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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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或不建议“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工人先锋号”、“劳动模范”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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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明委〔2015〕6号) 第七条 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产生道德滑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向中央文明办提交调查报告,经中央文明办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 (三)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 (四)违反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民族团结和税务、工商、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 2.《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 第七条 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四)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
市总工会、团市委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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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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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机关不得聘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纪违法被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纪律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3.《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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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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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
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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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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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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