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贸行业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贸行业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6 17:20 【字体:

柳应急发2020〕39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印发的工贸行业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我市实际,现将《全市工贸行业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25

 

全市工贸行业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浙江省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12.3”污水罐体坍塌造成10人死亡、3人重伤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防范遏制工贸行业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决定在全市开展工贸行业使用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自治区和柳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深入排查、严格彻底整治”的要求,把摸清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风险底数与夯实工贸行业安全基础贯穿整治工作全过程,提升工贸行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企业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二、工作目标

全面摸排工贸行业在用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底数及安全状况,督促工贸企业自查自纠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彻底治理一批事故隐患,组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一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彻底消除工贸行业在用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推动工贸行业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整治范围

工贸行业企业使用的公称容积大于或者等于500立方米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设置储罐设计预制施工、竣工验收、检查检验等重点整治内容。

四、主要任务

(一)摸清底数和培训指导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在前期统计工贸行业企业涉使用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有关数据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工贸行业生产及环保设施中使用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的企业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全面摸排有关企业底数与分布、储罐数量与使用情况,建立“一企一册”、“一罐一表”的储罐管理台账。指导有关工贸企业利用微信及时填报《工贸企业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使用情况调查表》(附件1),对《工贸企业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专项检查表》确定的内容进行宣贯培训(附件2)。

(二)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各县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工贸企业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专项检查表》确定的内容,结合前期下发的《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要求,组织督促有关工贸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管控储罐安全风险,彻底整治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隐患。使用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改,并确保自查自纠过程中的安全。

(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县区应急管理要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聚焦专项检查内容,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对于公称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000立方米的大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要重点管控和检查,做到每罐必查。市应急管理局将结合“强监管严执法年”专项行动重点开展抽查检查和督促指导。

五、时间及步骤

(一)宣贯培训(2020年5月至6月底)。参加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的“工贸企业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专项检查”宣贯培训。发动工贸行业使用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的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制定整治方案。

(二)调查摸底,自查自纠(2020年7月至8月底)。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对本辖区工贸行业使用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的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建立数据台账;企业通过扫描“二维码”填报《工贸企业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使用情况调查表》,并开展自查自纠。

(三)全面检查,督促整改(2020年6月2020年11月底)。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使用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的工贸企业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市应急管理局重点抽查各县区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6月中旬),覆盖检查公称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000立方米的大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抽查部分涉使用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重点企业。

六、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全市工贸行业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的重要举措,各级一定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按照方案要求完成好专项整治任务,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从前期统计数据看,部分县区对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的定义、材质、型式、材料和储存介质等了解不够,统计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数据不够准确,请各县区务必结合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深入摸底,建立准确数据台账,并督导企业及时准确录入微信程序。

(二)要严密组织。当前正值年度工作推进的黄金期,各项工作任务多,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科学统筹安排,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时间步骤和工作要求,严密组织实施,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三)要强化监管。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工贸行业使用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企业自查自纠的督导和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自查自纠工作不重视和自查自纠后储罐仍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重大隐患的企业,要按照“强监管严执法年”专项行动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让相关企业明白自查自纠消除隐患的好处,让消极麻痹轻视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尝点“苦头”。市应急管理局将在重点检查和抽查的基础上,视情组织各县区开展交叉检查并进行通报。

请各县区应急管理局于12月10日前报送工贸行业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至市应急局工贸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文才,2833828,邮箱:lzyjgmk@163.com。

 

附件:1.工贸企业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使用情况调查表

2.工贸企业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

 

 

 

 

 

 

 

 

 

 

 

 

 

 

 

 

 

 

 

 

               附件1

工贸企业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使用情况调查表

使用单位名称

 

储罐使用地点

市      县(区)  详细地址

储罐名称

 

储罐型式

 

储罐编号

 

储罐直径(m

 

高度(m

 

公称容积(m3

 

储罐材料

 

设计压力(kpa

 

储存介质

 

设计使用年限(年)

 

竣工验收日期

       

实际使用年限(年)

 

投入使用日期

       

设计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安全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此表可通过扫描下图二维码进行填报。

 

 

 

可通过手机任意APP(微信、支付宝等)扫描该二维码,扫描后根据填写说明要求填写企业及储罐相关信息,每台储罐需填写提交一次,直至所有储罐信息提交完毕。

填写说明:

1)储罐名称分为:污水处理(厌氧罐、好氧罐、污泥罐等),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淀粉及淀粉制品加工(种子罐、发酵罐等),植物油加工(油脂罐等),乳制品制造(贮奶罐等),酒的制造(酒罐、糖化罐、发酵罐等),造纸和纸制品业(黑液罐等),有色(燃料罐、溶出罐、沉降罐、母液罐等)等。

2)储罐型式分为:固定顶储罐、浮顶储罐或球形储罐等其他形式。

3)储罐材料分为:碳素钢、低合金钢或不锈钢等其他材料。

4)储存介质分为:污水、污泥、黑液、发酵液、植物油脂、淀粉乳、奶、酒、母液、调味品。


附件2

工贸企业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检查情况

1

工贸企业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

1.《安全生产法》28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77号令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1.查阅资料: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

2.现场检查:核查安全设施是否与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安全生产法》96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

工贸企业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未经有资质单位设计、预制、施工。

1.《安全生产法》第46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 3053-2015)

6.1 设计单位的资质及责任 对储罐设计单位的资质及责任要求如下:a)储罐设计单位应具有石油及化工产品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乙级(含)以上的设计资质,第Ⅱ、Ⅲ类储罐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储罐用户应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

7.1.1 预制、施工单位 储罐的预制、施工单位应满足如下要求:a)预制、施工单位应具有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总)承包企业三级(含)以上资质,储罐用户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b)施工单位应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在有效运行。预制、施工单位对储罐预制、施工质量负责;c)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可靠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查阅设计、预制、施工单位资质文件以及施工方案。

 

 

 

《安全生产法》100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工贸企业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未具有交付使用时完整的竣工资料。

1.《安全生产法》第10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规范》(GB 50128-2014)

5.2.1 储罐安装前,必须有基础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并应对基础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4.《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 3053-2015)

7.1.5 交工资料。储罐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应向用户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至少包括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a)竣工图。b)储罐产品数据表;c)储罐交工验收证明书;e)材料和附件出厂质量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 h)罐壁、罐底、罐顶(包括浮顶或内浮顶)及构件的几何形状及尺寸检查记录;i)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报告,包括焊缝无损检测报告等;l)强度试验及严密性试验报告;m)储罐基础检查验收记录;n)储罐基础沉降观测记录;o)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储罐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查阅竣工图、储罐产品数据表、储罐交工验收证明书、材料和附件出厂质量合格证书或者检验报告、焊缝无损检测报告、储罐基础检查验收记录、储罐基础沉降观测记录、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铭牌的拓印件等资料。

 

 

 

 

1.《安全生产法》第108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7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各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4

工贸企业未制定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例行、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1. 《安全生产法》第18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安全生产法》第38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安全生产法》第43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4.《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 3053-2015)

10.6 储罐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定期检验维护和有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采用设备状态实时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为基础的设备维护方法,实现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储罐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

e)编写储罐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及检修计划,落实检验并编写检验报告,并及时、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检修,开展对事故隐患的整治;f)建立严格、完善的安全设施检查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定期组织储罐安全检查,并作出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11.1 储罐检验方式。储罐的在用检验包括例行检查、年度检查、定期检验三种形式:a)例行检查是以目视为主的方法近距离检查储罐外部状况的检查方式;b)年度检查是为了保证储罐在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进行的在线检查;c)定期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储罐进行的较全面的检测,定期检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在线检验或开罐检验方法;d)对于储罐或储罐群还可以采用RBI方式,根据储罐面临的风险的大小,决定检验策略、检验方法、检验重点和检验周期。

11.3 检验周期的确定。检验周期的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a)例行检查的周期应根据储罐结构、储存介质、所处环境特点而决定,最长不超过一个月;b)年度检查每年至少1次;c)定期检验的周期应根据实测的腐蚀速率和罐体的最小允许厚度来确定,实际检验周期应以确保下次检验时罐体厚度不小于标准所要求的最小厚度这一原则来确定;d)当腐蚀速率未知时,可根据类似工况条件下储罐运行经验预测的腐蚀速率来确定,当类似储罐的运行经验或数据也没有时,定期检验的周期不得超过6年,大型储罐不得超过4年;

1.查阅每月至少1次的例行检查记录、年度至少1次的年度检查记录、不超过6年定期检验报告等资料。

2.现场核查储罐安全状况,采用以目视为主的方法近距离检查储罐外部状况的检查方式。

1.《安全生产法》第91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法》第93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生产法》第94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安全生产法》第99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工贸企业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未设置限制超压的安全附件和液位限制附件。

1.《安全生产法》33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 3053-2015)

12.2.1下列情况的储罐,应相应地设置限制超压的安全附件:a) 无密闭要求的固定顶储罐或内浮顶储罐,应设置通气孔。b) 浮顶上应装设自动通气阀,其流通面积和数量按收发储存介质时的最大流量确定。c) 采用气体密封或有密闭要求的固定顶储罐,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进行保护,事故泄压设备应满足储罐系统在出现故障时保障储罐安全的通气需要,其开启压力应高于通气管的排气压力并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吸气压力应低于通气管的进气压力并高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d) 低压储罐应设置压力显示仪表,对甲类液体储罐,还应配置压力报警系统,必要时应设置警报连锁系统。e) 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或有密闭要求的储罐,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呼吸阀。呼吸阀的规格和数量,应满足SH/T 3007的要求。f) 固定顶储罐若罐顶与罐壁连接处不满足GB 50341的弱顶连接条件,且所设置的呼吸阀不能满足紧急状态下的通气要求时,还应设置紧急通气装置。

2.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 3053-201512.2液位限制附件。

可燃液体储罐,应按规范的要求和操作需要设置液位计和高-低液位报警装置、高高液位报警装置,并将报警及液位显示信息传至控制室。频繁操作的储罐宜设自动联锁紧急切断装置。大型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并采取高高液位报警联锁紧急切断装置的措施,在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应设置紧急切断阀联锁按钮。当储罐发生液位高高报警或火灾时,能够遥控或就地手动关闭进料切断阀,在切断阀关闭后,应自动联锁停止进料泵。

1.查阅资料:限制超压和液位限制装置台账;

2.现场检查: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是否安装限制超压和液位限制装置。

 

《安全生产法》96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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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05-26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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