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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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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政办〔2019〕1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运转效率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政办〔2019〕16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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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办〔2019〕1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运转效率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 室 文 件
柳政办〔2019〕1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运转效率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人民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提高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切实改进文风,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报送
(一)公文报送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请示、报告、简报,严格按照《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柳办发〔2015〕6号)执行。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事项,凡属于市直部门职权范围内可处理或需要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应直送市直相关部门,由市直部门答复来文单位或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如所申请事项涉及多部门职权,单个部门不能直接处理,或虽属单个部门职权,但事情重大、单一部门不便处理的,由接文的市直部门行文请示市人民政府。多个同类事项可由主办部门(单位)归集后行文报送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申请市级财政资金的请示文应直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办理。
(二)加强文件协商会签。各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单位应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必要时应联合行文。有分歧的,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理由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应征求意见而未征求的公文,一律作退文处理。
市直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之间征求意见、协商事项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外,普通件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杂件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主办单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单位应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延期回复时限,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情况。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不在此阶段进行。
(三)完善公文背景资料。各单位上报请示文,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法律依据、参考材料等背景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对应公文内容设置附件,并随文报送。
报请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文件的,须在请示文中明确报请印发的文件是否为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文件公开属性建议。如报请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提供文件起草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材料,文件解读材料以及听证会、论证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其他相关材料。
报请市政府领导出面接待有关企业家、专家、学者的,应附上主要接待对象的简历或相关企业的简介。
(四)明确公文受理规则。各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除报送纸质件外还须报送电子文档(非密件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报送,密件刻录光盘报送),有其他附件的,随正文一并报送。经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初审接收后方为正式受理。纸质公文的落款时间与送达市政府办公室的时间相差不能超过2个工作日,超时的公文需重新报文。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对初审不合格的来文作退文处理,被退文的主办单位需重新补充完善资料。急件可先收文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通知来文单位补齐,2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由承办科室作退文处理。市直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加急件、特急件须在请示文中注明需紧急办理的原因,因主办单位的不作为导致延期报文的,造成的后果及责任由主办单位承担。
(五)简化公文送转程序。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主要领导职务的,报文内容属机构内部事务,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的事项,不再向市人民政府行文,由机构办公室办文呈报市人民政府对应领导同志。
(六)提高公文流转效率。市政府办公室转(交)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办理的公文,相关受文单位须2个工作日内领取办理。有市政府领导批示转办的公文,各承办单位要即收即办,按时限要求及时报告办理情况(普通件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杂件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情况,急件按具体时限要求,需续办的应及时续报),由承办单位领导审核上报并附市领导批示页;不能按时反馈的,要书面说明情况,与对应秘书科沟通并商定延期反馈时限。批示涉及多个单位办理的公文,有明确主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协调汇总办理情况,协办单位主动按主办单位的安排参与沟通、协商或出具意见。市政府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单位“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不行文回复。
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会议,需要制发会议纪要的,原则上起草单位要在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工作,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对应秘书科及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参会部门意见,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须呈报主持会议的领导审定。大型会议或会签层级较多的会议纪要在5个工作日内呈报主持会议的领导审定。
(七)严肃简报报送。各单位办公室(秘书科、综合科)要承担起本单位报送简报的审核职责。一般性的工作介绍、工作汇报、工作总结类的简报,一律不得报送市人民政府,也不得自行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研究、调研成果类的简报,要统一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每期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报市人民政府的简报应精减份数,压缩送阅范围,并明确具体呈阅领导姓名。
二、加强文件审核把关
(一)严控发文数量、范围。能合并发文的一律合并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可解决问题的,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原则上只有柳政发、柳政规、柳政办文件可以普发,其他文号的文件只发相关单位。年度柳政发文件不超过80件、柳政办文件不超过240件。各县区政府各市直部门可根据上级改进文风有关精神自行设定控制发文数量。
市直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报批的公文,可通过电话答复、原件批回、公文处理笺批回等方式回复的,不再发文;需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可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
(二)严控文件篇幅。公文起草应开门见山,直入主题,内容简洁,文字精练,意尽文止。请示性公文控制在1500 字以内。一般性公文控制在3000 字以内,确有需要的原则上不超过5000 字并说理理由。超过控制篇幅30%以上且未说明理由的将予以通报。
(三)严格行文规则。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各部门以及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等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各部门内设机构、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不得以其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直属部门已下发的文件,市人民政府一般不再另行下文,由市直对应部门行文下发或者部门联合行文下发。每年都开展的同类项临时性工作,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文,如有变化,可由分管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布置安排。
(四)加强文字审核。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加强公文文字审核把关。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办公室(秘书科、综合科)要建立完善公文读校和审核机制,强化责任意识,努力践行“责任心比能力更重要”的理念,树立“我即最后一关”的思想。要担负起公文“总漏斗”的职责,严把公文“出口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每一份公文都要进行认真校读,字斟句酌,仔细推敲,确保文件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杜绝和减少文字错漏和语言表述差错。
三、实行公文错情通报制度
从2019年第一季度起,市政府办公室将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国办函〔2016〕44号)和《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柳办发〔2015〕6号)等文件、标准以及公文处理相关工作要求为依据,每季度对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公文的差错情况实行公文错情通报制度。并将每季度通报情况抄送市绩效办,作为对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年度绩效考评的参考依据。
对于市领导批示落实情况反馈、相关材料报送、征求意见反馈等公文办理严重超时的,将根据严重程度不定期进行专项通报。
附件: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错情通报制度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印发
附件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错情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的质量,改进文风,提升公文办理效率,制定本公文错情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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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通报的公文范围
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其他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含电子公文和纸质公文)及代拟的公文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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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情认定依据
公文差错认定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国办函〔2016〕44号)和《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柳办发〔2015〕6号)等文件、标准以及公文处理相关工作要求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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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情类型要素
公文差错包括公文(含代拟的公文文稿,下同)在格式体例、行文规则、内容结构、语言表述等方面存在的差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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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体例方面的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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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式要素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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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头要素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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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要素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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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记要素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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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素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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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规则方面的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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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依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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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特殊情况越级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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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性公文一文多事或一事多文,非请示性公文夹带
请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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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直
接交办或需要直接报领导同志个人的秘密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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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转报下级机关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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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结构方面的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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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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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措施明显缺乏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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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其他县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征求相
关县区或部门意见,或在意见不一致情况下未提出倾向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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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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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不对题(观点与论述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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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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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幅过长(超过控制篇幅30%以上),且未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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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文件没有提出公开属性建议,或没有依法依规
说明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理由,以及没有随文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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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表述方面的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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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错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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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词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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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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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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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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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地名、时间、数字、计量单位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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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面的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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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公文代拟稿未附定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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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工作实际情况确定紧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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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方式
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公文进行审核时,对发现差错的公文进行登记、汇总和分析,每季度通报一次。