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0年柳州市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0年柳州市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_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0-09-03 06:30 【字体:小中大】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及柳州市纪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92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2020年自治区和我市卫生健康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医疗卫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我委制定了《2020年柳州市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3日
2020年柳州市卫生健康行业作风
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及柳州市纪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92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2020年自治区和我市卫生健康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医疗卫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决定于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开展为期3个月的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党对行风建设工作的领导,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新时期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宣传广大医务人员舍身忘我、无私奉献的抗疫精神;整治医疗卫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强化廉洁从医、规范执业,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探索建立健全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我市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持续好转,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宣传行业先进典型,塑造和维护良好行业形象。市县(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通过宣传优秀医务工作者典型事迹,尤其是抗疫精神和医务人员先进事迹,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引导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塑造和维护良好行业形象,主动把行风建设列为从医执业的重要内容。加大医疗行业行风建设培训力度,着力深化行风意识;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工作机制,加强医院内部行风管理,强化医德医风监管,紧密结合实际,惩防并举,进一步构建风清气正的医疗行业工作氛围。
(二)多措并举深入排查,严厉查处收受“红包”行为。市县(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信访、举报、部门协作等途径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含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行政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活动中(包括在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礼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对查实的问题根据违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置,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诚信体系与考评体系。对于收受“红包”情节严重的案例要及时通报公布,对于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机构和人员要进行行业通报。
(三)积极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收取“回扣”行为。市县(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辖区内要积极开展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回扣的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行为;医务人员接受医药企业为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行为;医务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行为;医务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的行为;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诱导消费和不合理诊疗行为。市县(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规范检查、规范治疗、合理用药等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高值医用耗材、辅助性用药等领域的监管。围绕处方(医嘱)权限、知情同意、批准程序、外购药品院内使用和用药安全保障等方面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纳入行风监管体系,探索建立不规范、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机制。将不合理诊疗行为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进行监督评价。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等严重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开展重点检查,严肃查处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在医疗机构内的违规营销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门诊、住院部、药房等区域出现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违规向医务人员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商业洽谈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人工智能或信息化手段,对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进入医疗机构内部与医务人员接洽营销行为进行预警、监测和及时处理。
(六)持续整治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整治虚构医疗服务、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等违规问题,坚决查处医疗机构内外勾结欺诈骗保行为和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问题,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统筹推动做好其他疾病患者救治工作。推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实施步骤
(一)教育自查阶段(2020年9月)。市县(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召开会议,动员部署。认真学习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医疗卫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有关文件精神。聘请社会各界行风监督员进行监督,规范行风问题投诉举报渠道,采取短信举报、网络举报、电话投诉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各界提供线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工作,落实监督机制,形成问题清单,限期整改,完成自查报告及《柳州市医疗机构作风整治专项行动问题清单》(附件5,以下简称《问题清单》),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将上述材料报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形成本辖区自查报告并汇总《问题清单》将电子版与自查报告盖章PDF版于2020年9月30日前报我委医政医管科,市区委管医疗机构直接报送委医政医管科。自查报告的内容须对照本方案中6条工作任务逐一说明,如发现问题要有处理措施,并有相关数据支撑。
(二)开展巡查与整治阶段(2020年10月)。市县(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查处本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行为,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查办或转交相关部门查办。联合医保等相关部门对日常诊疗行为、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及内部管理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在开展大型医院巡查的同时,持续开展专项巡查暗访,曝光违规违纪案例,建立举报信息通报制度、大额医疗费用倒查机制和联防联控机制。巡查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三)评估与总结阶段(2020年11月)。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委相关科室要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20年11月19日前将总结报告和《柳州市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一、二》(附件3、4)的word版及PDF盖章版及时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邮箱,市区(柳江区除外)委管医疗机构的附件4表格和相应总结由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负责报送,总结报告应包括方案中工作任务的内容,并有相关数据支撑。我委将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并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本次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为扎实推进医疗卫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成果,立足于展现疫情期间广大医务人员表现出的勇于担当、顾全大局、甘于奉献的精神,市县(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行风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卫生健康全行业对整治医疗行业“红包”“回扣”、欺诈骗保和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重要性的认识。
(二)落实责任,细化分工。本次专项行动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我委医政医管科,医政医管科具体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协调组织实施。根据市卫生健康行业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行风建设工作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分工,委机关党委、法规科、宣教科等相关科室按照分工要求开展工作,妇幼科、基卫科、中医管理科分别负责配合做好妇幼保健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类医疗机构的专项行动工作。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参照我委分工,结合实际,落实各方责任,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对重大行风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辖区内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强化监管,严肃追责。市县(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将医疗机构、所有从业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和是否合理使用医保基金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工作和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医德考评、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各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力导致严重问题的,追究医疗机构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责任。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肃问责。
(四)全面排查,保持高压态势。各县区要丰富投诉举报形式,鼓励社会各界投诉举报和建议献策。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要做到件件调查,实名举报要100%反馈,切实提高群众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各县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务必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主动向纪检监察和公安部门通报,加强部门合作;对跨县区的案件,涉案县区要相互配合查处,并及时向我委专项行动办公室报告。对专项行动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综合施治,惩防并进。要加强药品流通、招标、采购、临床使用等环节的综合治理,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按规定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各县区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 具体负责“红包”“回扣”、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问题举报受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在所属或管理的重点医疗机构公示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和举报接待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要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对反映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抓紧进行处理。
联系人:医政医管科 蓝小文、余黎刚
附件:1.2020年柳州市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任务分工
2.柳州市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检查表
3.柳州市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一
4.柳州市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二
5.柳州市医疗机构作风整治专项行动问题清单
附件1
2020年柳州市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任务分工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科室 | 配合科室 |
1 | 宣传行业先进典型,塑造和维护良好行业形象。宣传优秀医务工作者典型事迹,尤其要抗疫精神和医务人员先进事迹,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引导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塑造和维护良好行业形象,主动把行风建设列为从医执业的重要内容。加大医疗行业行风建设培训力度,着力深化行风意识;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工作机制,加强医院内部行风管理,强化医德医风监管,紧密结合实际,惩防并举,进一步构建风清气正的医疗行业工作氛围。 | 宣教科 委机关党委 医政医管科 | 妇幼科 基卫科 法规科 中医管理科 |
2 | 多措并举深入排查,严厉查处收受“红包”行为。通过信访、举报、部门协作等途径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含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行政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活动中(包括在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礼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违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置,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诚信体系与考评体系。对于收受“红包”情节严重的案例要及时通报公布,对于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机构和人员要进行行业通报。 | 法规科 委机关党委 医政医管科 | 妇幼科 基卫科 中医管理科 |
3 | 积极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收取“回扣”行为。市县(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辖区内要积极开展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回扣的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行为;医务人员接受医药企业为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行为;医务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行为;医务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的行为;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行为。 | 法规科 委机关党委 医政医管科 | 妇幼科 基卫科 中医管理科 |
4 | 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诱导消费和不合理诊疗行为。市县(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规范检查、规范治疗、合理用药等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高值医用耗材、辅助性用药等领域的监管。围绕处方(医嘱)权限、知情同意、批准程序、外购药品院内使用和用药安全保障等方面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纳入行风监管体系,探索建立不规范、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机制。将不合理诊疗行为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进行监督评价。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等严重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 法规科 医政医管科 | 妇幼科 基卫科 中医管理科 |
5 | 开展重点检查,严肃查处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在医疗机构内的违规营销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门诊、住院部、药房等区域出现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违规向医务人员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商业洽谈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人工智能或信息化手段,对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进入医疗机构内部与医务人员接洽营销行为进行预警、监测和及时处理。 | 法规科 委机关党委 医政医管科 | 妇幼科 基卫科 中医管理科 |
6 | 持续整治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整治虚构医疗服务、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等违规问题,坚决查处医疗机构内外勾结欺诈骗保行为和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问题,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统筹推动做好其他疾病患者救治工作。推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 医政医管科 法规科 委机关党委 | 妇幼科 基卫科 中医管理科 |
附件2
柳州市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
检查表
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类别: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中医类医院□ 妇幼保健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 诊所、医务室、卫生站等□ 独立设置的体检中心□
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其他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 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未定级□) 性质(公立□ 社会办医□)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1.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抽查人, 违法违规人 | 每家抽查20人。不足者,全查 | ||
2.无证行医 | 抽查人, 违法违规人 | ||||
3.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有□ 无□ | ||||
4.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有□ 无□ | ||||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抽查人, 违法违规人 | ||||
6.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有□ 无□ | |||
其他 | 有□ 无□ | ||||
7.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有□ 无□ | ||||
8.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红包”行为 | 有□ 无□ | ||||
9.制售假药 | 有□ 无□ | ||||
10.出具虚假证明 | 有□ 无□ | ||||
11.利用执业之便收取回扣、提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有□ 无□ | ||||
12.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型器官移植 | 有□ 无□ |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13.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有□ 无□ | |||
14.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有□ 无□ | ||||
15.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有□ 无□ | ||||
16.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有□ 无□ | ||||
17.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有□ 无□ | ||||
18.在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或虚假信息 | 有□ 无□ | ||||
19.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未经过核准和备案 | 有□ 无□ | ||||
20.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未具备规定的条件 | 有□ 无□ | ||||
21.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未具备规定的条件 | 有□ 无□ | ||||
22.违规开展产前诊断 | 有□ 无□ | ||||
23.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 | 有□ 无□ | ||||
24.违规开展“两非”行为 | 有□ 无□ | ||||
25.违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 有□ 无□ | ||||
26.经销人员在医疗机构内的违规营销行为 | 有□ 无□ | ||||
27.存在医德医风失范,影响行业良好形象的行为 | 有□ 无□ | ||||
28.未加强机构行风建设,缺乏行风工作机制 | 有□ 无□ | ||||
受到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29.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有□ 无□ | |||
30.停业整顿 | 有□ 无□ | ||||
31.罚款、没收 | 有□ 无□,罚款万元,没收 | ||||
32.其他行政处罚 | 有□ 无□ | ||||
受到处理人员情况 | 33.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有□ 无□,人 | ||
护士 | 有□ 无□,人 | ||||
34.暂停执业 | 医师 | 有□ 无□,人 | |||
护士 | 有□ 无□,人 | ||||
35.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有□ 无□,人 | |||
护士 | 有□ 无□,人 | ||||
其他人员 | 有□ 无□,人 | ||||
36.合计 | 行政处罚 | 有□ 无□,人 | |||
移送司法机关 | 有□ 无□,人 |
注:此表供检查时使用。
陪同检查人: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柳州市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
工作量化统计表一
县(区)2020年 月- 月
机构类型 | 辖区内总数 | 检查数量 | |
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 综合医院 | ||
专科医院 | |||
中医类医院 | |||
妇幼保健院 | |||
其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 |||
其他类型公立医疗机构 |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 | ||
诊所、医务室、卫生站等 | |||
其他 | |||
二级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 | 综合医院 | ||
专科医院 | |||
中医类医院 | |||
其他二级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 | |||
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 | 独立设置的体检中心 | ||
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其他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 | |||
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其他类型机构 |
附件4
柳州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二
县(区)2020年 月- 月
项目 | 检查内容 | 数量 | 单位 | ||||
二级以上 公立医疗 机构 | 其他类型 公立医疗 机构 | 二级以上 社会办医疗 机构 | 其他社会办 医疗机构 |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起 | |||||
无证行医 | 起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起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起 |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起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起 | |||||
其他 | 起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起 | ||||||
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红包”行为 | 起 | ||||||
制售假药 | 起 | ||||||
出具虚假证明 | 起 | ||||||
利用执业之便收取回扣、提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起 |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型器官移植 | 起 | |||||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起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起 | ||||||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起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起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起 | ||||||
清理违法广告 | 条 | ||||||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 个 | ||||||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未经过核准和备案 | 起 | ||||||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未具备规定的条件 | 人 | ||||||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未具备规定的条件 | 起 | ||||||
违规开展产前诊断 | 起 | ||||||
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 | 起 | ||||||
违规开展“两非”行为 | 起 | ||||||
违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 起 | ||||||
经销人员在医疗机构内的违规营销行为 | 起 | ||||||
存在医德医风失范,影响行业良好形象的行为 | 起 | ||||||
未加强机构行风建设,缺乏行风工作机制 | 起 | ||||||
行政处罚 机构情况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个 | |||||
停业整顿 | 个 | ||||||
罚款 | 个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个 | ||||||
罚款总额度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人 | ||||
护士 | 人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人 | |||||
护士 | 人 | ||||||
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人 | |||||
护士 | 人 | ||||||
其他人员 | 人 | ||||||
合计 | 行政处罚 | 人 | |||||
移送司法机关 | 人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注: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委相关科室于2020年11月19日前将总结报告、附件3和附件4(Word版和盖章PDF版本)发到邮箱lzwsjyzk@126.com。市区(柳江区除外)委管医疗机构的附件4表格和相应总结由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负责报送。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