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_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0-12-17 10:10 【字体:小中大】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编办、市委督查绩效办、市委网信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统计局、市体育局、市残联、自治区药监局柳州检查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9号)和《自治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桂中医药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举措,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各项工作任务推进好、落实好。
二、通力协作。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增强全局观念,加强沟通协作,逐项推进落实。
三、狠抓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工作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做好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定期通报等工作,切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力求工作取得实效。
柳州市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
2020年12月17日
柳州市《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健全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体系
(一)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机构建设。
1.建成以区域中医医疗中心为龙头,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体系。发挥市中医医院带动作用,持续提升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项目内涵建设。强化各中医医院骨干作用,推进各中医医院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残联分别负责,分别负责是指各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2.遵循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规律,规范中医医院科室设置,强化中医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急诊急救、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体现中医药壮瑶医药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
3.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4.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规范表述。(市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5.到2022年,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力争实现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全部县(市、区)公立中医类医院基础设施条件基本达到国家建设标准;85%以上的县级综合医院设有标准化中医科和中药房;全部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筑牢基层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阵地。
6.配合自治区扩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中医专业医学生规模。(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7.加强中医全科医师的培养,在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中积极招收中医医师。(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8.鼓励实行中医药壮瑶医药人员“县管乡用”,建设基层名
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提供服务。
(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9.配合自治区放宽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条件。(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0.健全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中医药壮瑶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机制。(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11.各级中医医院要加强对基层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的指导。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疗联合体。(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12.支持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示范单位,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示范单位复审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以信息化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13.实施“互联网+中医药健康服务”行动。依托现有资源,加强中医医院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建立以中医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重点的基础数据库。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和远程医疗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负责)
14.完善中医药壮瑶医药信息统计制度。(市卫生健康委、统计局负责)
15.综合运用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惩戒等手段,实现精准高效监管。(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发挥中医药壮瑶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
(四)彰显中医药壮瑶医药在疾病治疗中的优势。
16.加强中医壮瑶医临床研究基地与中医壮瑶医优势专科建设,做优做强骨伤、肛肠、儿科、皮科、妇科、针灸、推拿以及心脑血管病、脾胃病、肝病、肾病、周围血管病等专科专病,及时总结形成诊疗方案。提高中医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17.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循证医学研究,积极筛选中医瑶医治疗优势病种、适宜技术和疗效独特的中药壮瑶药品种。(市卫生健康委、科技局负责)
18.聚焦癌症、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艾滋病等,开展中西医协同攻关,推动中西医结合诊疗研究。推动建立融入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健康管理模式,开展中医药健康干预。大力发展中医非药物疗法,充分发挥其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独特作用。(市卫生健康委、科技局负责)
19.建立健全中西医结合协作机制,建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西医会诊制度。(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20.发挥中医药壮瑶医药在流感、新冠肺炎等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完善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网络和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提高中医药应急救治和重大传染病防治能力。(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21.开展防治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等临床研究,加快中药壮瑶药新药创制研究。创新研发一批中医器械和中药制造器械与设备。进一步完善医药储备中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储备,保障重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的用药需求。(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强化中医药壮瑶医药在疾病预防中的作用。
22.促进中医壮瑶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为群众提供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市卫生健康委、体育局等负责)
23.加强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室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中医壮瑶医治未病中心。鼓励中医医院、中医医师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调理和药膳等技术支持。(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24.到2022年在重点人群和慢性病患者中推广中医治未病干预方案。初步建立慢性病中医药壮瑶医药监测与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中医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合作的慢性病综合防治网络和工作机制。(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六)提升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康复能力。
25.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中华传统体育与现代康复技术融合,发展中国特色康复医学。(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体育局、市场监管局、残联负责)
26.实施中医药壮瑶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体育局、市场监管局、残联负责)
27.加强中医医院康复科建设。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壮瑶医特色康复医疗、训练指导、知识普及、康复护理、辅具服务,提升基层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市卫生健康委、残联负责)
28.宣传推广一批中医壮瑶医康复方案。(市卫生健康委、残联负责)
29.鼓励创建国家级中医康复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残联分别负责)
大力发展中医药壮瑶医药养生保健服务
(七)发展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30.推动中医药壮瑶医药与养老融合发展,支持中医医疗机构拓展养老服务。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支持养老机构设立中医诊疗服务站点;鼓励医疗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做到医中有养、养中有医。推动中医壮瑶医医疗机构将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开展上门服务、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市场监管局参与)
31.建设一批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以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市场监管局参与)
(八)发展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旅游服务。
32.推动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服务与旅游产业有机融合。支持将中医药壮瑶医药元素纳入长寿养生健康旅游线路,打造一批以休闲养生、健康养老、生态疗养、中医保健、健康食品等为核心内容的特色养生养老小镇。鼓励旅游、医疗医药资源丰富的地区建设集健康疗养、医疗保健、养生康复为一体的现代化健康服务园区。重点打造融水、三江等民族特色浓郁的旅游线路。大力发展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中医药壮瑶医药会展和中医药壮瑶医药养生、休闲养老等特色健康产业,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和线路。支持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创建,打造一批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民政局,林业和园林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大力推动中药壮瑶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九)加强中药壮瑶药材质量控制。
33.强化中药壮瑶药材道地产区环境保护,推行中药壮瑶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市农业农村局、自治区药监局柳州检查分局分别负责,市市场监管局、林业和园林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参与)
34.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和林下空间,扶持大型药企与林地经营者合作,建设仿野生中药壮瑶药材种植基地。(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参与)
35.加强珍稀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支持珍稀濒危中药壮瑶药材替代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加强林下中药壮瑶药材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研发利用。建立完善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库。(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卫生健康委、科技局、自治区药监局柳州检查分局分别负责)
36.严格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管理,分区域、分品种完善中药壮瑶药材农药残留、重金属限量标准。(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37.探索制订实施中药壮瑶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激励政策。(市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38.建设一批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和生态种植基地。(市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负责)
39.健全中药壮瑶药材第三方质量检测体系。(市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40.大力发展道地药材种养加工,重点抓好优质中药材种养生产基地建设,推动标准化、规模化种养,建设一批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提升产业化水平。推进中药工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逐步形成大型中药企业集团和产业集群。发展中药壮瑶药材电子商务,加强中药壮瑶药材交易市场监管。(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分别负责)
41.深入实施中药壮瑶药材产业扶贫行动。推进定制药园建设。发展中药壮瑶药材贸易。建设中药壮瑶药研制和精加工基地。(市卫生健康委、扶贫办、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促进中药壮瑶药饮片和中成药质量提升。
42.开展中药壮瑶药饮片炮制规范提升修订工作,加强道地中药壮瑶药材质量标准研究和中药壮瑶药制剂质量标准研究,加大中药壮瑶药饮片生产炮制工艺、质量标准研究。(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药监局柳州检查分局负责)
43.促进中药壮瑶药饮片优质优价。(市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44.加强中成药质量控制,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中药壮瑶药生产中的应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45.加大中成药上市后评价和二次开发力度,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成药。建立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基本药物遴选、医保目录调整等联动机制,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十一)改革完善中药壮瑶药制剂注册管理。
46.优化医疗机构制剂审评审批管理规定。优化基于名老中医方、民间效方等具有人用经验的医疗机构中药壮瑶药新制剂审评技术要求。(市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药监局柳州检查分局负责)
47.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体现临床应用优势的新剂型,改进已上市中药壮瑶药制剂品种。优化和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壮瑶药制剂备案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药监局柳州检查分局负责)
(十二)加强中药壮瑶药质量安全监管。
48.落实中药壮瑶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药监局柳州检查分局等负责)
49.探索建立中药壮瑶药材、中药壮瑶药饮片、中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中药壮瑶药重点品种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市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医保局等分别负责)
50.强化中成药质量监管及合理使用,严厉打击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品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51.加强上市产品市场抽检与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市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52.推进中药壮瑶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等分别负责)
五、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53.建立贯穿医学教育全过程的中医药壮瑶医药师承教育体系和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54.建设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基地,建立更加完善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负责)
55.鼓励西医学习中医,支持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提供中医服务,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56.支持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参加临床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四)优化人才成长途径。
57.支持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中医壮瑶医临床人才和多学科交叉的中医药壮瑶医药创新型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58.推行高年资中医医师带徒制度,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59.大力培养中药壮瑶药材种植、中药壮瑶药炮制、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服务等技术技能人才,加快培养中医壮瑶医养生保健、护理、康复、养老、健康管理等技术技能人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五)健全人才评价激励机制。
60.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符合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特点的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61.落实中医药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表彰和中医药行业表彰长效机制,注重发现和推介中青年骨干人才和传承人。支持开展表彰奖励评选活动,各种表彰奖励评选向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与开放创新发展
(十六)挖掘和传承中医药壮瑶医药宝库中的精华精髓。
62.加强典籍研究利用,挖掘梳理中医药壮瑶医药的经典名方,支持发展中医药壮瑶医药古籍和传统知识信息化建设。(市卫生健康委、文化广电旅游局、科技局负责)
63.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壮瑶医药理论体系。(市卫生健康委、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64.加快推进活态传承,完善学术传承制度。加强民间中医药壮瑶医药验方、秘方和技法的挖掘整理与研究。(市卫生健康委、科技局、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
65.加强对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及老药工经验的继承应用,建立合作开发和利益分享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科技局负责)
66.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文物设施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大数据发展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67.实施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传播行动,开展中医药壮瑶医药主题宣传活动。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与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数字出版、旅游餐饮、体育健身等有效融合,打造优秀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品牌。把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贯穿国民教育始终,中小学进一步丰富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教育,使中医药壮瑶医药成为群众促进健康的文化自觉。(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教育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负责)
(十七)加快推进中医药壮瑶医药科研和创新。
68.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我市现实需要,以及中医药壮瑶医药重大科学问题,建立多学科融合的科研平台。(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69.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领域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平台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布局。以中医壮瑶医临床实践为基础,深入研究中医药壮瑶医药核心理论的科学内涵,发展壮、瑶医药理论、辨证论治方法,丰富壮瑶医药理论体系。加强对重大疾病、重大传染病防治、治未病的联合攻关和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壮瑶医药防治研究,形成一批产品和技术成果。(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70.支持企业、医疗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协同创新,以产业链、服务链布局创新链,完善中医药壮瑶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模式。探索适合中药壮瑶药特点的新药开发模式,研发基于经典名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中药壮瑶药新药,推动新药创制。(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71.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市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72.改革完善中医药壮瑶医药科研组织、验收和评价体系。(市科技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局等负责)
73.建立科技主管部门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同联动的中医药壮瑶医药科研规划和管理机制。(市科技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八)推动中医药壮瑶医药开放发展。
74.将中医药壮瑶医药纳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重要内容,支持中医药壮瑶医药国际合作交流。(市卫生健康委、外事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负责)
75.推动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向港澳台及海外传播。(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外事办、教育局、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
76.大力发展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贸易,推动中医药壮瑶医药融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市商务局、卫生健康委、科技局分别负责)
77.鼓励中医药壮瑶医药行业“走出去”,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一批高质量中医药壮瑶医药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和服务出口基地。(市卫生健康委、外事办、商务局负责)
78.打造特色鲜明、面向全国、辐射东盟的壮瑶医高地。(卫生健康委、科技局、外事办、发展改革委负责)
79.推动健全中医药壮瑶医药领域的合作机制,发展壮大中医药壮瑶医药产业。(市卫生健康委、外事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负责)
七、完善中医药壮瑶医药管理体制机制及政策措施
(十九)完善中医药壮瑶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
80.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重点考虑中医壮瑶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市医保局负责)
81.健全符合中医药壮瑶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按规定将中药壮瑶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82.按国家统一部署,分批遴选中医壮瑶医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费用明确的病种实施按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市医保局负责)
83.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的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84.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将适宜的中医壮瑶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中药壮瑶药按规定纳入医保范围。(市医保局负责)
85.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中医壮瑶医治未病等保险产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完善投入保障机制。
86.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统筹安排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并加大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87.建立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投入机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逐步增加对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保障中医医院建设用地,改善办院条件,扩大优质服务供给。(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负责)
88.切实保障公立中医医院投入责任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89.鼓励设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基金。(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卫生健康委参与)
90.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投资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产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一)健全中医药壮瑶医药管理体制。
91.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职能作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完善中医药壮瑶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中医药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完善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机制。(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92.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中西医并重,在制订实施中医药壮瑶医药相关政策措施时,要充分听取并吸纳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沟通交流、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推进中医药发展的工作合力。(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等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93.完善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监管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中医壮瑶医医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中医壮瑶医医疗广告和医疗保健信息等中医药服务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94.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市、县区要明确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能的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力量。按照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建立健全市、县区中医药管理体系,完善领导机制,切实加强中医药管理工作。(市委编办、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十二)加强组织实施。
95.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举措,将本实施意见实施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市委督查绩效办、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96.开展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综合改革市县试点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97.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数字智能终端、移动终端等新型载体,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知识,宣传中医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大对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宣传力度,加强和规范中医药壮瑶医药防病治病知识传播普及,营造珍视、热爱、发展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的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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